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工程质量事故责任划分标准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工程质量事故责任划分标准
您的位置:首页  »  
 

工程质量事故责任划分标准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对于一些行业来说,安全问题非常的重要,比如:食品、药品、建筑等行业。不管是在什么国家,建筑的工程质量方面是很重要的,如果在这一方面出现了一点点问题,那么影响的就是成百上千甚至更多的人的财产安全,所以,如果在这一方面出现了质量的问题,往往就是非常严重的。但是,对于建筑工程而言,基本上每一个人都是没有办法去避免的,那么,我们的国家在工程质量这一方面的事故,是怎么划分它的责任标准的呢?我们可以来了解一下。在了解它的责任划分之前,我们可以先来看一下对于这种质量事故的一些定性标准,一般是被分为了:(1)质量上是不合格的,简单来说就是根据我们国家的一种对于工程质量的一套管理体系,只要是工程没有达到这个体系中的某一种条件或者是规定的,就是被定义为工程质量是不合格的。如果是没有达到一种施工前预想的那种使用要求或者是一种比较合理的对工程的期望的要求的话,就是被称作为了质量的缺陷。(2)存在质量上的问题。也就是说当工程的质量是不符合它对应的质量要求的,就需要对相关的工程进行重新修复,有可能是对其进行某种加固或者是直接进行报废的处理,在这个过程中会造成施工方的直接经济损失,而这个经济损失如果不高过5000元的话,就是被称作为存在质量上的问题。(3)就是工程上存在的质量事故。这种情况指的就是如果工程的质量是不合格的话,会要求进行一系列的返修操作,就比如是对工程进行的加固或者是直接进行报废处理,而在这一系列的操作上,会对施工方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如果这些经济损失大于了5000元的话,就意味着这个工程存在了质量上的事故。在了解完工程质量是如何定性之后,我们就可以来看一下我们队工程质量所带来的事故是怎么进行划分的,按照我们国家现在的对建筑工程造成的损失的一些严重程度的分类来看,基本上是被分为了下面的几种情况的:(1)因为质量的问题,造成了直接的经济财产损失,而这些经济损失被控制在了5000元以下的时候,就是被归纳为了质量问题;(2)因为工程的质量存在一定的问题,在满足了下面2种情况的其中一种的时候,会被归纳为一般的质量事故:a.造成的之间经济损失高过了5000元的,但是这种经济损失又没有超过50000元的情况下,可以归纳成为一般的质量事故;b.因为工程的质量情况,它影响了其使用的功能或者是会影响到工程的结构上的一些安全隐患,然后造成了永久性质的缺陷的话,就可以归纳成为一般的质量事故了。(3)还有就是对于工程上的严重的质量事故,它指的是存在了重大的安全隐患或者是造成的经济损失是在5万元以上但是又不到10万的时候,再或者是因为质量问题造成了2个人以下的重伤情况。(4)还有一种就是重大的事故。这种情况是指直接报废或者是倒塌,或者导致了经济损失超过了100000的,又或者是因为工程的原因,让3个人以上的受到了重伤或者死亡。
  
  
  

· 知识产权有哪些主要特征?
    

如果房子是在两个人结婚之前共同花钱买的
    如果房子是在两个人结婚之前共同花钱买的,但是在相关的证件上只写了一个人的名字,离婚之后这个房子应该属于谁问题是很复杂的。如果说。写名字的这个人他不说另一个人拿钱了,这个时候从法律上就不容易将这个房子也给没写名字的这个人一部分。除非再买房子的时候有一个相关的证明。第二、如果两个人在...

·刑事案件判刑了还要赔钱吗
    刑事案件判刑了还要赔钱吗 一、刑事案件判刑了还要赔钱吗 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是两个法律关系。 侵权侵害行为造成被害人伤害或损害的,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有一个诉讼名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就其解决的问题而言,是物质损失赔...

·有限公司股权质押有哪些
    有限公司股权质押有哪些限制条件?一、有限公司股权质押有哪些限制?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得以向本公司的出资为自己对本公司的债务提供质押。我国法律绝对禁止股东或投资者将其拥有的股权质押给本公司。如我国《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关于外商...

·一、买保险的交通事故赔偿流程是什么?
    一、买保险的交通事故赔偿流程是什么? 1、出险 出险就是发生了事故,无论是车撞车、车撞人还是其他,就要进入申请保险理赔流程了。 2、报案 保险公司要求在事发48小时内必须报案,向公安报警及拨打保险公司的理赔电话,如果错过了保险不赔。 3、现场处理 有些情况下,为了避免...

·民事诉讼中普通地域管辖是什么原则?
    一般来讲我国在打官司诉讼时主要都可以遵循地域原则,即事件在哪里发生的就在哪里的法院诉讼,只有极少数情况下才需要在当事人的出生地或常居地的地方法院进行诉讼,至于民事诉讼中普通地域管辖中所采取的原则其实也是地域原则,只是是依照被告的地域。一、民事诉讼中普通地域管辖采用的是什么原则我国...

·如何进行集体企业改制?
    如何进行集体企业改制? 为了完善我国集体企业,以便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需要颁布一系列规定来促使国家集体企业改制的实施,由于一系列的政策实施,关于指导国家集体企业改革和国有产权的转让问题的意见已经逐步形成了。那么究竟如何进行集体企业改制呢?下面便是与其有关的详细步骤,感兴趣的可以...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违约金么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违约金么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违约金。不过,《劳动合同法》对违约金实行了限制性规定。能约定违约金的情形:(1)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

·非婚生子女抚养费问题,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标准
    非婚生子女是指父母并没有结婚而生的子女,这和抚养子女有很大的区别的。如果离婚,就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费问题,那么,非婚生子女抚养费应该怎么计算呢?我们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非婚生子女抚养费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非婚生子女抚养费问题 在法律上并没有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内容这一项...

·签订合同的主体可以是任何单位和个人吗?
    签订合同的主体可以是任何单位和个人吗? 一、签订合同的主体可以是任何单位和个人吗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但并不是说合同的主体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例如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签订合同。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