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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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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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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住房公积金的定义是什么?

  

    答: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2、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性质、特点是什么?



  

    答: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一项住房社会保障制度,主要有以下性质和特点:
    (1)义务性。住房公积金通过国家政策规定强制实行,所有单位和职工都必须按时足额缴存。
    (2)互助性。通过支持职工贷款购房,帮助住房困难职工改善住房条件。
    (3)福利性。职工和所在单位各按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收入的一部分。
    (4)保障性。住房公积金是任何一名职工必须储存的住房保障基金,专项用于职工住房方面的支出,不能挪作它用。



  

3、为什么要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答:住房公积金立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可以逐步形成国家、集体、个人三结合的筹资建设住房机制,加快住房建设速度,解决住房问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转变住房分配体制,有利于住房资金的积累,有利于政策性抵押贷款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加快住房建设。通过住房公积金的长期积累,可以逐步提高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增强职工购、大修住房的能力。



  

4、住房公积金对职工有什么好处?



  

    答:住房公积金对职工的好处主要有:
   (1)住房公积金除个人缴存的一部分外,单位同时缴存相同的数额,单位支付的部分相当于为职工增发的住房工资。
   (2)个人缴存的部分从当月工资扣除,扣除的部分免交个人所得税。
   (3)职工在今后购房时,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利率比同期银行贷款要低。
   (4)存在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资金,职工在离退休提取时也将免交个人调节税。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5、住房公积金主要有哪些用途?



  

     答:住房公积金的用途主要包括:
    (1)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3)职工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6、缴存住房公积金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
   (1)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2)职工个人领取住房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3)职工个人按规定存入的住房公积金,所计利息收入免征利息所得税。



  

7、单位和职工是否都有义务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规政策强制实行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都须承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8、单位不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答: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不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法律责任包括:
   (1)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广州市单位和个人如何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按照广州市规定,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为:
   (1)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在1200元(含1200元)以上的单位,职工、单位各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8%缴存住房公积金。
   (2)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单位各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7%缴存住房公积金。
   (3)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在8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的单位,职工、单位各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7%缴存住房公积金。
   (4)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在800元以下的单位,仍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职工、单位各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5%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在500元以下的单位,仍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为基数,单位、职工各按5%的比例缴存。



  

10、单位新录用、新调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从何时开始缴存?



  

    答:单位新录用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



  

11、职工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按照广州市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职工租房自住的。
   (4)职工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5)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职工出境定居的。
   (7)非广州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职工户口迁出广州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下岗、失业12个月以上的。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12、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程序如何?



  

    答: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按下列的程序办理:
   (1)符合规定的职工到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领取并填写提取申请表,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审核手续。
   (2)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或者租房自住的,办理第一次审核后,由开户银行发给《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以后凭《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办理提取手续。
   (3)原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在上级主管部门托管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由上级主管部门核实并加具意见后,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审核手续;无上级主管部门,且职工住房公积金在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托管的,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审核手续。



  

13、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交哪些证明材料?



  

    答: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购买一手楼的,首次提取时,提供购房合同(或预售契约)、购房发票(或收据)、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后提取时,提供《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提取人身份证原件;购买二手楼的,首次提取时,提供房地产权证、契税完税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后提取时,提供《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征地补偿购买增大住房面积的,首次提取时,提供房屋拆迁安置协议、购买增大住房面积发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后提取时,提供《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提取人身份证原件。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首次提取时,提供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后提取时,提供《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提取人身份证原件。
   (3)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镇(乡)以上城建部门同意用地证明(或房地产权证)、镇(乡)以上规划部门同意建房的批文、购买建筑材料发票(或收据)、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镇(乡)以上城建部门同意翻建的批文、房地产权证、购买建筑材料发票(或收据)、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镇(乡)以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地产权证、修缮费用发票(或收据)、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租房自住的,首次提取时,提供租赁合同(指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合同或与单位签订的公房租赁合同)、房租发票(或收据)、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后提取时,提供《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提取人身份证原件。
   (5)离休、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市以上医院证明、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出境定居的,提供签证和护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8)非广州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9)户口迁出广州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户口迁出证明、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10)失业(或下岗)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失业(或下岗)12个月以上的,提供失业证(或下岗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11)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需提供户口簿、提取人身份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法继承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14、在什么情况下住房公积金可以进行转移?



  

    答:住房公积金的转移是指职工按规定将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从一家单位转移到另一家单位的行为。当职工变动单位时,其住房公积金本息转入新调入的单位职工公积金帐户下。职工住房公积金转移时,须由调出单位先办理调出手续,由银行进行转移后再通知调出单位。住房公积金按照规定转移后,前后时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合并计算。



  

15、在什么情况下住房公积金可以进行封存?



  

    答:住房公积金帐户封存是指职工因失业、停薪留职等原因中断住房公积金缴存,但不符合提取、无法转移或注销帐户时所处的一种状态。封存主要包括:
  (1)职工被判刑、劳教的;
  (2)职工劳动关系解除、终止后未在其它单位就业的;
  (3)职工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中断工资关系的;等等。
   封存期间,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按规定计息。



  

16、单位未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如何追讨?



  

    答:目前职工解决住房公积金纠纷的途径是以举报投诉为主、行政诉讼为辅:
  (1)先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处理。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等职责”。第38条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此外,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责和内部授权管理的指导意见》、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制度的意见》和建设部《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等文件,也规定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用人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负有行政监管职能。因此,如用人单位不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劳动者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要求进行处理。
  (2)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虽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责和内部授权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法人,但行使的是行政管理职能,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之一。因此,如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没有履行职责,劳动者可以"行政不作为"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其督促、责令用人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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