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划拨土地使用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什么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划拨土地使用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什么
您的位置:首页  »  
 

划拨土地使用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什么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划拨土地使用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什么
  
  
  划拨土地使用权指的是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所取得的或者无偿取得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我国土地性质按所有权分类,分为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按获得途径分类,国有土地又分为国有划拨跟国有出让两种。国有划拨土地是国家无偿划拨给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土地。
  
  
  第一条 为加强对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优化国有土地资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江西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辖区内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依法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的问题在商业的运用中有着不小的争议,但是具体问题的处理存在不小的风险,但是在生活中,一旦自己涉及的利益维系存在问题,那么自己就不需要过度的纠结自己的权益维护,自己肯定缺失了法律上的重要基础,因此自己需要格外的注意具体的细节。
  
  
  
  

·能否与服刑人员离婚 可以与服刑人员离婚吗
    都说人在结婚之后就会长大、成熟,但有的人却在结婚之后反而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此时对于其配偶来讲,就会想要与其离婚。那么实践中,能不能与服刑人员离婚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可以与服刑人员离婚吗 按照我国民法典规定,我国实行的是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的原则。只要当事人愿...

·医疗责任事故的具体表现有哪些
    医疗责任事故的具体表现有哪些? 一、医疗责任事故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 二、医疗责任事故的具体表现 ...

·房屋买卖合同自什么时间生效
    买房子始终是人生的重要大事之一,千万不可马虎,您都知道凡是从事交易,一定少不了签合同这一程序,买卖房屋也不例外,而房屋买卖合同又是买卖房子的重要程序和内容,但是有很多人不清楚房屋买卖合同自什么时间生效,那么下面将会详细告诉您。 一、房屋买卖合同自什么时间生效: 首先,房屋为不...

·合同法提起诉讼的法院管辖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合同法提起诉讼的法院管辖问题是怎么规定的?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

·渎职罪中的“徇私”边界
    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罪在法条中有14处明确规定了“徇私”或“徇私舞弊”的内容。其中,除第397条 第二款中的“徇私舞弊”属于加重情节外,其余均是犯罪成立的条件。从一般意义上讲,“徇私”是指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对此应没有什么争议。 不徇私情、不谋私利,公正执法,这是一切国家...

·农村土地儿女能继承吗?
    农村土地儿女能继承吗?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不属于遗产的范围,所以子女不能继承。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

·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诈骗花样逐渐变多,稍微有些松懈,就可能走
    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诈骗花样逐渐变多,稍微有些松懈,就可能走进网络诈骗的陷阱。如果发生网络诈骗,由于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大多数人都会想到报案。实际中,警方立案对于诈骗数额是有一定的限制的。那么,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网络诈骗多少钱才算诈骗罪?请继续了阅读解。网络诈骗多少钱才算诈...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劳动局可以做工伤鉴定吗?
    您都明白的是劳动局在我国的作用就是处理一些关于劳动方面的事项。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您比较关心的就是劳动局是否可以做工伤鉴定,那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劳动局可以做工伤鉴定吗?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劳动局可以做工伤鉴定吗? 可以的。交...

·申请劳动仲裁都有什么程序
    劳动仲裁都有什么程序(一)接受申请材料。审核申诉人申诉材料,对符合规定的材料进行登记,退回不符合规定的材料并告知申诉人。(二)审查受理及组庭。自收到申诉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决定受理或不受理,并送达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受理的,自决定之日起七日内组成仲裁庭并送达申诉书副本及应...

·一、如果离婚一年抚养费应该要多少钱?
    一、如果离婚一年抚养费应该要多少钱? 如果离婚的情况下,抚养费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