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解除合伙协议,怎么清算律师电话13951899110
解除合伙协议,怎么清算
您的位置:首页  »  
 

解除合伙协议,怎么清算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解除合伙协议,怎么清算
  
  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的增多,合伙协议也是日益增加。那么这时候可能就会有人问合伙协议怎么终止呢?同时解除合伙协议,怎么清算相关财产呢?现在就由的我们为你解答相关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合伙协议的解除终止
  
  合伙合同终止的主要原因是合伙的解散,即合伙企业解散导致合同终止。
  
  根据《合伙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合伙合同定有存续期间的,则于该期间届满时,合伙即归解散。但若合伙合同所定的期限届满后,合伙人仍继续其事务的,视为以不定期限继续合伙合同。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合伙合同中约定有合伙解散事由的,当该约定事由出现时,合伙也就解散。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合伙系基于全体合伙人的意思而成立,当然也得基于全体合伙人的意思而解散。不论合伙合同是否定有存续期间,均可因合伙人的全体同意而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所谓合伙合同所约定的合伙目的无法实现,包括自始不能完成及中途不能完成。合伙皆有其存续目的,若其目的已达到或确定不能达到,合伙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依据,理应解散。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2.解除合伙协议怎么清算?以及相关流程
  
  (1)合伙清算的概念和清算人的确定
  
  合伙合同终止后,须进行清算。合伙的清算是合伙解散,了结合伙法律关系,以消灭合伙的程序。
  
  根据《合伙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合伙清算的内容
  
  清算人执行的清算事务包括了结进行的业务、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及分配剩余财产等。根据《合伙法》第六十条规定,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①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②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③清缴所欠税款。④清理债权、债务。⑤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⑥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3)清偿顺序和其他有关事项
  
  ①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企业所欠税款;合伙企业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按约定或者规定的比例(见前述)进行分配。
  
  需要指出的是,在清偿债务时,对于未到清偿期或在诉讼中的债务,应将其清偿所必需的数额从合伙财产中划出并予以保留,待到期或诉讼了结后作清偿处理。不过,若对于债的清偿,期限利益系为债务人的利益而设的,清算人据其情况不予保留而运行于期前清偿的,也并无不可。但对于诉讼中的债务,由于其存在与否、数额多少尚未确定,因而只能依具体情况保留一部分财产,以备将来清偿之用。合伙财产在清偿债务及划出保留必要的数额后,其剩余财产应返还各合伙人的出资。这里的返还出资,仅指以财产出资而言。对于劳务出资,自不存在返还问题。对于返还出资的方式,依以下原则确定:以实物出资,原物存在的,应返还原物;以金钱出资或者以实物出资、但原物已不存在的,应以金钱折价返还之。若合伙财产不足以返还合伙人的出资,则应按照各合伙人出资的比例予以返还。
  
  ②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依照前述规定的连带责任办法办理。
  
  ③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④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上述就是有关企业合伙协议的解除以及解除合伙协议,怎么清算相关财产的详细说明。希望可以解决您心中的疑惑。同时我们需要提醒您的是合伙协议的解除以及之后的财产清算问题带有不确定性和自身的复杂性,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所以在这里我们建议您咨询专业的律师为您答疑解惑,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交通诉讼中该如何举证
    交通诉讼中该如何举证 一、交通诉讼中该如何举证 在处理交通事故的过程中,无论是私了、诉讼还是事后的保险理赔,都需要注意证据的搜集和保存。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道路交通事故受损害的一方需要举证证明交通事故这一侵害事实、损害结果以及交通事故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下是一...

·借款合同逾期多久可以诉讼?
    借款合同逾期多久可以诉讼?《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发生逾期行为就可以诉讼,贷款行会依法催收到期贷款,按...

·公司法人突然变更的法律流程是怎样的
    公司法人突然变更的法律流程是怎样的 公司法人突然变更是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问题而进行风险规避的一种手段,在法人变更的过程中要依据一定的变更流程进行才能具有法律效力,公司法人的变更程序是法律赋予公司法人的一项法律权利,因此公司在进行法人变更的时候必须要依法进行,否则就会影响...

·醉酒驾驶会判刑吗
    会的。只要是机动车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并且开车上路的,那么就能够依法判刑。醉酒驾驶,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

·拖欠货款不还又跑路算诈骗吗
    拖欠货款不还又跑路算诈骗吗 一、什么是诈骗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构成合同诈骗罪拖欠货款。合同诈骗的,个人诈骗公私财物...

·社保个人怎么交费
    个人缴纳职工社保办理如下:以个人名义缴纳,需要到户口所在地社保局申请,其手续包括本人身份证,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两张,保费申请书等即可,且只能办理养老医疗保险两种。具体缴纳多少是根据当地去年社平工资进行计算。《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一、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定义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权...

·关于车辆违章到哪里处理?
    关于车辆违章到哪里处理?生活中有大大小小的交通违章事故,对于违反了交通规则的人,应该怎么解决车辆违章到哪里处理这个问题呢?违章费是有省内省外不同的处理违章的地点,省外的违章处理就比较麻烦。那么就由我们来给您简单讲讲这方面的知识。一、关于车辆违章到哪里处理?1、车辆违章如果被交警当...

·团伙盗窃罪是什么样的立案标准
    盗窃行为时有发生,有的事个人盗窃,但是也有团伙作案的情形,团伙盗窃的行为是更加的恶劣,团伙盗窃罪的处理也是十分严重的,但是最根本的团伙盗窃罪是什么,您可能听的较多的是盗窃罪,但是对于团伙盗窃罪可能了解不是特别的多,接下来我们就告诉您团伙盗窃罪。 一、团伙盗窃罪是什么样的立案标准...

·遗产继承的份额要如何分配
     有的公民留下的遗产可能是比较可观的,而此时各个合法继承人都想要知道自己最终能够继承多少的遗产,其实关于遗产继承的份额分配,我国《继承法》等法律中做出了明确规定的,下面就让我们来为你解答吧。 一、遗产继承的份额要如何分配 有遗嘱按照遗嘱分配,无遗嘱按照法定继承分配。 法定...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