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正当防卫负不负刑事责任律师电话13951899110
正当防卫负不负刑事责任
您的位置:首页  »  
 

正当防卫负不负刑事责任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正当防卫负不负刑事责任
  
  一、正当防卫负不负刑事责任
  
  符合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是不用负刑事责任的,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成立正当防卫必须满足以下要件:
  
  1、有实际的不法侵害存在,这是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
  
  不法侵害行为是指违反法律并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既包括构成犯罪的严重不法行为,也包括尚未构成犯罪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之类的不法行为,而且这种不法侵害是客观的、现实的。如果实际上不存在不法侵害,但行为人自以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实施防卫行为的,不是正当防卫,而是属于假想防卫。
  
  2、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
  
  指不法侵害人已经着手实施侵害行为且侵害行为尚未结束。不法侵害行为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则不存在正当防卫。
  
  3、防卫目的是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
  
  不具有防卫合法权益的目的而实施的行为,如防卫挑拨即故意挑逗、引诱对方实施不法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加害于对方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情况而是犯罪行为。
  
  4、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是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正当防卫必须对准目标,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
  
  5、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是正当防卫的行为和结果限度要件。
  
  所谓必要限度是指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防卫强度。对无责任能力的人,如对精神病人实施的侵害行为,应尽可能躲避,只有万不得已情况下,才能实施一定的损害行为来制止不法侵害,但其性质不属于正当防卫,应属于紧急避险行为。
  
  互殴案件一般不存在正当防卫,双方都有伤害的故意,有两种情况可能有正当防卫:
  
  (1)一方放弃斗殴逃避,另一方不肯罢休,仍然予以侵害,逃避一方有正当防卫的权利;
  
  (2)在斗殴过程中,一方行为的性质发生重大的变化,另一方存在正当防卫的权利。如开始时是互相动手动脚,另一方突然掏出凶器。
  
  二、正当防卫是否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是法律对公民保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人身安全与违法犯罪的行为做斗争行为的一种保护性规定,我国《刑法》中规定:“为了使国家、公民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只有防卫过当时,才承担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符合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是不用负刑事责任的,同时也存在假想防卫的认定,只有在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情况下,作出的自我防护措施对不法侵害人才算正当防卫,且不负刑事责任。
  
  

·客户拖欠货款怎么要回,追讨货款要注意什么?
    客户拖欠货款怎么要回,追讨货款要注意什么? 一、客户拖欠货款怎么要回? 1、如果有买卖合同,那么债权方有证据可以证明与客户公司之间存在销售或者供货等法律关系。如果没有买卖合同,客户下的订单、债权方的发货单等证据也可以证明存在事实的买卖合同关系。 2、如果有签收的书面凭证,那么债...

·公司与个人非法集资的处罚规定有哪些?
    非法集资对于很多人并不陌生,就算没见过也是经常通过媒体听说报道过。其实非法集资现象很多,甚至在公司内可能会出现非法集资的情况,这种情况的出现最根本的原因还是个人利益地极限追求引起的。那么公司与个人非法集资的处罚规定有哪些?下面就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一、非法集资的特征包括哪些? ...

·计划赶不上变化,这句话用在房屋租赁上面可以说是最恰当不过的了
    计划赶不上变化,这句话用在房屋租赁上面可以说是最恰当不过的了。很多人可能刚刚租赁了房屋,但因为工作、家庭的原因却不能继续租赁,这种情况下也无法退房,就想到将房屋转租给他人。那一般刚租的房子能转租吗?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刚租的房子能转租吗 房屋转租,是指承租人在租赁期间...

·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规定可以吗
    员工在医疗期间仍然和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那么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规定可以吗?劳动合同在员工和用人单位之间起着很重要的作用,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关于劳动合同方面的知识,请继续阅读。 医疗期满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医疗期结束后,如果劳...

·工伤认定赔偿单位是怎么规定的
    按理来说,员工其实在进行过工伤认定以后,就可以依据工伤认定书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赔偿了。只不过,有些情况比较严重的话,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做工伤鉴定的。工伤认定以后的赔偿这对于员工来收是非常重要也是理所应当的得到的。下面我们要为您介绍的就是工伤认定赔偿单位是怎么规定的? 一、工伤认定...

·企业什么情况下可以辞退孕妇
    企业什么情况下可以辞退孕妇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劳动者有如下情形之一,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解除与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关系:1、严重...

·什么情况下的假想防卫是定罪性质?
    什么情况下的假想防卫是定罪性质?假想防卫是定罪性质存在以下情况:(1)不法侵害行为的实际不存在。这是假想防卫成立的前提条件,也是假想防卫行为区别于正当防卫和其他防卫错误的关键。所谓假想防卫,顾名思义,就是假设的想象的防卫而非真正的防卫,何以如此,是因为不法侵害并不实际存在,当然也...

·公司变更法人及股东的流程和材料有哪些?
    公司变更法人及股东的流程和材料有哪些?说到公司变更法人及股东,相信您都不陌生吧。公司变更法人及股东,在公司中是十分常见的,是需要我们有所了解的。那么,您知道变更的流程和材料有哪些吗?下面,我们将会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成立后,其组织、名称、住所、经营...

·通州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主要职能是什么?
    通州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主要职能是什么? 一、劳动仲裁委员会构成 所谓劳动仲裁会,既是劳动争议的法定前置程序受理和处理机构。通州区劳动仲裁位于北京市通州区运河西大街85号。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只要从事生产经营,就必须取得营业执照。由于很多人缺乏对营业执照的了解,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不知道要办理年检手续。今天我们,给您整理了年检营业执照怎么检和营业执照所需要提交资料。作为公司负责人,一定要知悉每年的营业执照年检工作。 一、年检营业执照怎么检 一、企...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