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解除劳动合同一般分为三种情形律师电话13951899110
解除劳动合同一般分为三种情形
您的位置:首页  »  
 

解除劳动合同一般分为三种情形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解除劳动合同一般分为三种情形,一种是劳动者要求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第二种是劳动者要求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第三种是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一般劳动者可以在任何情形下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只需要满足合同中约定的提前通知义务;而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除非满足相应的条件,否则用人单位将承担相应的补偿或者是赔偿责任。那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情形包括以下几点:1、企业与劳动者本身经过协商,达成相应的协商意见之后,劳动者出于自愿原则与企业解除合同;2、劳动者在企业工作属于试用期,但是企业有规定试用期不合格的,或者是不能达到企业用人要求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情形主要双方的磨合期,同时也没有极大的浪费劳动者的时间,在此期间劳动者应该得到的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3、劳动者在工作期间严重违反了公司指定的制度,该制度一定要合理且该制度劳动者是知晓的。毕竟无规矩不成方圆,劳动者违反规定,可能会严重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或者是商业名誉;4、劳动者滥用自己的权利,或者是失职给企业带来了严重的损失,以上损失主要是指经济损失,如果企业能够证明非经济损失也会影响企业利益的,也可以认可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5、劳动者存在双份或者多份劳动关系的情形,经本企业告知却拒绝改正,或者是劳动者因为劳动关系较多,不能更好的履行自己本职工作,且造成严重影响的;6、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存在刻意隐瞒、欺骗或者是胁迫单位,造成单位出于错误的意识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或者劳动者对签订的劳动合同进行了篡改;7、劳动者因为触发了刑法,该刑法一般指非过失型犯罪;8、劳动者生病或者是并非工伤而住院治疗,在治疗期满之后返回原岗位不能胜任,经过合理的调配后,任然不能继续工作,可以解除合同;9、劳动合同因为一些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该原因是客观情形造成的,经过双方友好协商仍然不能达成相关的协议,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0、企业因为特殊的原因或者是经济状况的下滑或者是变故,造成企业需要缩减人员或者是调整岗位,如果员工经过调岗不能胜任工作或者是被裁员,该情况企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合同,只是一般会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11、企业经营严重恶化或者是资不抵债,进入清算或者是破产程序,企业即将不复存在,那么自然可以与员工解除合同,员工继续呆在该单位也没有前景可言;除以上几种情形,只要具有充分的合理性,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解除合同,但是同时也要保障劳动者的利益,只要劳动者没有重大过失,一般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金。
  
  
  

·离婚时分割财产的原则有哪些
    要是夫妻结婚时间比较短的话,那一般在离婚的时候基本没有什么共同财产可以分割,但要是存在共同财产的话,那离婚的同时就需要分割共同财产。这种情况下如果由法院对财产分割做出判决,那就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究竟离婚时分割财产的原则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离婚时分割财产的原...

·工伤鉴定有效期是怎么规定的
    遇到工伤的这种情况,如果不抓紧时间维权的话,超出国家规定的诉讼时效,恐怕对劳动者本人将非常不利。所以有很多人在医院治疗期间其实非常担心的一个问题就是,工伤鉴定有效期是怎么规定的?毕竟像工伤认定和工伤鉴定这种事情,还是抓紧时间申请比较好,因为本来鉴定期间就需要较长的时间。 一、工...

·工程质量问题类型有哪些
    工程质量问题类型有哪些? 在中国境内上建设的众多的工程项目中,大多数工程都会严格把控建设全程的质量问题,经过质量检验合格就可以宣布竣工;但是也小部分工程不按质量标准施工,导致最后的工程出现了各种不同类型的质量问题。那么,工程质量问题类型有哪些呢? 一、工程质量问题类型有哪些?...

·申请无罪辩护从哪个阶段提出?
    申请无罪辩护从哪个阶段提出? 一、申请无罪辩护从哪个阶段提出? 一般认为,辩护是在法庭庭审阶段进行的。被告人可以在公安笔录阶段做出无罪辩解,由公安机关把笔录提交给检察院到法院。有没有罪是法院根据证据来认定的。 收集被告人无罪的证据。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收...

·撤销或变更取保候审的情形有哪些
    撤销或变更取保候审的情形有哪些 一、撤销或变更取保候审的情形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这一规定即意味着,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对已经采取的强制措施的决定进行变更...

·犯罪嫌疑人聚众涉黄要被判几年
    犯罪嫌疑人聚众涉黄要被判几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罪嫌疑人组织、策划、指挥3人以上进行淫乱活动或者参加聚众淫乱活动3次以上...

·证券交易印花税归属问题是怎么进行规定的
    证券交易印花税归属问题是怎么进行规定的一、证券交易印花税归属 国务院下发通知称,为妥善处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国务院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由现行按中央97%、地方3%比例分享全部调整为中央收入。 此次调整仅是对税收体系中一个非常小的分类——印花税的调...

·一、被车撞了退休有误工费赔偿吗?
    一、被车撞了退休有误工费赔偿吗? 退休年龄不能与劳动能力划等号,对超过退休年龄人员的误工费,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超过退休年龄确已丧失劳动能力的,误工费不予支持;对受害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未丧失劳动能力,且因损害而导致其误工收入减少的,误工费则应综合多种因素酌定。 二、特点 ...

·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范文
    如果劳动者被迫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解除的话,那么在办理离职手续前就需要向用人单位提交一份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再无劳动关系,也可作为领取用人单位解雇赔偿的凭证。下面就由我们为您提供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范文一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关...

·交通事故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是什么
    交通事故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是什么一、交通事故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是什么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