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劳动争议仲裁法细则及仲裁管辖制度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劳动争议仲裁法细则及仲裁管辖制度
您的位置:首页  »  
 

劳动争议仲裁法细则及仲裁管辖制度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劳动争议仲裁法细则及仲裁管辖制度 一、劳动争议仲裁法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第十八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曾任审判员的;
  (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二十二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 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二十五条 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六条 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二、仲裁管辖制度
  一是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也就是说,发生劳动争议,申请人可以选择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的任何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二是规定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也就是出现围绕同一争议双方当事人互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两个争议案件时,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三是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这是明确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地域管辖。由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因而其地域管辖也不按行政区划划分,而是按照设立时划分的管辖区域,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劳动争议。管辖地域可能与行政区划重合,也可能不重合。
  对直辖市、设区的市与其区、县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之间的级别管辖,本法没有直接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决定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时,应当明确级别管辖。
  现在您都有所了解了吧,劳动仲裁委员会是按照一定的原则设立,主要由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同时,劳动仲裁委员会需要履行4种主要职责。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劳动争议仲裁规定的管辖制度主要为三种,不同的情况其管辖范围也不一样。以上就是劳动争议仲裁法细则的详细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初创公司融资过程是怎样的
    初创公司融资过程是怎样的?创业是很多年轻人的梦想,而一个公司刚成立的时候,最需要的就是资金,只有在资金充足的情况下,公司才能发展壮大。对于初创公司而言,通过引入天使投资和战略投资者是一个不错的融资手段。那么初创公司融资过程是怎样的?下面我们通过我们的这篇文章了解下吧。 一、初创公...

·自首的量刑在多少条被定义?
    自首的量刑在多少条被定义?自首的量刑在《刑法》第67条第1款被定义,具体规定为《刑法》第67条第1款已作明确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据此,认定自首必须同时具备两项基本要件:一是必须自动投案;二是必须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罪行。二、自首投案的方式有哪些?...

·退休劳动合同终止还是解除?
    退休劳动合同终止还是解除?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

·谁可以提出破产申请
    谁可以提出破产申请很多公司破产的原因都是由于自身的经营不善,或是资产的不足不能支撑整个公司运转的,从而导致破产,而往往都是资金为首要原因,因此,公司在申请破产时,谁可以提出破产申请?下面请跟随的我们一起去进行具体的了解。 一、谁可以提出破产申请 有权申请公司破产的有:债务人、债权...

·什么是医疗过错?
    什么是医疗过错? ?一、什么是医疗过错 医疗过错,是指医疗行为人通过违背法律和道德的行为表现出来的主观状态。过错的形式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其中“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行为的结果,仍然希望或放任结果的发生;“过失”则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而...

·一、房产口头遗嘱怎么过户?
    一、房产口头遗嘱怎么过户? 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在情况危急的情况下口授制成的。我国《民法典》虽然规定了口头遗嘱作为遗嘱的五种方式之一,但是由于口头遗嘱容易被人篡改、伪造、容易失实,因此在一般情况下不采用口头形式设立遗嘱。根据《民法典》规定的精神,只有在下面两种情况都具备时,遗嘱人才...

·夫妻财产单方确认是如何规定的?
     一、夫妻财产单方确认是如何规定的? 《婚姻法》规定了下列情形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

·民事诉讼中普通地域管辖是什么原则?
    一般来讲我国在打官司诉讼时主要都可以遵循地域原则,即事件在哪里发生的就在哪里的法院诉讼,只有极少数情况下才需要在当事人的出生地或常居地的地方法院进行诉讼,至于民事诉讼中普通地域管辖中所采取的原则其实也是地域原则,只是是依照被告的地域。一、民事诉讼中普通地域管辖采用的是什么原则我国...

·车祸全责应该怎么样赔偿伤者
    车祸认定为全责,根据赔偿数额,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此时,如果有商业险的,则由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承担,若没有投保商业险,则由具体的车主或者直接责任人承担。《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受害人遭受...

·离婚后怎么争夺孩子的抚养权
    近年来,离婚率屡屡上升,同时也有很多的问题伴随离婚问题而来,财产分配和子女的抚养权问题也成为困扰很多夫妻的难题。那么对于孩子的抚养权,新婚姻法做出了怎样的规定?离婚后怎么争夺孩子的抚养权?我们搜集整理了与离婚后抚养权归属相关的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解毒。 一、如何争取子女的抚养权 ...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