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商标权终止的法律事实有哪些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商标权终止的法律事实有哪些
您的位置:首页  »  
 

商标权终止的法律事实有哪些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商标权终止的法律事实有哪些商标权如果被终止的话,那么商标权人之前能够享受到的关于商标的一些权利就会消灭。实践中,通常是一些法定事由导致商标权终止。那么商标权终止的法律事实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商标权终止是指由于法定事由的发生,注册商标权人丧失其商标专用权,不再受法律保护的制度。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规定了商标权的终止制度。注册商标可因注销或撤销而导致商标专用权终止。
   一、注销
  注销,是指商标局因商标权人自行放弃或保护期限届满而商标权人未为续展等事由而将注册商标从《商标注册簿》中予以涂销的法律制度。商标局对注册商标予以注销,并进行公告。
  注销的事由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未申请续展注册或申请续展注册未获核准。商标权的保护期限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续展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续展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该商标权自保护期限届满即行消灭。
  2、主动放弃,即商标权人通过办理注销注册商标的登记手续,放弃商标权。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销申请书,并交回原《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在该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效力自商标局收到其注销申请之日起终止。
  3、其他事由,主要指原商标权主体消灭的情形。一种情形是商标权人主体消灭且元继受人的。当商标权人为自然人死亡且无继承人,或商标权人为企业或其他组织终止且无继受主体时,商标权随之消灭。另一种情形是原商标权人有继受主体,但继受主体未在原主体死亡或终止后一年内办理注册商标的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均可提出注销该注册商标。一旦主体消灭或继受主体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移转手续的,该商标专用权自主体消灭之日起终止。
   二、撤销
  撤销是指商标权人未按法律规定的要求使用注册商标,商标局依职权撤销该注册商标的制度。
  《商标法》第44条、第45条规定了五种撤销事由:
  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4、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5、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依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有上述第1项、第2项、第3项、第5项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商标注册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有上述第4项行为的,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局因上述情形撤销注册商标的,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商标局的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终止。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法》第46条还规定,对于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商标,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这样规定的目的主要是维持商标的功能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防止商品(服务)出处的混淆。但如果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则不在禁止之列。
  经过上文的介绍,我们知道商标权终止的法律事实有哪些,即上文中介绍到的注销与撤销,而每一类情况下又具体包括了一些详细的法律事实。各位可以通过上文进行详细了解。 一旦商标权终止后就不能再使用再权利了。

·交通事故中的证据有哪些
    交通事故中的证据有哪些一、交通事故中的证据是什么 交通事故的原因分析、责任认定及处理都需要公安交通管理机关通过调查、收集、运用证据来实现。 所谓证据就是指能证明事故事实的一切客观真实的材料。 二、交通事故中的证据有哪些 交通事故中的证据分为以下七种: (1)、物证 物证是能够证明...

·工程质量防控应该如何进行?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工程如果发生一些质量问题是十分常见的,所以在建设工程的时候,是需要一系列的风险防范措施的,它是一个非常系统的过程。这样可以施工任务的顺利完成。因此,对于很多普通老百姓来说,他们想要了解一下工程质量防控应该如何进行? 一、如何防范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风险管理是一个...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函
    

·著作权限制与反限制的法哲学基础研究有哪些?
    著作权法的核心内容就是协调著作权制度中的各种利益关系。著作权限制与反限制的实质,归根到底,就是如何认识著作权法律关系中的各种利益并加以分配的问题。因此,在分析著作权限制与反限制问题时,我们应首先分析著作权法所调整的各种利益及其相互关系。所谓利益,是一个客观范畴,它是人们受社会物质...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对孩子还有监护权吗?
    1、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由父或母一方抚养,但无论由哪一方抚养,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另一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也就是说,父母双方都对其子女享有对有关子女权益的问题进行决策(法定监护权)以及对子女生活进行照料(生活监护权)的法定权限。 当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利益的时候,由与...

·电话诈骗怎么判刑
    当今社会,电话诈骗屡见不鲜。虽然诈骗的手段较传统诈骗有所差别,但只要基本要件与刑法上的规定相符,通过电话诈骗的犯罪嫌疑人一般也应当以诈骗罪定罪量刑。那么,电话诈骗怎么判刑呢?刑法与刑法解释上又有怎样的规定呢?下面,为您解答。 一、刑法条文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

·失联多久可以起诉离婚
    失联多久可以起诉离婚一、失联多久可以起诉离婚离婚没有时间要求,只要感情破裂就可以直接提起离婚诉讼。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到法院起诉即可,法院公告送达。失踪2年后可以到法院申请宣告失踪。夫妻一方失踪后,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不需要等。但是想要宣告对方失踪后,在进行...

·军人离婚子女抚养费该怎么算
    虽然我国对军人婚姻规定了很多保护,但也不是禁止军人与配偶之间离婚。而即使在离婚的时候比较特殊,但此时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上面,其实也是会按照普通离婚案件进行处理的。那此时军人离婚子女抚养费该怎么算呢?接下来,就让我们来为你做详细解答吧。父母离婚时,离婚孩子的抚养费标准需要考...

·股东和公司法人之间的区别
    股东和公司法人之间的区别是什么公司股东即为公司的投资人,一个公司的投资人越多,股东越多,根据投资数额的不同,持有的股份也不相同。公司法人全称为法定代表人,是为这个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人。还有几个我们经常听到的几个名词,企业法人、法人代表等,那么,股东和公司法人以及企业法人、法人代表...

·家暴离婚时财产怎样分割
    家暴离婚时财产怎样分割《婚姻法》中规定,家暴行为属于法定的过错行为,要是因此导致夫妻离婚的话,那么会对财产的分割产生一定的影响,同时受害的一方还可以要求对方做出离婚损害赔偿。那具体来说,家暴离婚时财产怎样分割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家暴离婚时财产怎样分割 家庭暴力...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