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行政确认的含义和特征是什么?行政确认的主要形式有哪些律师电话13951899110
行政确认的含义和特征是什么?行政确认的主要形式有哪些
您的位置:首页  »  
 

行政确认的含义和特征是什么?行政确认的主要形式有哪些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行政确认的含义和特征是什么?行政确认的主要形式有哪些?
  
  我们生活中会遇到很多事情需要得到法律上的确认,这就涉及到了行政确认。比如公安管理中的确认、司法行政管理中的确认、民政管理中的确认、劳动管理中的确认、卫生管理中的确认等等。那行政确认的主要形式有哪些呢?下面我们就来具体的阐述下:
  
  一、行政确认的含义和特征
  
  1、含义: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通过确定、证明等方式决定管理相对人某种法律地位的行政行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医疗事故责任认定,伤残等级的确定,产品质量的确认。
  
  2、特征:
  
  (1)行政确认是要式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确认行为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并按照一定的技术规范要求作出。
  
  (2)行政确认是羁束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进行行政确认时,只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技术规范进行操作,并尊重客观性质中性 非处分性.
  
  二、行政确认的作用
  
  行政确认有稳定法律关系,减少各种纠纷,保障社会安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因而适用于广泛的范围,行政确认主要形式有:确定、认可、证明、登记、批准、鉴证、行政鉴定。
  
  三、行政确认的主要形式
  
  行政确认主要形式有:确定、认可、证明、登记、批准、鉴证、行政鉴定。
  
  1、按行为的动因不同可分为依申请的行政确认和依职权的行政确认。
  
  2、按行政确认对他种行为的关系,可以分为独立的行政确认与附属性的行政确认。
  
  (1)独立的行政确认是指不依赖他种行政行为而独立存在的行政确认行为。即这种行为不是他种行政行为成立的必要前提。附属性的行政确认,是指他种行政行为依赖于该行为补充。
  
  (2)按照行政确认的对象不同可分为对身份、能力(或资格)、事实、法律关系和权利归属的行政确认。
  
  (3)对权利归属的行政确认主要有:不动产所有权的行政确认、不动产使用权的行政确认、经营权的行政确认、工业产权的行政确认。
  
  四、行政确认的原则
  
  1、依法确认的原则
  
  行政确认的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行政确认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遵循法定程序,确保法律所保护的公益和行政相对人权益得以实现。
  
  2、客观、公正的原则
  
  行政确认,是对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的证明或者明确,因而必须始终贯彻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允许有任何偏私。为此,需要建立一系列监督、制约机制,还须完善程序公开、权利告知等有关公正程序。例如,《公证暂行条例》专设一章“办理公证的程序”,在第25条中规定:“公证处拒绝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时,应当向当事人用口头或者书面说明拒绝的理由,并且说明对拒绝不服的申诉程序。”
  
  3、保守秘密的原则
  
  行政确认往往较多地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尽管其确认程序要求公开、公正,但同时必须坚决贯彻保守秘密的原则,并且,行政确认的结果不得随意用于行政管理行为以外的信息提供。
  
  因此,行政确认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我们必须要了解行政确认的相关知识。本文中,第一部分概括了行政确认的含义和特征;第二部分说明了行政确认的作用;第三部分也就是本文的重点,那就是行政确认的主要形式有哪些;第四部分则是说明行政确认的相关原则。这些内容对于我们掌握行政确认知识是非常重要的。

·一、劳动合同法21条的内容是什么?
    一、劳动合同法21条的内容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21条的内容是: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也就是说试用期内的员工遭到单位的辞退时也是可以享受相应的补偿的...

·有结婚证分居多久算离婚?
    有结婚证分居多久算离婚?有结婚证的情况下,分居不管多久都不会离婚,分居满只是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一种方式,只要未经过法定的离婚手续,双方的婚姻关系还继续存续,如果此时任何一方与第三方结婚的,即构成重婚罪。目前法院认定的分居,就是指因夫妻感情不和,双方分开居住。虽然不在一起住了,但不...

·一、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工伤误工费怎么赔?
    一、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工伤误工费怎么赔? 工伤,指的是劳动者在从事工作性的事物或者是在完成用人单位指派的工作的时候所造成的身体需要的伤害。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 根据...

·上海社保工伤鉴定流程是怎样的?
    工伤鉴定是指劳动者已被认定为工伤,在其医疗结束时,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劳动者工伤状况开展鉴定的行为。工伤鉴定时应提出申请、提交材料,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核过后,给出最终鉴定结论。关于上海社保工伤鉴定流程怎么走,我们听听我们的看法。 一、提出申请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

·婚姻诈骗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诈骗三千元以上构成数额较大,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也是各地的最低立案标准。关于利用婚姻实施诈骗的,若是具体情节和诈骗所得的金额达到了诈骗罪的要求,则可以以诈骗罪论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

·什么情况下不能继承遗产
    公民在去世之后,其生前合法所有的财产,就会转化为他的遗产,然后有符合条件的继承人进行继承。不过实践中,有一些遗产是不能继承的。那到底什么情况下不能继承遗产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什么情况下不能继承遗产 遗产,作为一种财产,继承人可依法继承,但这并不意味着...

·土地联产经营承包合同
    订立合同双方:
  __县__乡__村__组,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户主__,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落实联产承包责任制,充分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央(83)、(84)一号文件精神,经村民大会讨论同意和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

·故意毁坏财物中对财物价值认识错误可以减轻刑法吗?
    故意毁坏财物中对财物价值认识错误可以减轻刑法吗?是可以减轻自己刑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与其他侵犯财产罪一样...

·单位能与三期女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吗?
    单位能与三期女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在上述期限内,用人单位不得与之解除劳动合同。但一些女职工却将这些特殊规定片面地理解为,处在三期内,就可以“为所欲为”,用人单位在任何条件下都无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二、...

·商品房两年限卖过了年限怎么办?
    现阶段我国住房问题成为了政府着力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我国政府也出台了很多住房房面的政策保障老百姓有房可住,有法可依。但是很多人对于商品房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不了解。那么商品房两年限卖过了年限怎么办? 商品房两年限卖过了年限怎么办? 国家规定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期限最长为70年,根据房随土...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