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行政事业单位合同内部管理制度有哪些?律师电话13951899110
行政事业单位合同内部管理制度有哪些?
您的位置:首页  »  
 

行政事业单位合同内部管理制度有哪些?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行政事业单位合同内部管理制度有哪些?
  
  在中国,大多数人都认为进入事业单位是一个很好的选择。因为事业单位工作稳定,薪资待遇也相当不错。但是因为竞争如此激烈,事业单位对员工有严格的规定,包括对人员的聘用以及工作时应遵循的规章制度等,针对这种情况,下面来我们为各位一些介绍行政事业单位合同内部管理制度。
  
  一、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
  
  1、聘用单位应当成立聘用工作组织,就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具体事项提出意见。
  
  聘用工作组织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工会负责人和职工代表组成,必要时可以吸收相关专家或者其他有关方面人员参加。
  
  2、聘用单位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按照岗位任职条件聘用人员,可以优先在本单位现有人员中公开选聘,也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式选拔人员的除外。
  
  3、应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岗位,应聘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4、人员的聘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聘用单位公布空缺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事项;
  
  (二)应聘人员提出申请;
  
  (三)聘用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四)应聘人员通过考试、考核等形式进行竞争上岗,聘用工作组织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用人员名单;
  
  (五)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
  
  (六)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协商订立聘用合同。
  
  5、 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上工作。聘用工作组织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有上述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 聘用合同的订立
  
  1、聘用合同订立前,一方当事人有权向另一方当事人了解与其建立聘用关系相关的情况,双方均应当如实说明。
  
  2、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 聘用合同期限;
  
  (二) 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三) 岗位纪律;
  
  (四) 岗位工作条件;
  
  (五) 工资福利待遇;
  
  (六) 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
  
  (七) 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聘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培训和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解除合同提前通知时限等条款。
  
  3、聘用合同分为短期、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因岗位或者职业性质需要、期限相对较长的合同为中长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根据工作任务确定合同期限。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经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上述任何一种期限的合同。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
  
  4、聘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生效的期限或者条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聘用合同一经生效,即具有约束力。
  
  5、聘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聘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的;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受聘人员为新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超过6个月的,聘用合同期限不得少于3年。
  
  6、聘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聘用单位出资招聘、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受聘人员的服务期作出约定。
  
  7、受聘人员在涉及国家机密岗位工作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涉密人员管理的规定。受聘人员在涉及聘用单位商业秘密岗位工作的,聘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聘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保密义务。
  
  8、聘用合同对受聘人员的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
  
  (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二)违反保守单位商业秘密约定的。
  
  违约金数额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约定。
  
  9、聘用合同期满,符合续聘条件的,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续订聘用合同。续订聘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续签聘用合同应当在聘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办理。续签的聘用合同期限和工作内容等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签订《聘用合同续签书》。没有办理续签合同手续或终止聘用合同手续而存在事实聘用工作关系的,视为延续聘用合同,延续聘用合同的期限与原合同期限相同,但最长不超过受聘人达到退休年龄的年限。
  
  1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无效:
  
  (一)违反国家和我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订立的;
  
  (二)采取期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
  
  无效的聘用合同,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聘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聘用合同的无效,由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三、 聘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1、聘用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履行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与实际履行的起始时间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起始时间确认。
  
  2、聘用合同履行期间,聘用单位应当对受聘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必要时,可以增加聘期考核。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作为受聘人员续聘、调整岗位、解聘的依据。
  
  3、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并向受聘人员出具《岗位调整通知书》,对合同作出相应的变更。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需变更聘用合同的,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按照规定程序签订《聘用合同变更书》,以书面形式确定合同变更的内容;双方协商不成的,聘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4、聘用单位合并、分立的,聘用合同由合并、分立后的聘用单位继续履行;经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变更或者解除,但当事人在聘用合同中另有约定或者属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除外。
  
  5、受聘人员被选举担任党群组织领导职务的,其聘用合同期限的变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6、聘用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中止履行:
  
  (一)受聘人员履行国家规定的法定义务的;
  
