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房屋遗嘱有效范本的格式是什么?律师电话13951899110
房屋遗嘱有效范本的格式是什么?
您的位置:首页  »  
 

房屋遗嘱有效范本的格式是什么?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房屋遗嘱有效范本的格式是什么
  
  一、房屋遗嘱有效范本的格式是什么?
  
  遗  嘱
  
  立遗嘱人(姓名、别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服务处所、住所地、居住地、公民身份号)。
  
  为了×××,特请×××和×××作为见证人,并委托×××律师事务所×××律师代书遗嘱如下:
  
  1、立遗嘱人所有的财产名称、数额、价值及特征:×××
  
  2、立遗嘱人对所有财产的处理意见:×××
  
  3、其他说明事项:×××
  
  本遗嘱一式×份,由×××、×××、×××保存。
  
  立遗嘱地点:×××
  
  立遗嘱时间:公历××××年××月××日
  
  立遗嘱人(签名并捺右食指印)
  
  见证人(签名,无利害关系人不得少于二人)
  
  代书人 ×××(签名)
  
  ××××年××月××日
  
  二、自书遗嘱生效的条件有哪些?
  
  1、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患有聋、哑、盲等生理缺陷而无精神病的成年人,他们是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因此他们也可以立遗嘱。
  
  2、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四款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3、遗嘱人对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有处分权的。
  
  4、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
  
  内容不合法的遗嘱主要有三个情况:
  
  (1)遗嘱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2)遗嘱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
  
  (3)遗嘱内容违反其他法律。
  
  房屋遗嘱真正具有法律效力的条件并不是说遗嘱的格式,关键是遗嘱的内容,比如说当事人对这套房子只有居住权,产权并不是归个人所有的,那自己立了一份遗嘱,让其他人来继承这套房产的,这份遗嘱根本就没有法律效力。
  
  

·检察院制作的刑事抗诉书如何送达
    一、检察院制作的刑事抗诉书如何送达? 一般都是直接或邮寄送达。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以及人民检察院实施刑事诉讼法规则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在法定时限内,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这通常被...

·到了法定年龄能辞退员工吗?
    到了法定年龄能辞退员工吗? 一、 到了法定年龄能辞退员工吗? 到了任何年龄,只要没有退休,都是可以辞退的,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辞退职工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第2条规定,企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职工,可以辞退: 严重违犯劳动纪律,...

·职务犯罪的取保候审被允许嘛?
    众所周知,申请取保候审是可以暂时解除关押的,但除了需要满足相关的要求之外,还要有律师的接入,而职务犯罪的取保候审则比较复杂,尤其体现在会见律师较难上,因为法律上对于一些条件的判断的规定都是酌情的情况,那就会和个人情感有关,那究竟详细规定是怎么样的呢?一、取保候审的基本规定取保候审...

·是否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一审终审后就完结了?
    宣告婚姻无效案件是一审终审么?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一审终审后就完结了,婚姻无效案件对于身份关系的部分是一审终审制,但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部分可以上诉。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

·补签和倒签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劳动者提供劳动一段时间后又与劳动者补签了合同,而且合同的期限也往往会将前段未签合同的期间予以覆盖,即构成所谓的“倒签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事后签订劳动合同,把合同期限往前移,但签订日期为补签合同的时间,则构成“补签劳动合同...

·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的要件有哪些?
    以前,用信件进行交流是人们之间保持联系的主要方式,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到法律保护,他人不得无故侵犯。在我国刑法中,特别有一个罪名是侵犯通信自由罪。和其他犯罪一样,这种犯罪也有构成要件。那么,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的要件有哪些?下面我们一起看看我们给出的这篇文章。 一、构成侵...

·离婚后,继父母需要继续抚养继子女吗?
    继父母子女之间,属于法律拟制血亲的关系,该关系与收养所建立的拟制血亲关系不同的是,继子女在与继父母建立具有拟制血亲性质的父母子女关系的同时,并不影响继子女与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继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仍然存在。<{{tjlytel}}>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常见的酌定量刑情节都有哪些
    酌定量刑与法定量刑一样,这都是法官在判刑的时候需要充分考虑到的,不然就有可能导致最终作出的处罚不公平。很显然酌定量刑的情节与法定量刑的情节是不一样的。那到底比较常见的酌定量刑情节都有哪些呢?下文中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常见的酌定量刑情节都有哪些 酌定量刑情节包括犯罪动机、...

·车祸死亡赔偿金怎么分
    分配主体为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由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因此,赔偿权利人首先是指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即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完全不存在时,才开始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人身损害赔...

·劳动者把劳动合同遗失怎么处理?
    劳动合同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有些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辞职的时候是需要收回劳动合同的,那么劳动者把劳动合同遗失怎么处理?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在下文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劳动者把劳动合同遗失怎么处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