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案件开庭前准备律师的工作有哪些?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刑事案件开庭前准备律师的工作有哪些?
您的位置:首页  »  
 

刑事案件开庭前准备律师的工作有哪些?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一、刑事案件开庭前准备律师的工作有哪些?
  
  
  1、审查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身份及代理手续,必要时,提出异议
  
  
  2、法庭调查开始后,刑事律师律师可代为宣读诉状或答辩状,阐明具体诉讼请求和理由
  
  
  3、审判长归纳争议焦点或法庭调查重点后,刑事律师可提出异议和补充意见。
  
  
  4、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刑事律师应认真记录,做好向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发问的准备,完善庭前准备的各项调查提纲。
  
  
  5、提出证据并对对方证据进行质证
  
  
  6、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必要时,刑事辩护律师可申请重新鉴定、勘验,要求补充证据,通知新的证人到庭,申请延期审理。
  
  
  7、参与法庭辩论
  
  
  8、根据当事人的特别授权,参与调解、和解。
  
  
  二、刑事案件律师收到判决书后的以下工作
  
  
  1、了解当事人是否收到裁判文书,征求当事人是否需要提起上诉、启动再审程序;
  
  
  2、根据当事人要求,办理委托手续。二审、再审律师工作参照一审。
  
  
  3、律师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代其书写上诉状或上诉答辩状、再审申请书,并在法定期间提交法院。
  
  
  4、没有参加一审诉讼的律师担任二审代理人,应通过到法院查阅案卷,与一审律师取得联系等方式,全面了解一审情况。
  
  
  5、刑事诉讼律师应根据一审情况,做好证据补救工作,收集新的证据。
  
  
  三、开庭休庭后的以下工作
  
  
  1、休庭后,诉讼律师应认真阅读法庭记录,如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申请补正。
  
  
  2、休庭后,代理律师应按法庭要求及时提交代理词。
  
  
  3、休庭后,刑事案件律师应就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与本案承办人员办理交接手续。需要补充证据的,律师应在法庭指定的期限内提交。
  
  
  4、休庭后,辩护律师在所内例会上汇报开庭情况。
  
  
  律师在整个诉讼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都是直到非常重要的作用的,在司法实践中,律师可以利用其对法律适用的了解,在开庭审理时,可以向司法机关出具相关意见建议,也可以辩护人的身份对当事人的相关犯罪事实进行合法的辩护。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有哪些?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有哪些?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是什么根据中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以下六个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要有发起人,发起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发起人应当在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

·无偿使用证明是合同吗?
    无偿使用证明是合同吗?无偿使用证明不是合同,双方并没有签订合同的内容,只是一个证明。商标是可以许可给他人使用的,但是最好双方还是签订合同,确定双方的法律责任,避免在商标许可给他人使用,日后产生不必要的麻烦。无偿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只享有合同权利而不偿付任何代价的合同,又称恩惠合同。无...

·公司离职申请书范本有哪些内容?应注意什么问题?
    找专长律师:损害赔偿律师????????婚姻家庭律师????????劳动工伤律师????????交通事故律师????????土地房产律师 每到一年年底,就进入离职高峰期,您会因为各种原因选择写离职申请书离职。您也多会从网上下载相关公司离职申请书范本来进行套用,那一份好的范本应该包...

·一、房屋租赁合同生效的条件是什么?
    一、房屋租赁合同生效的条件是什么?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生效的条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包括租赁合同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合同由双方自愿签订、合同内容合法等。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所谓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是指合同主体据以独立订立合同并独立...

·确认无效婚姻的诉讼主体一般有谁?
    确认无效婚姻的诉讼主体一般有谁?无效婚姻请求权的主体除了无效婚姻的当事人外,还包括无效婚姻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而利害关系人一般是指近亲属。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除了婚姻当事人以外,可以有条件地允许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为了避免过多地干预当事人的私生活,对利害关系人的范围...

·关于济宁征地补偿的内容是什么?
    关于济宁征地补偿的内容是什么?由于社会飞快的发展,各个地区的政府都会对一些老旧城区进行改造重建,或者新修一些公共设施需要征收土地。国家对征收土地标准有明确的规定,但是由于各地发展速度和地理环境不同,各个地区的土地征收标准也有区别。下文对关于济宁征地补偿内容是什么这个问题做出了详细...

·交通事故中谨慎“私了”
        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首先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应立即抢救伤者,并及时报告当地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如是受害者,首先应保持冷静并立即采取自救措施,确认交通肇事者及肇事车辆,并记录肇事车辆号牌、车型、颜色,还要保护现场,收集...

·工伤假的停工留薪期是多久
    工伤假的停工留薪期是多久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怎么罚
    我国对于医疗技术是非常重视的,它关系到国人的生命健康,但是对于某些非法厂商生产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材的行为受到法律的严厉查处也受到道德的谴责,而非法使用者也会得到相应的处罚,那么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怎么罚呢?详情见下文。 刑法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生产不符合人体健康的...

·房屋租赁合同已履行完毕需要如何处理?
    现在,大多数人身边都会出现出租房屋的现象。相应的,就会出现租房的合同到期的现象。那么,房屋租赁合同履行完毕了之后怎么处理呢?是否需要去解除合同?如果承租人打了欠条未还钱怎么办?续租是否需要重新签订合同呢?下面我们就对于以上三个问题进行回答。 一、租赁合同已履行完毕后是否需要解除...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