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医疗事故赔偿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是什么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医疗事故赔偿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是什么
您的位置:首页  »  
 

医疗事故赔偿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是什么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举证责任倒置是为了平衡当事人利益,更好地保护受害人权益而建立的举证制度。“谁主张、谁负责证据”的证据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得以实施。然而,由于医疗过程的高度技术性和信息的不公开性,诸如疾病诊断和手术记录等证据材料几乎完全掌握在医生手中。患者远离证据来源,获得证据的可能性几乎为零,如按照“谁主张,谁证据”的原则,作为原始证据。病人和受害人必须承担败诉的后果。举证责任的倒置并不是逃避举证责任:(一)原告人作为病人,仍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他确实在被告医院接受治疗和侵犯,如果病人隐瞒对他不利的证据,也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毕竟医疗机构是各种医学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主题,以及各种医疗和操作程序。当证明诉讼中没有错误时,患者必须雇用一两名专业人员来照顾被告。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被告是否有医疗过错并面对被告,从而导致结果有利。通过见证证据的过程,审判中的医生和患者的交叉询问和证明,最终谁赢得证据,谁赢得了诉讼,通常不会说举证责任被逆转意味着原告没有举证责任和原告的案件不要输。值得注意的是,举证责任倒置,除上述“若干规定”中提到的两种情形外,笔者认为举证责任倒置制度也可以适用于医疗事故损失纠纷中的诉讼时效证明和医学专门知识的提出和赔偿。 其原因还在于医生和患者对医学知识的掌握程度以及患者进步的证明能力。“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没有医疗过错的,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这一规定从根本上改变了不利于证明的病人的地位,规范了医疗行为,促进了医疗服务水平的提高。“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是否意味着原告没有举证责任?这是否意味着只要病人有医疗纠纷并提起诉讼,他或她就可以赢或输?1.诉讼时效的证据方面。一般情况下,法官不得自动援引时效法,即当事人不得援引时效规约,法院不得作出判决。这项原则有利于保护受害者。应由当事各方证明时效是否到期。在医患纠纷中,举证责任应由医疗机构承担,首先,医疗机构是肇事者。其次,医疗机构具有专业知识。它比原告有更强的能力来证明病人的发生、发展和伤害的时间。然而,患者很难准确地知道损害发生的确切时间和原因,因此,从保护被害人的角度出发,法官应将举证责任分配给罪犯医疗机构。2.医疗鉴定申请应由医疗机构提交。申请身份证明属于举证责任范围,有义务证明诉讼请求。医疗行为,医疗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由于“多项规定”明显是医疗机构范围的证据,因此,医疗纠纷的鉴定申请应当是当然是由医疗机构提出的。如果不申请评估,不支付费用,或者不提供材料,则拒绝履行义务,放弃证明证据的权利,则应当承担法律后果无法证明。
  
  
  

·车辆追尾责任怎么认定
    现在私家车越来越多,从而发生交通事故也越来越多。轻的就是追尾,重的那就是导致人员死亡。那车辆追尾是怎么回事呢?就是说两辆车在同一道路上行驶,由于自身原因或前面车辆的原因而导致后面的车撞到前面的车。那追尾后是前车负责还是后车负责呢?这种就要看情况了。一、前面的车子以正常的速度在行驶...

·房屋交付期限应该怎么约定
    房屋交付期限应该怎么约定在购买期房的情况下,购房者除了要仔细审查开发商的预售资质外,同时还要与开发商约定清楚房屋交付期限,毕竟晚一天交房,也是会给自身利益遭受损害的。但对于很多购房在而言,可能都不是很清楚房屋交付期限该如何约定,下面就让我们来为你解答这个问题吧。 一、房屋交付期限...

·认定招摇撞骗罪的情形是什么?
    认定招摇撞骗罪的情形是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79条的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应当立案。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

·驻马店市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根据《驻马店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规定,驻马店市征地补偿标准如下:青苗类补偿标准类 别???作物类型市 ?区市周三县其他县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元/亩)(元/亩)(元/亩)粮食作物1200经济作物16501300110011501000蔬菜瓜类240022002000...

·2023年九江工伤鉴定标准是多少?
    紧跟国家政策变化,九江市对劳动者工伤鉴定的标准也做出了相应的调整。对于最新调整的2018年九江工伤鉴定标准,很多九江市民表示都还不太了解。所以,下面就由我们为您介绍一下最新调整的2018年九江工伤鉴定标准是多少。 一、九江工伤鉴定标准 (一)九江市工伤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待遇 ...

·在房屋纠纷赔偿中房屋租赁纠纷的解决方式如下:
    在房屋纠纷赔偿中房屋租赁纠纷的解决方式如下: (一)协商解决,房屋租赁当事人因租赁房屋发生纠纷的,应当协商解决; (二)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照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解决。 1、在房屋纠纷赔偿中的房屋租赁纠纷可以申请仲裁解决 仲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

·法律规定死亡之后有继承权吗?
    法律规定死亡之后有继承权吗? ?已死亡的人是没有继承权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

·我国划拨土地使用证续期怎么办?
    我国划拨土地使用证续期怎么办?我国的所有土地都是国有的,一般我们只是拥有土地使用权。并且,在国家需要之时,都可以收回土地。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划拨土地,这一般是由国家直接划拨给相关单位的使用地。这样的相关单位一般是军队呀,或者是经济房之类的相关单位。接下来,将与您一起分享我国划拨土...

·商标认证方式和其与商标注册的区别
    商标认证方式和其与商标注册的区别 一、商标认证方式 认证商标一般都是说商标局认证驰名商标或者地方认证著名商标的事情。 不同的地方的要求不同,所以认证方式也不同,按照地方的要求提交相关的文件,详情需咨询需认证商标的地方。 二、商标认证和商标注册的区别 1、商标认证 认证标...

·新婚姻法关于婚后买车的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对于婚后买车是大多数夫妻的选择,方便出行是现代人的首选,而对于不成熟的夫妻在婚姻生活中仍旧会出现很多的问题导致夫妻之间的关系可能会发生破裂,然后财产就成了关注的焦点,那么新婚姻法关于婚后买车的问题是怎么规定的呢?详情见下文。一、新婚姻法关于婚后买车的问题是怎么规定的婚后买车属于夫...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