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商品房逾期交房违约金怎么算逾期交房的违约金以合同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商品房逾期交房违约金怎么算逾期交房的违约金以合同
您的位置:首页  »  
 

商品房逾期交房违约金怎么算逾期交房的违约金以合同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商品房逾期交房违约金怎么算逾期交房的违约金以合同约定的交房日为起算点,以实际交房日为止算点。关于违约金的起算点问题,应认为当事人约定的交房日为违约金的起算点,即从合同约定的交房日之次日开始计算违约金。这里存在三种情况:1、如果出卖人尚不具备交房条件而提前交付房屋,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其民事责任也由出卖人承担;2、如果在约定的交房日后,仍不具备交房条件的,更应由出卖人逾期交房责任;3、如果出卖人虽不具备交房条件,而买受人实际接受了标的物,则出卖人已经完成了交付商品房的义务。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第十六条已经明确规定,即当事人有约定按约定,约定过高或过低的,则(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可以予以调整;没有约定违约金标准和损失赔偿额的,则参照同地段的租金标准计算。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二、怎么计算逾期交房的违约金关于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比例,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即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比例,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第十六条已经明确规定,即当事人有约定按约定,约定过高或过低的,则依照解释的规定(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可以予以调整;没有约定违约金标准和损失赔偿额的 ,则按照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参照同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标准计算。逾期交房是指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期限内,开发商未把房屋交付购房者入住的行为。在实践中,开发商逾期交房的事情经常发生。因此,购房者在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时,要尽量避免开发商逾期交房。如果开发商发生了逾期交房,要及时找开发商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对工伤鉴定结果不服在次鉴定要多久
    对工伤进行鉴定是劳动者身体遭到损害时的正当措施,有助于进一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工伤鉴定结果并不总是符合我们对自己受损害程度的认知。那么如果对工伤鉴定结果不服在次鉴定要多久呢?现在就有我们来为您解答一下。 对工伤鉴定结果不服在次鉴定要多久 对工伤初次鉴定结论不服,应在收到鉴定...

·先予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A,男,××岁,×族,××省××县人,××厂厂长,现住××县××路××号。...

·居间合同和委托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居间合同和委托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居间合同和委托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是居间合同和委托合同都是一方的当事人接受了另一方的委托,为委托人办理事情的情况,但是二者还是有很多区别的,那么居间合同和委托合同的区别有那些?下面,我们整理了相关内容。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

·国有企业改制申请的程序在我国法律上是怎样规定的?
    国有企业改制申请的程序在我国法律上是怎样规定的? 改制可能在我们的日常生活确实能够经常性的听到,但是具体的改制却不太了解是什么。改制主要指的是国有企业的改制,很多人都想要了解一下国有企业改制申请的程序在我国法律上是怎样规定的?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

·代书遗嘱代书人为继承人的朋友可以吗?
    代书遗嘱代书人为继承人的朋友可以吗继承人的朋友究竟能不能担任代书遗嘱中的代书人,需要看其是否满足规定的条件。若是满足的话,那肯定就可以担任代书人,反之则不能。那究竟代书遗嘱的代书人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呢?以下是具体介绍。遗嘱代书人、见证人所需条件:1、遗嘱代书人、见证人应当是成年人或...

·承租人死后动迁算遗产吗
    承租人死后动迁算遗产吗公房承租人死亡后,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履行承租,遇到拆迁补偿事件,补偿款应该归继续承租人所有,不是遗产。《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复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规定。出租人在租赁期限死亡的,...

·社保工伤鉴定时间限制吗
    我们知道一般工伤鉴定之后是需要拿到社保局进一步认定鉴定的,而且只有拿到社保局鉴定之后才能申请各种补助金等赔偿,所以社保工伤鉴定时间限制吗?为了防止很多人不知道社保工伤鉴定的时间限制,我们今天就来看看时间是证明规定的。 政策规定的工伤认定时间1、工伤认定申请时间:30日内,最长不超...

·公司不给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怎么办?
    当你辞去之前的工作,好不容易找到一份自己满意的工作,马上办理入职时,却被告知之前的公司并没有解除与自己的劳动关系,无法入职新的公司的时候怎么办?不用着急,接下来我们问您解答,公司不给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怎么处理。 一、到劳动部门投诉 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

·虐待犯罪致人重伤、死亡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犯罪致人重伤、死亡的界限
    要根据被告人的主观故意、所实施的暴力手段与方式、是否立即或者直接造成被害人伤亡后果等进行综合判断。对于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侵害被害人健康或者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故意,而是出于追求被害人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长期或者多次实施虐待行为,逐渐造成被害人身体损害,过失导致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或...

·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 合同管理全过程就是由洽谈、草拟、签订、生效开始,直至合同失效为止。不仅要重视签订前的管理,更要重视签订后的管理。系统性就是凡涉及合同条款内容的各部门都要一起来管理。动态性就是注重履约全过程的情况变化,特别要掌握对自己不利的变化,及...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