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2023抢夺罪能否判缓刑律师电话13951899110
2023抢夺罪能否判缓刑
您的位置:首页  »  
 

2023抢夺罪能否判缓刑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成立抢夺罪能否判缓刑适用缓刑是在维持原判刑罚效力的前提下给犯罪人以悔过自新的机会,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在刑罚运用中的具体化。法律没有规定哪些罪名应该适用缓刑,哪些罪名不可以适用缓刑。不管什么罪名,只要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就可能判缓刑。抢夺罪也是如此。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由此可见,涉嫌抢夺罪,如果罪行不是很大的话,可以委托专业刑事律师助辩护,争取缓刑。二、“抢夺公章”是否构成违法犯罪我国《刑法》规定的抢夺罪,是指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财物的行为。因公司内部纠纷“抢夺”公章、财务章的行为,并不必然触犯刑法构成“抢夺罪”的原因,在于我国刑法在定罪量刑时,会考虑行为所造成的客观后果。“抢夺”公章、财务章的行为造成的损失,可能是制作一套公章的客观物质损失,也可能是通过印章的公信力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此种行为造成损失只有达到具有严重后果,才能构成刑事类违法犯罪。如果造成的后果不严重,也就是治安处罚教育,如果公司不要求追究“抢夺者”责任时,警方也就不会再进行治安处罚。涉嫌抢夺罪,同时情节不是很严重的话,这是有很大可能被判缓刑的。建议最好尽快委托律师来提供辩护,帮助争取缓刑。当然,一旦成功被缓刑,在考验期内也需要注意遵守有关规定,若是有故意犯罪或者违反规定,那么将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剩余刑罚。
  
  
  

·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有什么后果
    用人单位在雇佣劳动者时,一般都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未签劳动合同,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的。具体来说,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会有哪些后果呢?下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有什么后果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

·违约损害赔偿中可得利益的计算方式之一,差额法
    差额赔偿原则是将损害行为发生时受害方的财产状况与合同得到适当履行后受害方所应处于的财产状况进行对比,其中的差额即为守约方所遭受的损失,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当然,差额原则是以合同履行后的状况作为参考,为一种假设的财产状况,在买卖等类型的合同中适用,计算起来较为方便。例如,在房屋买卖合...

·佛山04年有土地使用证吗?
    佛山04年有土地使用证吗佛山04年是有土地使用证的。房产证土地证两证合一最早是《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1996年3月1日起实施,实行房屋、土地两证合一,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2008年9月1日起全面实行了两证合一, 统称为《房地产权证》。“两证合一”是一个形象的称呼,总体意思...

·《刑法》对醉驾的处罚
    《刑法》对醉驾的处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

·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约定的规定内容是什么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婚姻法》同时废止。 一、夫妻财产约定的规定内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

·改变工作单位的劳动者,原工作年限能否计入新用人单位如何判断?
    1、只要符合“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条件,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就应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该“合并计算”,不仅适用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也适用于其他需要依照工作年限判定的情形。 2、非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变更,不应影响劳...

·不仅仅是买房子,房屋租赁的备案登记也是必须的过程。这就需要出
    不仅仅是买房子,房屋租赁的备案登记也是必须的过程。这就需要出租双方了解房屋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证明了。那么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办理的相关信息有哪些?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 一、办理地点: 区房地产交易中心。 二、办理时间: 周一到周五9:30-11:30,13:30-16...

·新单位给交五险一金需要什么手续?
    本文主要是介绍新单位给交五险一金需要什么手续 ?的主要问题以及与之有关的一系列法律问题。那么,五险一金是什么意呢?还有,在新单位在中交五险一金能起到什么作用呢?在处理五险一金手续的内容,要懂得有关的法律内容。以下我们为您作出了简要介绍。 一、新单位给交五险一金需要什么手续 (一)...

·无固定劳动合同公司搬迁有赔偿吗?
    无固定劳动合同公司搬迁有赔偿吗?有经济补偿,公司若不支付,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从第二月起支付每月二倍工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

·犯罪预备中止既遂未遂有什么区别?
    犯罪预备中止既遂未遂有什么区别? 一、犯罪预备中止既遂未遂有什么区别? 会受到的刑事处罚存在差异是犯罪预备中止既遂未遂之前的最大区别,主要区别如下: 1、概念不同 《刑法》第十du四条,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