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审查起诉阶段过了后就判刑了吗?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审查起诉阶段过了后就判刑了吗?
您的位置:首页  »  
 

审查起诉阶段过了后就判刑了吗?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一、审查起诉阶段过了后就判刑了吗?
  
  
  审查起诉阶段过了后并不是直接判刑的,因为下一步就起诉到法院,然后就开庭,审查起诉期限最长为六个半月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查起诉的时间为一个月,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也就是一个半月。但如果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时间为一个月,案件送到 检察机关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时限。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因此,审查起诉的最长时间为六个月另半月。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
  
  
  1、侦查阶段:
  
  
  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六十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2、审查起诉阶段:
  
  
  第一百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3、审判阶段:
  
  
  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综上所述,检察院和法院的工作都是按照必要的程序而不是随意就可以判刑的,如果还只是停留在审查起诉的过程就需要再等待将案件正式庭审,然后在庭审的过程中进行证据和法律规定的交织和辩论才能得出最后的结论,而会不会判刑就需要法院采取的是不是检察院的主张。
  
  
  
  

·单位可以从工资中代扣代缴的费用有哪些
    我国法律中有规定,用人单位是不能随意扣职工工资的,这主要是指单位因为职工迟到等原因而扣工资的情况。另一方,也规定在一些情况下单位可以从工资中代扣代缴一定的费用。那究竟单位可以从工资中代扣代缴的费用有哪些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单位可以从工资中代扣...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状的法律规定有什么?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状的法律规定有什么?农村土地流转,正式叫法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承包农户将自己承包的集体土地部分或全部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转移给第三方经营,农户从中收取一定收益的行为。土地流转是通过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离,来提高土地的...

·新婚姻法 第七条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施行后,《婚姻法》同时废止。一、《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是什么?《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二、哪些情况是《民...

·发生医疗事故该怎么办 医疗事故处理途径有哪些
    之前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已经将那种比较严重的医闹行为入刑了,而现在要是再遇到医疗事故方面的纠纷,建议当事人能够冷静下来处理,当然此时也是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纠纷的。那究竟发生医疗事故该怎么办才好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吧。 一、发生医疗事故该怎么办 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员及其...

·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轻伤一级二级有区别吗?
    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轻伤一级二级有区别吗?轻伤一级和二级是有区别的,故意伤害轻伤一级与轻伤二级量刑的区别是:法医鉴定为准,一级严重一些,二级轻一些,都是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根据伤害后果的程度和刑罚的轻重成正比。《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的决议;
(3)变更股东、投资总额、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时应提交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
    南京律师...

·襄樊市市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是什么?
    襄樊市市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是什么? 征地拆迁是实践中经常看到的现象,征地是为了支持国家的大型工程建设,拆迁房子则有很多原因,但征地拆迁后都会给土地的使用者和拆迁户进行补偿,补偿多少则需要根据当地情况分析。襄樊市市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是什么呢?下面就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医疗侵权责任法赔偿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医疗侵权责任法赔偿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医疗侵权是指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侵犯了患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侵权行为发生之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和医疗机关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具体相关法律是怎样规定的呢?接下来我们将为您介绍医疗侵权责任法赔偿相关知识。 《侵权责任法...

·购房合同中会标注电梯品牌吗?
    购房合同中会标注电梯品牌吗 这个一般不会,但设计图纸上会有要求。 购房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1、甲方土地使用依据及商品房状况,包括位置、面积、现房、期房等; 2、房价,包括税费、面积差异的处理、价格与费用调整的特殊约定等; 3、付款约定,包括优惠条件、付款时间...

·车祸赔偿有垫付的人吗?
    车祸赔偿有垫付的人吗?由于现在购买车辆的人越来越多,车辆驾驶安全意识的薄弱使得交通事故频发。在出现车祸之后,理赔成了一个必然的事情,在报警进行责任划分之后就会跟据责任来进行赔偿。在很多情况下会出现先进行垫付再追偿的情况,那么车祸赔偿有垫付的人吗?机动车在保险期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