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夫妻双方共同债务范围是怎么规定的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夫妻双方共同债务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您的位置:首页  »  
 

夫妻双方共同债务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夫妻双方共同债务范围是怎么规定的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夫妻共同债务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离婚律师提示,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二、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债务该怎么做1、对外共同债务纠纷法律文书生效前,夫妻双方已离婚的:(1)无论登记机关的离婚协议,还是通过诉讼程序得来的离婚的生效法律文书,有关财产的处置,都是就双方内部的财产分割的协议,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均不能以此逃避对共同债务的清偿。(2)夫妻双方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因此应将离婚的双方列为共同被告,共同承担对外共同债务的清偿,并承担连带责任,不必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生效的离婚法律文书。2、对外共同债务纠纷法律文书生效后,共同债务清偿前夫妻双方离婚的:(1)假如双方对债务和财产均作了相应处理,且负担此债务的一方有财产足以偿还债务,则可按照双方约定,由负担此债务的一方负责清偿。(2)假如双方为了逃避债务(前提是共同债务),财产分给了一方,而把债务分给了另一方,负担此债务的一方没有能力偿还或不能全部偿还,生效法律文书中又只列了无偿还能力一方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执行过程中直接追加另一方为被执行人,令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为离婚分割财产,只是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不能以此使其共同生活期间的债权人的债权丧失清偿。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处理共同债务的分割问题一定要谨慎,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的律师提供帮助。
  
  
  

·新婚姻法解释3涉及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新婚姻法解释3涉及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婚姻在当今社会下变得越来越脆弱,各类关于离婚案件的纠纷层出不穷。很多家庭因此变得妻离子散、家破人亡的比比皆是,就算在婚姻中遭受不幸的一方也是完全不明白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至于很多当事人在这方面只能吃哑巴亏,以下是新婚姻法解释...

·离婚时一方或双方尚未退休的养老保险金如何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已经明确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作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但是“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在实践中认识比较模糊。“应当取得”是指当事人已经退休具有享受养老保险金的条件,但由于某种原因尚未将养...

·居间合同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居间合同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居间合同的构成要件及说明 1、合同名称: 合同的名称要做到言简意赅,如果是常用的合同类型尽量采用它们习惯性的名称,如果是不常用的,或者要拟定的合同有特殊情况须要突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自拟合同名称,但要注意用语的明了和准确。 2、合同编号: 合同...

·一、法律规定怎么和情人要抚养费?
    一、法律规定怎么和情人要抚养费?孩子的抚养权双方协商,一般本着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处理,如果孩子较小,随母亲可能性大.如果是两个子女,一般父母各抚养一个.不抚养孩子一方有探视权,同时需要支付抚养费,一般以实际收入的20%-30%为限.二、抚养费的给付期限抚养费主要是父母离婚后对未成...

·在单位上班突发疾病算不算工伤
    在单位上班突发疾病算不算工伤 一、在单位上班突发疾病算不算工伤 算工伤,因为工作原因的按照我国原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工伤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范围为: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

·一、交通事故丧葬费涵盖误工费吗?
    一、交通事故丧葬费涵盖误工费吗? 交通事故丧葬费并没有涵盖误工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或者承担丧葬义务的人有权要求获得...

·同居期间的房产怎么分割
    男女在同居期间不仅会有金钱方面的纠葛,为了双方的生活,在此期间还有可能购房。但由于此时双方不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因此是不能以夫妻名义购房的。那要是日后分手的话,同居期间的房产该怎么分割呢?请从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同居期间的房产怎么分割 在无婚意的同居关系中,一方同居前按揭购...

·法定证据的种类有哪些?
    法定证据的种类有哪些? ?任何案件的审判都是要将就证据的,不能随意审判,但是也只有法定证据才是有效的,是受到法律认可的。那么,法定证据的种类有哪些呢?法定证据是怎么进行分类的呢?下面,我们会为您进行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证据的法定种类—行政诉讼证据种类 1、 书证...

·车祸后什么时候可以申请损害赔偿调解
    车祸后什么时候可以申请损害赔偿调解 一、车祸后什么时候可以申请损害赔偿调解 按照规定,损害赔偿的调解申请时间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调解期限是10天针对不同的事故情形,损害赔偿调解的起算时间点有所不同:...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秘密窃取、公然夺取或者损坏灭失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n...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