南京建设工程合同生效的条件具体是什么?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建设工程合同生效的条件具体是什么?
您的位置:首页  »  
 

建设工程合同生效的条件具体是什么?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建设工程合同生效的条件具体是什么
  
  一、建设工程合同生效的条件具体是什么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发包主体资料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订立合同的人必须具备一定的独立表达自己的意思和理解自己的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的能力,即合同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能力就是他们的经营、活动范围,民事行为能力则与他们的权利能力相一致。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合同当事人一般都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并且承包人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否则.当事人就不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2、双方必须签字盖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生效,即包含签字生效、盖章生效、签字和盖章生效三种。承包人不可做如下约定:“合同双方签章后生效”,避免产生合同无效的争议。约定该项内容的同时承包人要注意一个问题是,签字的主体必须是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由其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的人签字才有效。
  
  3、合同的履约担保已到位;
  
  4、合同约定的生效日期已满足;
  
  按《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这里又涉及另一个法律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登记时间不是合同生效时间。我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并未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需经过备案登记才生效,合同登记、备案、鉴证是行政机关的管理手段,虽然不经登记、备案、鉴证程序将不能获得施工许可,但在司法实践中不影响合同效力的认定。这一点应引起承包人注意。
  
  5、必须是符合建筑法律法规的合同,若不符合或违背则属无效合同。
  
  二、建筑工程合同无效法律后果是什么?
  
  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之一是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但由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结果的特殊性,往往是承包方已经通过施工建设使得建筑材料已经形成在建工程或者甚至是竣工的建筑工程了。因此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返还财产不太可能性,因此司法解释制定了相对灵活的解决方案:
  
  1、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这里要充分注意,只是“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而非“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也就是说支付的工程款不一定是实现约定的那个金额,也没有以工程定额为标准,通过鉴定确定建设工程价值的补偿原则。在这里,司法解释制定者是采用“折价补偿”的方式处理无效合同的。
  
  2、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如果建设工程施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但是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法院应予支持。
  
  3、不予支付工程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如果建设工程施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4、发包人按照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5、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在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6、施工中取得资质的,按照有效合同处理
  
  在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场合下,如果承包人签约之时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是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法院不予支持。
  
  不管签订怎样的合同,当事人都应该先对合同内容做出审查,当然也可以委托专业人士进行审查。在审查建设合同内容的时候,重点是关于验收的主体资格、质量不合格情况下的整改措施和责任承担、结算资料的提交时间和补充要求。注意作为承包方不要忘记增加:结算文件提交后,在约定时间内发包方不予以审计的,视为认可结算资料。
  
  

·报复陷害罪怎么判刑,如何处罚报复陷害罪
    根据法律的规定报复陷害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同时针对的对象也是特殊的,仅限于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和举报人。那么,犯了报复陷害罪后该怎么判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报复陷害罪怎么判 (刑法第254条) 国家机...

·什么情况下可以辞退开除员工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过错解除动合同即在劳动者有过错性情形时,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在程序上没有严格限制。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若规定了符合法律规定的违约...

·现在国家对于醉驾越来越严格了
    现在国家对于醉驾越来越严格了,我们身边醉驾的越来越少了,可是还是有的,如果被检查的查了的话,是需要很多的处罚的,甚至可能会吊销驾照,那么醉驾不想被吊销怎么办那,你们应该很想知道,那下面我们就来看看醉驾不想被吊销怎么办? 醉驾肯定吊销驾驶证,而酒驾不一定吊销驾驶证。醉酒驾车判断标准...

·职务侵占罪入罪数额是多少?
    一、职务侵占罪入罪数额是多少?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本单位所具有职务所产生的方便条件。对于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实践中一般表现为侵吞、盗窃、骗取等非法手段。构成本罪,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诽谤罪是对他人名誉权、人格权的侵犯,行为人的诽谤行为构成犯罪
    诽谤罪是对他人名誉权、人格权的侵犯,行为人的诽谤行为构成犯罪需要符合情节严重这一法定要求。如果行为人的诽谤行为不具备情节严重的条件,则该行为只能作为普通的行政违法案件处理。那么,司法实践中诽谤怎么才算情节严重?我们为您整理了如下相关的法律知识。 一、诽谤罪情节严重的认定 ...

·劳动合同是任何一家正规的用工单位都必须要与劳动者签订的合同,
    劳动合同是任何一家正规的用工单位都必须要与劳动者签订的合同,劳动合同的签订主要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劳动合同的条款需要协商一致才能签订,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另一方就可追究其违约责任。关于劳动合违约金计算方式是什么,我们就为您详细介绍下。 劳动法对于违约金...

·新房房产证没下来可以出售吗?
    新房房产证没下来可以出售吗? 一、新房房产证没下来可以出售吗? 新房房产证没有下来也是可以出售的,但是对于买方来说有很大的风险,因为新房没有房产证如果出售的话,需要一次性付清全部的尾款,要开发商同意重新和购买方签订购房合同,而且在法律上没有产权的房屋交易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出了...

·刑事诉讼中有哪些证据?证据该如何采集?
    在刑事诉讼中,没有证据,就没办法认定犯罪事实,更没办法定罪量刑,那刑事诉讼中有哪些证据?符合法律规定标准的证据才会在刑事诉讼中被采信,那刑事诉讼中证据如何采信?本文将对上述两个问题一一作出介绍,具体内容请看下文。 一、刑事诉讼中有哪些证据 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有哪些。证据指证明...

·没有拿结婚证的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分割?
    没有拿结婚证的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分割?1、没有办理结婚证的夫妻关系属于同居关系。同居关系是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登记便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的分割遵循的原则是:能证明是自己一方的,归自己一方所有,不能证明权属的,双方可自行协商,一人一半或按不同比例分割;如果协商...

·偷税漏税数额达多少会构成犯罪?
    偷税漏税数额达多少会构成犯罪? 一、偷税漏税数额达多少会构成犯罪? 偷税漏税数额达五万元以上就可能会构成犯罪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