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个人房屋租赁合同税是多少?律师电话13951899110
个人房屋租赁合同税是多少?
您的位置:首页  »  
 

个人房屋租赁合同税是多少?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房屋的租赁合同,在现在社会上是使用非常广泛的一种合同,法律对于房屋租赁合同不仅有规定也有相关的要求,个人房屋租赁时,税务问题是出租方非常关注的问题,那么对于 个人房屋租赁合同税 的相关信息,今天就由我们为您简单说明一下。
   一、个人房屋出租合同的条款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采用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房屋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来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如果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的话,根据法律规定,该房屋租赁只能视为不定期租赁。个人房屋出租合同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一般来说,个人房屋出租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租赁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2)房屋坐落地点、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3)房屋用途;
  (4)房屋交付日期;
  (5)租赁期限;
  (6)租金数额、支付方式和期限;
  (7)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8)房屋返还时的状态;
  (9)违约责任;
  (10)争议解决方式;
  (11)租赁当事人约定的其它内容。
   二、个人房屋租赁合同税是多少
  根据有关税收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出租房屋也要征收税费,现介绍如下:
  (1)房产税。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单位和个人出租房屋,应按租金收入依12%税率计算缴纳房产税。但从2001年1月1日起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减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
  (2)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标准20%,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按10%税。在计征财产租赁所得时,可先扣除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金、教育费附加和能证明由出租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每月一次扣除以800元为限,一次扣不完的,可下次扣除直至扣完为止)后,再按法定减除费用标准后的余额为应税所得额,依规定税率计税。
  (3)营业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单位和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依5%税率缴纳营业税。但对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收入在营业税起征点以下的免纳营业税,达到或超过营业税起征点的,应全额计纳营业税。从2001年1月1日起,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营业税减按3%税率缴纳。
  (4)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单位和个人出租房屋的用地,应按占地面积,依土地等级及其适用的土地等级税额,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5)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规定》及其有关规定,纳税人在缴纳营业税的同时,应以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计征依据,依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即7%、5%、1%)和教育费附加(3%)计算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对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应按规定在企业中核算,并按规定计缴个人所得税。
  (6)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交纳企业所得税的单位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应按规定在当期损益中核算,并依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房屋出租时,税务问题是不可小视的,关于个人房屋租赁合同税的相关信息我们已经为您整合出来了,当遇到了个人房屋出租的税务问题时,遵照以上的相关规定进行上缴,保证房屋的合法性,对于合同双方都是非常有益的。

·合同期满继续履行如何认定劳动关系
    合同期满继续履行如何认定劳动关系日常生活在离不开合同,您都知道,合同都是有合同期限的,在合同期限内,合同内的所有条款都受法律保护。在合同期满后,合同各项条款就宣告失效。但如果合同期满继续履行,那么合同双方权利还受法律保护吗?合同条款还有效吗?以下以劳动合同为例,为您讲解劳动合同期...

·如何更好地保证施工方施工工程质量?
    如何更好地保证施工方施工工程质量?现在中国属于一个高速发展的时期,经济蓬勃发展,各种建筑也都拔地而起,建筑行业或者说房地产行业成为了热门,对于房地产商来说要将工程承包给施工方,由专业的施工团队来进行施工,那么对于施工方施工工程质量,如何才能有一个更好的保证呢?要保证工程项目的质量...

·国家对于一项建筑工程完工的检验工作非常重要,因为它有可能联系
    国家对于一项建筑工程完工的检验工作非常重要,因为它有可能联系到众多平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所以制定了相关的验收标准进行统一验收,如果验收质量不合格的情况将不会允许被投入使用,那么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是怎样的呢?通过我们收集的以下资料为您解答。 一、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是怎样的? ...

·土地闲置费的征收标准是怎样的?
    土地闲置费的征收标准是怎样的? 我国公民有使用土地的权利,公民在获得土地使用权之后,就可以根据实际用途使用该处土地了。但如果公民在获得土地之后没有合理利用,使土地产生闲置,那么就要缴纳一定的土地闲置费。那土地闲置费的征收标准是怎样的?一起通过以下文章来了解一下吧。 一、土地闲置...

·起诉离婚需什么材料,程序是怎样的?
    近年来,我国离婚案件在民事诉讼中所占的比例有升高的趋势,但是很多欲通过诉讼的方式办理离婚手续,但是不了解到人民法院起诉需要准备什么材料,不了解法院会按照怎样的程序进行审理的当事人,故而我们为您整理了下列相关信息,起诉离婚需什么材料?现在就来一起了解下吧。 一、起诉离婚需什...

·员工入职隐瞒怀孕违法吗?
    员工入职隐瞒怀孕违法吗员工怀孕是其个人隐私,此不属于劳动者必须如实说明的内容,其有权不予告知,且怀孕是女性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是基本人权。用人单位辞退入职时隐瞒怀孕的员工合法吗不合法。怀孕问题不是法定的必须向单位报告的事项,入职时隐瞒怀孕不违法,企业不得以怀孕为由辞退员工。《劳动...

·授予专利权包括哪三个方面?
    授予专利权包括哪三个方面?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

·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聚众淫乱罪?
    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聚众淫乱罪?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结构中人们必须共同遵守的生活规则来维护的公共生活有条不紊的状态。违反了这种公共生活规则,也就打破了公共生活有条不紊的状态。因此,对公共秩序的破坏实质上就是对公共生活规则的违犯。2、...

·一、农村自建房遗嘱公证手续是什么?
    一、农村自建房遗嘱公证手续是什么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

·新公司法认缴制的规定是什么?
    新公司法认缴制的规定是什么一、新公司法认缴制的规定是什么?公司注册认缴,时间年限一般不会太长,在10年左右比较常见,100万注册资本代表承担的有限责任为100万,缴税是每家公司都需要承担的,但是缴纳的依据是企业的营业额也就是开票的整个额度,安防公司资质办理500万肯定是够的 。二...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1
  • 2
  • 3
  • 4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13951899110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