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期限追诉时效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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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期限追诉时效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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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期限追诉时效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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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期限追诉时效是怎样的
  
  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期限追诉时效是怎样的
  
  依据刑法的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量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或者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追诉的时效最长是经过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常见的误区
  
  1、认为优先偿还他人欠款而未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上述观点可以被认为是被执行人最普遍的心态。被执行人多数认为自己经济来源有限,无法全部偿还债务,在众多债务中,认为债权具有平等性,偿还个人其他债务而非法院判决确定的债务,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该观点的误区在于未能正确认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侵犯的客体。
  
  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本罪侵犯的犯罪客体具有双重属性。
  
  2、认为部分履行能力是没有履行能力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其中之一是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但对于何为有能力履行并不明确。对于有部分能力履行是否属于有能力履行有所争议。在财产执行中,该问题尤其突出,有能力执行是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既包括可供全部执行的财产,也包括可供部分执行的财产。
  
  3、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犯罪主体仅包括被执行人
  
  对于该罪的犯罪主体,多数人认为仅仅对判决确定的义务人即被执行人具有约束力。通过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可以看出该罪的犯罪主体不局限于判决确定的义务人。
  
  拒不执行判定裁决是公诉案件也是自诉案件。在人民法院接收申请人申请后,会在七天之内给申请人回复,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会进行立案处理,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会驳回,并告知驳回的理由,自己根据人民法院的提示进行修改还可以仅需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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