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窝藏罪辩护意见认罪认罚具结书能由当事人自己书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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窝藏罪辩护意见认罪认罚具结书能由当事人自己书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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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窝藏罪辩护意见认罪认罚具结书能由当事人自己书写吗?
  
  窝藏罪辩护意见认罪认罚具结书能由当事人自己书写,按照《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中的规定来看,犯窝藏、包庇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加重处罚事由:犯窝藏、包庇罪而情节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
  
  二、窝藏罪如何认定
  
  (一)本罪与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
  
  窝藏、包庇行为是在被窝藏、包庇的人犯罪后实施的,其犯罪故意也是在他人犯罪后产生的,即只有在与犯罪人没有事前通谋的情况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才成立本罪。如果行为人事前与犯罪人通谋,商定待犯罪人实行犯罪后予以窝藏、包庇的,则成立共同犯罪。因此,本法第3l0条第2款规定,犯窝藏、包庇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共同犯罪所犯之罪的法定刑低于窝藏、包庇罪的法定刑,也应以共同犯罪论处。
  
  (二)本罪与伪证罪的界限
  
  伪证罪中的故意作虚假证明为犯罪人隐匿罪证的行为,与窝藏、包庇罪有相似之处。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本罪为一般主体;而伪证罪是特殊主体,只限于证人、鉴定人、记录人与翻译人。
  
  (2)本罪发生的时间没有限制;而伪证罪必须发生在刑事诉讼中。
  
  (3)本罪是通过使犯罪人逃匿或者采取其他庇护方法,使其逃避刑事制裁;伪证罪掩盖的是何案件有重要关系的犯罪情节。
  
  (4)窝减、包庇的对象既可以是未决犯,也可以是已决犯;而伪证罪所包庇的对象只能是未决犯。
  
  (三)本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界限
  
  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故以往的刑法理论认为,消灭罪迹与毁灭罪证的行为构成包庇罪。本法增设了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之后,也有人认为包庇罪包括帮助湮灭罪迹和毁灭罪证的行为。我们认为,根据刑法的规定,包庇罪应仅限于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而不包括帮助犯罪人毁灭或者伪造证据的行为。不过,这两种犯罪的法定刑相差较大,如何合理划清其界限,还需要研究。
  
  任何公民在实施违反刑法的规定的行为之后,是一定会被公安机关侦查的,此时若是其亲属为了避免其被发现事实了犯罪行为而窝藏罪犯,窝藏者与被窝藏者瓯都是会受到比较严重的处罚的,此时由于会给公安机关侦查案件带来困难,故此处罚也是比较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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