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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不予执行哪些仲裁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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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不予执行哪些仲裁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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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核实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不予执行:

  

  (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三)仲裁员仲裁该案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四)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人民法院在不予执行的裁定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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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2009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苏高法审委[2009]47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各市、县(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

·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范围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

·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一、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 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

·劳动争议案件诉讼主体的确定
    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
  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

  用人单位招用尚...

·江苏省高级法院公布2011年劳动争议十大案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2008-2010年度劳动争议十大案例,全面反映了涉及《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各方面的热点、难点问题,如劳动关系的确认问题、企业因经营困难而实施裁员的合法性认定问题、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确认问题、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问题等。律师为大家解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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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能依据“末位淘汰制”对劳动者调岗调薪吗?
    1.用人单位依据末位淘汰制对员工实行调岗调薪,该行为是基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合理需要,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劳动者主张该行为违法的,不予支持——戴某某诉台玻长江玻璃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用人单位依据末位淘汰制对员工实行奖优惩劣,对排名靠后的员工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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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证内容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提供哪些证据证明其具体行为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对举证内容的要求是举证责任的具体化,它直接关系到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处理。因此,对举证内容的要求,就成为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判断案件是非曲直、准确裁决的重要依据。 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相对于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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