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离婚协议书财产归属可以进行变更吗?律师电话13951899110
离婚协议书财产归属可以进行变更吗?
您的位置:首页  »  
 

离婚协议书财产归属可以进行变更吗?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离婚协议书财产归属可以进行变更吗只要是双方对此达成一致意见,即都同意更改协议,重新分割财产的情况下是可以的。若不能,则提出重新分割要求方就需要提起诉讼,并向法庭提供切实有效的证据。否则,恐怕无法更改原双方都签字同意了的协定。二、《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其一,《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062条、第1063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其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已备案登记,合法有效。《民法典》立法原意为尊重夫妻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夫妻间的约定无需另行经过物权变动,在婚姻关系内部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其二,虽然《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经过登记和公示,方能产生物权效力,否则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但第十五条同时规定,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离婚协议关于不动产归属约定虽未办理变更登记,但不影响其效力。其三,《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原则性规定了:“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规定。”经登记备案的离婚协议作为身份关系协议,则应适用《民法典》规定。就不动产物权的转移、变动而言,《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是一般规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是特殊规定。因此,约定房屋的所有权在夫妻间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其四,根据物权大于债权的法律原则,物权发生变动而未履行登记和公示程序的,所不能对抗的是善意第三人主张的物权,而非债权。本案中,双方所签离婚协议已备案登记,合法有效,且臧某对房屋实际占有,不存在善意第三人,应认定双方合意真实有效,发生物权变更效力,应为实际产权人,故裁定解除对案涉房屋查封。我国的相关婚姻法律和相关的法律规定,对这类案件都有较为详细的规定。相关的当事人按照这类规定,进行相应的办理。收集相关的证据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按照程序递交相应的材料到相关的部门,办案机关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审理相关的案件。
  
  
  

·卖家不将户口迁走,怎么办
    1. 二手房交易的一般流程是,买卖双方经过谈判同意成交以后,卖方将房屋过户到了买方的名下,买方也向卖方付清了房款,产权过户是与房款支付同时进行的。而上户口则并不在这一过程之内,所以常常在交易过程当中被忽略。买二手房并在此落户,需要在买方拥有了房产证后才能进行处理。而由于办证部门...

·因家暴离婚可以要求赔偿吗?
    因家暴离婚可以要求赔偿吗?现实中,夫妻因为一方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从而导致夫妻离婚的情况比较多。而在这种情况下,受害的一方人身、精神方面肯定是受到了损害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因家暴离婚可以要求赔偿吗?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一、什么是家暴《反家暴法》明确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

·购买后的车划痕险能退嘛?
    购买后的车划痕险能退嘛?在如今经济发达的社会中,我们很多人为了保障自己的在受到危害后能得到相应的赔偿而买了各种保险,而现在拥有车的人越来越多,车都每个部件都很昂贵,在这个交通事故也频频发生的时代,车被意外划伤是最常见的,为自己爱车购买划痕保险就能够减少自己的损失,那么如果觉得不合...

·怎么通过诉讼方式处理欠款纠纷
    怎么通过诉讼方式处理欠款纠纷 一、怎么通过诉讼方式处理欠款纠纷 诉讼手段是最有效的也是最终的保护债权的手段。诉讼手段之所以是最有效的手段,其根本原因就是它依靠的是国家强制力,只要债务方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债权方则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以债务方的意志为转移。 ...

·欠钱不还会影响办理证件吗?
    欠钱不还会影响办理证件吗?欠钱不还会影响办理证件,若是债权人向法院提出了限制消费令的请求,那么办理签证等证件的办理可能会受到影响。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十条 民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法院有权对义务人...

·医疗责任保险范围是怎样的
    医疗责任保险范围是怎样的医疗具有不确定性,治疗的过程中情况瞬息万变。医疗责任保险可以保护医疗从业者的合法权益。但是保险的责任范围是怎样的?什么样的行为可以获得赔偿?我们下面就为你介绍。 一、医疗责任保险范围是怎样的 《医疗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 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所注明的保险期间...

·申请劳动仲裁要符合的条件有哪些
    申请劳动仲裁要符合的条件有哪些 一、申请劳动仲裁要符合的条件有哪些 按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当事人可就以下争议提请劳动仲裁: 1、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及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奖金、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

·公司与公司之间合同的违约金一般是多少
    公司与公司之间合同的违约金一般是多少?一方公司与另一方公司存在商务上的往来合作,都要签订合同。合同不仅证明了双方公司合作的友好之心,还对公司内部的商业秘密,以及财务往来都有了可靠的保障。那么,公司与公司之间合同的违约金一般是多少?下文是关于公司违约金的详细介绍,请您继续阅读了解。...

·离婚前把财产卖了会怎么样?
    离婚前把财产卖了会怎么样?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有两种救济方式:1、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2、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欠钱不还什么也没有怎么办?
    欠钱不还什么也没有怎么办?法院会采取措施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以查明被执行人是否有隐瞒的财产情况,实在没有钱的,需要中止执行。解决此类纠纷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如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诉讼只是其中方式之一。其实,还有一种简单的方式即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此方式是收回欠款的有效途...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