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离婚抚养权律师收费标准是多少钱?律师电话13951899110
离婚抚养权律师收费标准是多少钱?
您的位置:首页  »  
 

离婚抚养权律师收费标准是多少钱?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离婚抚养权律师收费标准是多少钱?
  
  一、离婚抚养权律师收费标准是多少钱?
  
  一般在几百元至几千元,律师收费的方式及收取多少律师费用都是由律师与委托人在一定范围之内协商确定的。具体某一个案子如何收费以及收取多少律师费,都应该与律师个人协商确定。
  
  1、律师应当以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名义统一收案收费,不得私下收取律师费。
  
  2、律师费不同于办案经费,律师为处理受托事务支出的必要费用仍须委托人承担。比如交通费、住宿费、司法鉴定费等。
  
  3、律师费不同于诉讼费,律师费是基于委托关系产生的民事代理费用,诉讼费是基于向法院提起诉讼产生的强制性费。律师费是可协商的,诉讼费是不可协商的。
  
  律师代理费各地存在差异,不同律师具体收费也有差异,具体要和律师协商确定。律师费一般根据案子涉及的金额,按当地的律师服务标准中规定的比例来计算代理费。根据案件性质、标的、复杂程度等收取。
  
  以下标准仅做参考:
  
  
  1、不涉及财产或无财产争议的,1000元-10000元/件。
  
  2、涉及财产或有财产争议的,按以下比例分段累计收费:
  
  10万元以下(含)部分:6%
  
  10万元-50万元(含)部分:5.5%
  
  50万元-100万元(含)部分:5%
  
  100万元-500万元(含)部分:4%
  
  500万元-1000万元(含)部分:3%
  
  1000万元以上部分:2%
  
  二、《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二条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十三条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对于律师收费的具体情况,由于该行为属于商业收费的情况,所以当事人是可以与律师进行合法的协商认定的,但如果明显出现收费过高等情况的,是可以向物价部门咨询了解的,另外对于无力支付律师费的可以申请司法援助处理。
  
  
  
  
  

·正常离职不发工资怎么办
    正常离职不发工资怎么办1、先和公司协商。不行的话就投诉最简单的方法是电话投诉到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他们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责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资。最有效的是直接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不收费,不用律师),通过劳动仲裁下达的裁决书,向单位...

·侵权责任法医疗费计算是怎么样的?
    侵权责任法医疗费计算是怎么样的? 一、侵权责任法医疗费计算是怎么样的? 侵权责任法医疗费计算是会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

·民事诉讼费用承担主体是谁?
    民事诉讼费用承担主体是谁? 生活中我们通常会遇到很多问题,不免也会产生一些纠纷,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和纠纷,我们可能会选择会提起民事诉讼,但是解决问题之后,就面临着支付诉讼费的问题,那么到底该民事诉讼费用承担主体是谁呢?下面由的我们来为您解答。 (一)、诉讼费包括的范围 诉讼费...

·一、劳动合同法第19条内容是什么?
    一、劳动合同法第19条内容是什么《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

·酒驾致人死亡该怎么处罚
    酒驾致人死亡该怎么处罚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刑级(量刑档次): 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处所谓“发生重大事故”;根据《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是指...

·一旦丢失,土地使用证到哪补办?
    一旦丢失,土地使用证到哪补办?人们买好二手房,完成过户手续后,会拿到一个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其中土地使用证非常重要,有了这个证,以后买卖的时候才能完成房子过户。您应该对此妥善保管。如果不慎丢失,应当立即补办,以免给使用上带来麻烦。那么土地使用证到哪补办?下面我们听听我们的说法。 ...

·新婚姻法 公司股份的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在现代这个社会,您都知道的是我国婚姻法出台了新的规定,也就是新婚姻法,很多人都想要知道新的婚姻法对于离婚财产是怎样规定分割的,比如说公司的股权等相关的夫妻共同财产应该怎样进行分割,也就是新婚姻法 公司股份的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

·一、离婚法院判决书丢了怎么办?
    一、离婚法院判决书丢了怎么办? 离婚法院判决书丢了的情况下,可以携带自己本人身份证,去审理案件法院的档案室进行查询,法院档案室会有该案件的所有卷宗材料,直接去档案室要求复印判决书并由档案室价格此件与原告一致的印章。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不...

·肇事逃逸刑事拘留取保可以吗?
    肇事逃逸刑事拘留取保可以吗?取保候审并不是针对某个罪名或某类罪而言的,只要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那么就能申请取保候审。其实法律对于取保候审的规定是很宽泛的。按照《刑事诉讼法》第67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

·监外执行去了外地怎么办理?
    监外执行去了外地怎么办理?监外执行的人要去外地长住的,必须按照程序取得矫正机关的同意。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此有如下规定:第十三条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