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根据法律规定存在盗墓死刑吗?律师电话13951899110
根据法律规定存在盗墓死刑吗?
您的位置:首页  »  
 

根据法律规定存在盗墓死刑吗?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根据法律规定存在盗墓死刑吗?根据法律规定存在盗墓死刑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古文化遗址和古墓群被确定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盗掘古文化遗址的文物、墓群的主要成员; 多次挖掘古文化遗址或墓葬;挖掘古文化遗址、墓葬、盗窃珍贵文物或者对珍贵文物造成严重破坏的。盗墓,是指个人或者团体非法进入不属于自己财产的陵墓,为自己使用而移动物品的行为。它的出现通常伴随着古墓的不可逆转的毁灭。古代考古学与盗墓相似,通常是由官方组织大规模进入,从坟墓中提取物品并进行考古分析。现在国家没有说盗墓罪,大多数盗墓案件都是根据情节定罪的。二、具体法律规定。刑法第328条规定:“挖掘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或古代墓地的,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罚款;情节比较轻微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罚款;有以下这些情形之一的,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是死刑,并且还会罚款或没收个人财产:古文化遗址和古墓群被确定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盗掘古文化遗址的文物、墓群的主要成员;多次挖掘古文化遗址或墓葬;挖掘古文化遗址、墓葬、盗窃珍贵文物或者对珍贵文物造成严重破坏的。科学保护受国家保护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对于共犯,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共犯,是共犯。对于共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法官对于应当判处多少年有酌处权。如果不能构成挖掘古文化遗址或墓葬罪,就可能构成盗窃罪或盗窃、侮辱身体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2条,盗窃、侮辱和故意毁坏尸体罪属于选择性犯罪。盗窃尸体罪是指秘密盗窃尸体并将其置于实际控制之下的行为。侮辱尸体罪是指以揭露、猥亵、污辱、污蔑、践踏等方式损害尸体尊严或者伤害当事人感情的行为。这种犯罪的直接对象是社会习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2条凡偷窃,侮辱或故意毁坏尸体,骨头或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事拘留或者控制。在小说或者电视剧当中经常可以看到盗墓这一行为,但在现实生活当中,这种行为是被严厉的禁止的,如果从事非法的盗墓活动,那么还有可能会被判处死刑,当然这是根据具体的情节程度和对社会的危害性来进行判断的,比如说盗窃了国家重点保护的。
  
  
  

·员工在怀孕期间没有工资吗?
    员工在怀孕期间没有工资吗? 一、员工在怀孕期间没有工资吗? 产前假:工资按80%发放。 女性职工是享有产前假的,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就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而且产前假后可直接休产假。 对于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工...

·破产清算独占使用许可权如何处理
    破产清算独占使用许可权如何处理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会使用一切手段,尽可能减少负债。而在债务人拥有知识产权的情况下,情况将会变得更加复杂。那么,破产清算独占使用许可权如何处理呢?相信您在现实生活中也遇到过这个问题,但是却不知道应该怎么做,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破产清算独占使...

·工程质保期满验收资料有哪些
    工程质保期满验收资料有哪些? 工程项目完工后,建设方会组织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工程验收,按照我国规定,工程都有一个质保期。如果质保期满,而工程出现质量问题,需要组织重新验收,来评定当初工程建设是否合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那么工程质保期满验收资料有哪些?下面我们一起跟随我们了解下...

·一、赔偿结束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出具以后怎么办?
    一、赔偿结束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出具以后怎么办? 事故认定书出具以后,就剩赔偿问题。通过以下3种途径任选其一解决: 1、自行协商。 2、双方一致请求交警调解。 3、向法院民事起诉。 自行协商一般是针对小额案件或简易案件,且双方对事故责任无异议,双方都无其他违规驾驶的情形...

·遗嘱继承误区
    有了遗嘱,并不意味着立遗嘱人的意愿就能全部实现。 首先,遗嘱继承能够顺利进行,前提条件是所立遗嘱必须合法有效。如果遗嘱最终被认定为无效,遗嘱继承显然无法实现。 其次,遗嘱对财产及财产线索写得不明晰。 第三,遗嘱未妥善保存,立了等于没立...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办理程序是什么?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办理程序是什么?一、 登记立案: 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并经过审查由劳动监察机构确认有违法事实的,应当登记立案。登记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查批准。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之日为立案起始时间。 二、 调查取证: 登记立案后,劳动...

·学习生涯结束后,我们就需要进入社会找到属于自己的工作。在通过
    学习生涯结束后,我们就需要进入社会找到属于自己的工作。在通过面试之后,我们作为新员工入职需要准备的东西是非常多的,不仅需要提交国家规定的一定入职材料,还要交一些企业内部需要我们上交的材料。那具体来说一般企业入职需要什么材料呢? 入职所需材料有哪些 1、个人信息登记表:也就...

·现金赠与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吗,有哪些
    现金赠与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吗,有哪些问题 一、现金赠与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吗 1、赠与他人财物,按法律规定,一旦财物已经给付的,不得反悔。 2、赠与的承诺,一旦作出,立即生效。但在给付前,原则上可以取消。 《合同法》第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的过程是怎样的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的过程是怎样的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 的过程 1、当事人申请    当事人申请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先决条件和必经程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有当事人的申请,否则,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该案件。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工伤保险赔偿范围是怎样的?
    工伤保险赔偿范围是怎样的? 工伤保险赔偿范围: 1、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放。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停薪留职期间的工资:按原工资待遇发放...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