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赠与合同是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无偿赠与行为吗律师电话13951899110
赠与合同是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无偿赠与行为吗
您的位置:首页  »  
 

赠与合同是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无偿赠与行为吗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赠与合同是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无偿赠与行为吗?可以撤销吗? 一、赠与合同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无偿赠与吗?
  赠与合同是一种财产的赠与,但是是不是无偿的,则需要根据合同中的约定来分类,在不少的赠与合同中,同时也会要求受赠人履行一定的责任和义务,当然,其履行的义务需要在赠与的价值范围之内,这是赠与合同成立的一个基本条件。
   二、赠与合同可以撤销吗?
  赠与合同成立后,可以因赠与人自己的意思或在具备法定事由时,由有撤销权的人撤销赠与。赠与合同撤销分为法定撤销和任意撤销。
   1、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于赠与合同成立后基于赠与人自己的意思而撤销赠与。
  为尊重赠与人的意见,《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同时,为了保护受赠人利益,该条第二款规定,下列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1)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
  (2)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2、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
  法定撤销是捐赠与合同成立之后基于法定事由的出现而由有撤销权的人撤销赠与。对赠与有撤销权的人包括赠与人和赠与人的继承人或监护人。
  (1)赠与人的法定撤销事由。
  《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第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第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第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192条第2款的规定,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否则,其撤销权消失。
  (2)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法定撤销事由。
  《合同法》第193条规定了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销权的事由和期限。
  第一,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第二,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赠与合同是目前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的一类合同,赠与合同中涉及到的赠与物品也比较多样,除了有一般的物品之外,还会涉及到房产和金钱的赠与,而至于“赠与合同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无偿赠与吗”这个问题,咱们则需要根据合同的内容来进行判定。

·广东省汕头市南澳县征地补偿标准
    广东省汕头市南澳县征地补偿标准广东省汕头市南澳县土地有八类、九类土地二种: 八类区片区片范围:后宅镇。 补偿标准:耕地:38133/亩;园地;29333元/亩;林地:13800元/亩;养殖水面;39600元/亩;未利用地:11733元/亩。 九类区片区片范围:云澳镇、深澳镇。 补...

·员工不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该采取怎样的措施员工不解除
    员工不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该采取怎样的措施员工不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即通过邮寄的方式向员工确认的通讯地址寄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员工本人或成年家属签收均视为送达。二、解除劳动合同的种类有哪些解除劳动合同的种类有以下几点:1.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

·结婚半年离婚了聘礼怎么办 一、结婚半年离婚了聘礼怎么办?
    结婚半年离婚了聘礼怎么办 一、结婚半年离婚了聘礼怎么办? 结婚半年离婚了满足法定条件的可以要求退回聘礼,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

·房屋遗产税和房屋赠与有什么区别?
    房屋遗产税和房屋赠与有什么区别是很多人都不理解的,房屋遗产税也就是房屋继承人在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时候需要缴税,而房屋赠与是一种行为,房屋赠与也行需要缴税的,遗产税与房屋赠与都是与我们的生活是息息相关的,接下来我们为您介绍遗产税的有关内容。 一、 ?房屋遗产税和房屋赠与有什么区...

·离婚按揭房归另一方房子怎么过户?
    离婚按揭房归另一方房子怎么过户?离婚按揭房归另一方房子的过户必须在提前还完贷款的前提之下,然后再向有关的部门提出这样的一种过户的请求,没有房产证的按揭房,离婚后如何过户呢?我们都知道,房屋过户必须有房产证,没有房产证是无法进行过户的。按揭房的房产证在正常情况下,应该是在银行抵押的...

·离婚不给抚养费能不能坐牢,抚养费支付方式是怎样的?
    离婚后,有孩子的夫妻双方一方拥有孩子的抚养权,另一方拥有孩子的探视权。权利与义务总是想对于而存在的,拥有孩子探视权的一方,需要负担支付孩子抚养费的义务;有抚养权的一方有协助对方探视的义务。若有支付抚养义务的一方不支付抚养费会不会坐牢呢,也即离婚不给抚养费能不能坐牢? 一、离婚不给...

·在我国发生用工安全事故需要工伤认定吗?
    在我国发生用工安全事故需要工伤认定吗? 必须认定工伤,才有可能享受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

·法律上借条一般包括哪四部分
    法律上借条一般包括哪四部分条一般包括债务人、债权人、债款以及偿还期限。欠条要包含以下内容法律才承认。标题,欠条的标题一般由文种名构成,即在正-文上方中间欠条格式以较大字体写上“欠条”两字。也有的在此位置写上“暂欠”或“今欠”字样作为标题,但这种标题正-文则在下一行顶格写。正-文,...

·刑事案件结案要多久
    一、刑事案件结案要多久? 1、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2、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具体时间要根据案件复杂程...

·交通肇事罪入罪标准是什么
    交通肇事罪入罪标准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