  (二)受聘人员暂时无法履行聘用合同的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条件和可能的;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聘用合同中止情形消除后,聘用合同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7、应当订立书面聘用合同而未订立,但受聘人员按照聘用单位要求履行了工作义务的,当事人的聘用关系成立,受聘人员的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按照有利于受聘人员的原则确认。
  
  四、 聘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经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2、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并书面通知受聘人员: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二)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三)未经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四)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本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六)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以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3、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三)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一致的。
  
  聘用单位解除合同未按规定提前30日通知受聘人员的,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聘用单位应当对受聘人员承担聘用合同定的义务。
  
  4、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综上所述,行政事业单位合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工作人员的应聘要按照单位公布的空缺岗位及职责、提出申请、进行初审、考试等一系列程序确定,合同管理包括对合同期限、岗位职责、岗位纪律、岗位工作条件、福利待遇、等方面的规定,这些只是一般的标准,但是很多单位还会根据自己的情况加以删减。

·单位辞退员工的证明书有什么作用
    单位辞退员工的证明书有什么作用?其作用为:1、可以凭借他和减员表去社保局保险续接手续;2、去新单位办理再就业手续。3、辞退证明是证明失业身份的重要资料,一般是一式四联的退工证明,其中,第一联由受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的职介机构留存;第二联为退档凭证存入劳动者个人档案;第三联交被退工的...

·试用期受伤算不算工伤2023
    试用期受伤算不算工伤根据相应的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发生事故是可以按照工伤处理的,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此可见,在...

·故意伤人罪间接故意如何量刑
    在了解故意伤人罪间接故意的量刑前,当事人需要清楚自己的行为是否符合间接故意的法律要件。那么,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是如何量刑的呢?间接故意包括哪些情形呢?和自信过失有什么区别呢?为您解答。 一、故意杀人间接故意的量刑 实施的行为在主观上是属间接故意,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所谓间接故...

·分居后产生的收入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法律上所认定的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拥有的财产,那分居后产生的收入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要分割夫妻之间的财产,分居时的收入也会进行分割,那分居时的收入如何分割?我们将对这两个问题做详细解答。一、分居后产生的收入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后,虽说不在一起过...

·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书的规范书写形式是什么?
    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书的规范书写形式是什么? 我们都知道,在某些医疗事件发生后,在确定为医疗事故之前,是要进行一定程序的审核的,那当医疗事故有争议的时候,我们是可以自行递交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书,请求相关部门受理的,那申请书该怎么写也成为您关心的问题之一,今天我们就以下面的例子给...

·土地使用证个人名字变更程序是什么?
    土地使用证个人名字变更程序是什么? 土地证名字错误可能的情况有两种:申请人和身份证显示名字一致但工作人员登记错误;申请人和身份证名字不一致。两种情况更改名字所需材料和办理机构相同。除姓名有误外,土地使用证个人名字变更要进行土地转让需满足土地未被法规限制转让权利等四项条件。来看一...

·老板辞退员工怎么举报办理
    老板辞退员工怎么举报办理可以与用人单位就发生的辞退争议问题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进行维权。1、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2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相关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清单2份;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

·划拨土地使用权证失效怎么办?
    划拨土地使用权证失效怎么办?划拨土地使用权证一般是不会失效的,但是《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因土地灭失而终止。土地灭失是指因地震、火山爆发、洪水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实际使用价值的消失,致使土地使用者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或批准文件规定的用途利用土地,从而终止土地使用权。二、楼房土地...

·商标续展类别写错了可以更改吗?
    商标续展类别写错了可以更改吗?是可以的;1、 撤销商标注册申请由于网上申报不递交申请人的营业执照资料的,因此关于申请人信息的修改是不能通过更正程序的,更改商标注册信息要通过提交商标撤销申请,后面重新递交正确信息的商标注册申请。大家可以登录中国商标网,在商标查询页面中找到错误信息反...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1.格式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供方:×××       合同编号:
  需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一、产品名称、商标、型号、厂家、数量、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
  ___________...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