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指示交付是否使用善意取得制度?律师电话13951899110
指示交付是否使用善意取得制度?
您的位置:首页  »  
 

指示交付是否使用善意取得制度?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指示交付是否使用善意取得制度?指示交付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之一就是善意受让人由于相信无处分权人享有处分权而与之交易,这就要求无处分权人对标的物有权利之外观。在实际生活中,若无处分权人没有实际现实占有标的物而欲同善意第三人进行交易时,其必定会提供证明自己享有标的物所有权的证明或者根据一般的生活经验能够判断出出让人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只有这样才能够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所以,指示交付中期公示的效力相对较弱,但也因为如此,才更能够显示出公信的效力强度,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出让人权利外观的理解,增强了其对出让人的信赖,从而与之为交易行为。因此,善意取得的公信力指的是对善意相对人而言的公信力,对于否定论中提出的公示公信力不足在这种情况下只是片面的看法,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对该问题进行研究和分析,指示交付适用善意取得并不违背善意取得公信力的本质特征。二、指示交付适用善意取得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一)无权处分人多次通过指示交付的方式与善意相对人为法律行为因为指示交付只要求将物权移转的合意通知直接占有人即能够使善意受让人取得所有权,所以出让人可能基于各方面的原因而多次通过这种方式取得利益,即通过指示交付进行“一物数卖”。在肯定论下,则会导致所有的善意受让人都能够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明显违背民法典规定的“一物一权”原则。法律应当对这种情况进行规制,可以通过买卖合同生效的时间来确定最终的权利享有者为谁,具体的说就是,生效在后的买卖合同优于生效在先的买卖合同。原因在于,对于先前的买受人来说,其负有及时向直接占有人主张义务的附随义务,如果买受人并未能够行使该项权利,则其本身就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而对于在后的买受人,因为出卖人为了达成交易一般都会隐瞒真相,此时相对于先前的买受人,其利益更值得保护。(二)原所有权人利益的保护物权行为无因性系指“不问原因契约之为无效或者经撤销或解除,所有权之移转乃为有效,惟因无法律上原因发生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则物权变动之得丧更为无效。在买受人善意取得所有权后,对原权利人的救济便毋庸置疑。一般情况下,无权处分人和原所有权人是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而转让标的物的占有,通常为保管、租赁、借用等等,在这种情形下可以通过违约责任进行救济。由理论界对遗失物以及符合条件的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所以对通过这两种方法之外的其他方式取得的占有,并且不能依据合同规则调整的,则可以适用不当得利,并且要求恶意的物权处分人返还所得利益,所得利益小于损失时,须补齐差额。(三)盗赃物、遗失物的处理我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  第三百一十三条??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是,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其实指示交付和善意取得之间的这种买卖流程是比较复杂的,其中有一方对该物品并没有完全的处理权,但是这并不影响善于取得人的合法权益。另外,我国的法律制度当中,关于指示交付和善意取得制度之间存在着的这些问题没有什么特别明确的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届满怎么办
     土地使用权是有使用年限的,那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届满怎么办,年限是有关法律依据相关条例进行约束的,所以对于这类问题最为关键的就是自己所属的年限是否正真到期,如果到期就依据一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另一方面因为涉及国有土地,所以有关部门会定期进行接触。 土地使用权(Lan...

·公司不做工伤鉴定怎么办?
    公司不做工伤鉴定怎么办?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个人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伤残等级鉴定)。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3、工伤职工需要等伤情稳定后可以申请劳动...

·对于新手车主商业车险怎么购买呢?
    对于新手车主商业车险怎么购买呢? 一、一般买哪四种商业车险 车辆损失险:车辆损失险是负责赔偿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车辆自身的损失。这是车险中最主要的险种,从一般的碰撞事故到车毁人亡,都要靠它来减少损失。对于新手买的新车来说,车主的驾车技术或驾驶习惯不能对车辆安全提供较高的保...

·新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解读是怎样的?
    新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解读是怎样的?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分别站在不同的立场,因此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是在所难免的。在双方发生纠纷之后,可以申请仲裁机构对纠纷作出裁决。我国针对劳动仲裁制订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该规则于重新作了修改。那新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解...

·夫妻的婚姻效力问题可以上诉吗
    夫妻的婚姻效力问题可以上诉吗 一、夫妻的婚姻效力问题可以上诉吗? 夫妻的婚姻效力问题不可以上诉。根据法律规定,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并且法院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上诉。但是对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可以调解,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也可以上诉。 《中华人民...

·在日常生活中,开发商征收属于公民依法取得的土地的使用权的现象
    在日常生活中,开发商征收属于公民依法取得的土地的使用权的现象是时有发生的,为了保护被拆迁户的利益,开放商在征收后需要陪给回迁户房子,此类房屋也即拆迁户房。由于回迁房的价格较为便宜,故而不少人会选择购买,在北京生活的朋友,你们是否知道北京回迁房能贷款呢? 一、北京回迁房能贷款吗? ...

·股票发行及上市法律意见书(1)
    

一、格式: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

·离婚与无效婚姻区别是怎样的
    第一,行为的性质不同。离婚所要解除的婚姻是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合法婚姻;而宣告婚姻无效所要解除的是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违法婚姻。第二,产生的原因不同。离婚的原因的发生于婚姻关系成立之后,且不是因为婚姻本身违法,而是由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宣告婚姻无效的原因是在违反婚姻成立的法定...

·无效婚姻子女抚养权怎么判
    无效婚姻子女抚养权怎么判?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2、父母双方...

·员工上班晕倒受伤算不算工伤?
    员工上班晕倒受伤算不算工伤? 一、员工上班晕倒受伤算不算工伤? 工作时间晕倒不属于工伤,依法不能认定为工伤。如果晕倒后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至于在工作期间因劳累过度体力跟不上,导致头晕目眩冒虚汗继而晕倒,不影响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