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法律规定交通肇事拘留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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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交通肇事拘留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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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交通肇事拘留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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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规定交通肇事拘留多久
  
  一、交通肇事拘留多久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2、《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拘留的时间当然从做出拘留决定实施拘捕后起算,拘留通知书上面会有记载 。拘留后37天内检察院会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批捕后,就是长时间的羁押,等候法院审判 。整个过程通常需要5个月左右 。
  
  二、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标准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三年以下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刑期;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刑期。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五个月刑期;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在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死亡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刑期;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刑期;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一个月刑期。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30万元,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1.5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30万元,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六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2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4)重伤一人、负事故全部责任,并且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交通肇事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在六个月拘役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一种情形(不含第六项“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增加六个月刑期;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重伤一人,负事故主要责任并且具有《交通肇事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一种情形(不含第六项“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5)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
  
  2、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刑期;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刑期。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且肇事后逃逸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死亡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六个月刑期;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刑期。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30万元,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的,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0.5万至1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30万元,负事故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的,在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1万至2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4)重伤一人、负事故全部责任,具有《交通肇事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一)至(五)项情形之一,且肇事后逃逸的,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一项情形,增加一年刑期;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重伤一人、负事故主要责任,具有《交通肇事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一)至(五)项情形之一,且肇事后逃逸的,在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一项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5)死亡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死亡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六个月刑期;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刑期;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刑期。死亡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死亡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至一年三个月刑期;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五个月刑期;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6)重伤五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刑期;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刑期。重伤五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五个月刑期;轻伤人数每增加,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7)死亡六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死亡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刑期;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刑期;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一个月刑期。
  
  (8)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60万元的,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2万至3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9)符合本条(5)至(8)项情形之一,同时具有逃逸情节的,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10)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
  
  3、七年以上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在八年至九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死亡每增加一人,增加三年至四年刑期;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参照上述规定。
  
  首先我们要搞清楚一个问题,交通肇事并非一定就构成交通肇事罪,还需要结合具体的情节,才能加以确定。而通常不构成犯罪的时候,就算有对肇事者进行拘留,往往都是指行政拘留。当涉嫌构成犯罪,那这个时候的拘留多半就是刑事拘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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