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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自动顺延条款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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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自动顺延条款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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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到期自动顺延条款是否有效?该约定是否有效,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持肯定观点的人认为,由于劳动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了期满后自动顺延,劳动者入职签订劳动合同时也知晓这一条款,该约定显然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既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没有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尊重。因此双方合同期满后可自动顺延,双方无需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持反对观点的人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规定了无论是首次签订还是期满续签,用人单位都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法律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可以通过期满自动顺延的约定条款,免除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劳动合同中约定期满顺延不能实现续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应重新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笔者认为,劳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后自动顺延如果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二、但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约定这样的条款目的不是为了简化续签流程,而是为了规避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原因在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除非劳动者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均应与劳动者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非劳动者存在法定过错或者出现法定情形。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自动顺延的条款,目的就是为了减少劳动合同订立的次数,以便规避上述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但是,这种规避法律规定的做法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一旦发生纠纷,很多地方的裁判机关均不予支持,而是直接视为双方重新订立了只要双方在合意的前提之下签署的合同中包含合同到期自动顺延条款,那么就具有司法效力,否则没有效力,若逼迫一方签署的情形,只要能提供相关的证据,那么实施逼迫行为的一方不仅需要与其解除合同关系,同时需要支付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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