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哪些破产重整撤回可以使用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哪些破产重整撤回可以使用
您的位置:首页  »  
 

哪些破产重整撤回可以使用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哪些破产重整撤回可以使用 一、管理人能否行使撤销权
  在重整期间,抵押权人不能行使抵押权的情况下,管理人能否行使撤销权的问题。在审判实务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破产法》第三十一条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规定只适用于破产清算程序,不能适用于重整程序。根据《破产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在重整期间,债权人应当暂停行使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所享有的担保权。债权人在重整期间既然不能行使其担保权,管理人行使撤销权没有必要。如重整计划能顺利执行,重整得以成功,债务人企业获得新生,抵押权人的权利就能得到实现,管理人行使撤销权就显得毫无实际意义,甚至有可能会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
  第二种意见认为:《破产法》第三十一条关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规定同样适用于重整程序。
   二、申请破产撤销适用于重整撤销
  重整程序亦属于破产程序之一,破产重整制度是我国《企业破产法》建立的一项新制度。债务人在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对其新的债务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性,可依法通过法定的强制破产保护,在重整期间免受保全和执行措施,与债权人就债务问题进行协商,豁免或延期支付部分债务,从而获得重生机会。
  企业重整目的即寻求破产保护,要求普通债权人减免部分债务,只不过是在重整条件下普通债权人债权清偿率,要高于破产清算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而债务人的财产设置抵押担保的状况,关乎着普通债权人的债权清偿比例,债务人的财产设置抵押担保的越少,相对普通债权人来说,不管是重整还是破产清算,其债权清偿比例就越高。
  我国《破产法》第三十一条关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规定,其立法目的就是防止债务人企业在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其资产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情况下,擅自满足个别债权人的要求,处置企业资产,从而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
  我国《破产法》虽然规定在重整期间,债权人就债务人企业担保财产暂停行使担保权,担保权人在重整期间其担保权暂时无法实现,但其担保权的存在,会影响管理人在制订重整计划草案时对普通债权人债权清偿比例计算。所以尽管在重整期间,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暂不能行使抵押权,其抵押权的存在对普通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由此可见,在申请了破产并在法院受理后的一年内,关于债务人提供财产担保的债务(之前无财产担保),按规定,管理人有权利向法院请求撤销的规定对于破产重整程序一样适用。希望网站对哪些破产重整撤回的解答对您有帮助。
  
  
  

·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还是实践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

·犯罪中止存在哪些阶段?
    犯罪中止存在哪些阶段?犯罪的中止只能发生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刑法第24条第一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二是在实行行为实行终了的情况下...

·一、醉驾在看守所7天后会通知家属吗?
    一、醉驾在看守所7天后会通知家属吗? 醉驾在看守所7天后是必然会通知家属的,但是原则上应该在24小时之内就必须告诉家属的。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

·投资设立饭店类企业合同(二)
     目录
  
  前言
  1)合营双方
  2)成立合资经营企业
  3)合营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
  4)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5)合营双方的责任
  6)董事会
  7)经营管理机构
  8)筹建和筹备

·国有独资公司注册流程是如何进行的?
    国有独资公司注册流程是如何进行的? 企业一般都是分为国有制和私有制的,但是无论是私企还是国企,想要运营首先都是要进行注册的。而作为国家出资的企业,其注册都是有规定的流程的,那么国有独资公司注册流程是如何进行的呢?我们整理了这个问题的答案,您来阅读一下吧。 一、国有独资公司注册流...

·上海加班工资基数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员工在每个月对于自己的实际所得肯定也会详细的计算一下的,因为这种事情不能全然放心的就交给公司统计工资所得的有关部门来计算就好了,尤其现在的工资都是固定工资加绩效工资的,如果当月有加班的话,对于加班费的计算方式肯定很多员工也特别的关心。所以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上海加班工资基数的相...

·白水县高速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白水县高速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高速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

·私人部分股份转让合同怎么写?
    私人部分股份转让合同怎么写? 个人股权部分转让合同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持有的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给乙方持有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1、转让方(甲方)转让给受让方(乙方) 有限公司的 %股权,受让方同意接受。 2、由甲方...

·国家县城征地补偿法律法规关于征地补偿的规定有哪些?
    国家县城征地补偿法律法规关于征地补偿的规定有哪些? 国家征地涉及到征地的批准与实施程序、征地补偿费项目、征地补偿数额的标准、补偿费用的管理与归属、征地补偿的纠纷以及纠纷的解决方式等等。国家县城征地补偿法律法规关于征地补偿的规定具体是怎么样的?请往下看。 一、征地的含义 征地...

·合同中违约条款的规定是什么?
    合同中违约条款的规定是什么? 一、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的通用条款: 《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