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死刑缓刑两年执行什么意思?律师电话13951899110
死刑缓刑两年执行什么意思?
您的位置:首页  »  
 

死刑缓刑两年执行什么意思?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死刑缓刑两年执行什么意思?
  
  死刑缓刑两年执行什么意思?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是指对应当判处死刑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制度。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指对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作为我国一项独特的死刑执行制度,适用死缓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罪该处死;二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有以下六种法律效果:
  
  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2、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3、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4、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5、限制减刑: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年。
  
  6、终身监禁:因贪污贿赂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一般来说,死刑缓刑是针对于并没有触犯非常严重的民愤的相关罪行来进行处罚的犯人。如果犯人在缓刑期间的表现良好的话,并且没有犯罪行为,可以根据其所进行的相关规定进行治无期徒刑,如果在执行无期徒刑期间表现良好的话,可以减为25年的有期徒刑。
  
  

·如何约定加班工资基数?
    如何约定加班工资基数?在实践中,加班费争议是一种非常普遍的劳动争议,但是由于没有全国统一的工资支付法,所以导致一些问题在实体上适用法律的困难。在实际计算加班工资的时候,需要确定好加班工资的基数,那么,应该如何约定加班工资基数?下文中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如何约定加班工资基数 ...

·违约金过高法院支持吗,有哪些法律依据
    违约金过高法院支持吗,有哪些法律依据合同违约可以说是常见的,但是违约需要付出代价的,需要支付违约金。并且对于合同违约金,法院是支持的,支持合同一方向不履行合同规定的内容的一定索取一定额度的违约金。但是对于过高的违约金,法院是否也是支持的呢,接下来,我们将回答关于违约金过高法院支持...

·债权转让诉讼时效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要想知道债权转让诉讼时效为多久,要限制的债权转让是什么,其实很好理解,就是字面上的意思,债务权利人将自己的所有债权或者部分债权全部转让给第三方人的行为,在债权转让的时候只需要通知债务人就可以,不需要债务人的同意。但不是所有的债权都可以转让,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债权人可以将合...

·未成年工的年龄范围是多少岁
    我国对未成年人的年龄规定为未满18周岁,而从劳动法的角度来看的话,这其中又具体区分为了未成年工和童工。其中,我国只允许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工,却禁止单位使用童工。而这二者之间的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年龄,那您知道未成年工的年龄范围是多少岁吗?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私募基金公司工资水平是怎样的?
    私募基金公司工资水平是怎样的?一、私募基金公司工资待遇怎样?私募的收入主要来自两方面:管理费和业绩提成。一般情况下,公司会拿走业绩的20%,而其中的1/5则属于投研团队。私募基金,一个普通研究员进来也就是2万元,毕业只有1年的话,2万元都拿不到的。在卖方做了两三年后在买方做1年,...

·申报批捕是看守所还是刑警队
    一、申报批捕是看守所还是刑警队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刑警队提请批准逮捕的,由审查批捕部门办理。审查批捕部门应当指定办案人员审查。办案人员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审查批捕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批准或决定。重大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复会讨论决定。二、公安机关向检察院申请批捕的程序1.受...

·解除劳动关系没有解除社保关系是否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职工与原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后,公司不再续交社保费用,根据缴费职工...

·两地分居是什么意思?
    现在随着生活压力的增大,人们两地分居也有很多,两地分居严重影响夫妻之间的感情,那么怎么证明什么才是两地分居?以及两地分居是什么意思?我们都需要去懂得此法律知识,为您解答。 一、两地分居的概念 同住一套房屋不同房间,不算是分居,必须是住在不同的房屋内,双方不在一起吃饭、生活,这...

·分居期间财产,离婚后怎么分?
    目前,社会上有很多对夫妻都是在分居了一段时间后离婚的,此时双方离婚也是有两种方法可供选择,但不管是怎样的方式离婚,都需要对分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做出处理。那么分居期间财产,离婚后怎么分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分居期间财产,离婚后怎么分 我国现行《民法典》未对夫妻分居期...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新规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新规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最新修改部分 一、第十三条修改为:“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60个月内,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导致上市公司发生以下根本变化情形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一)购买的资产总...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