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商标法间接侵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商标法间接侵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您的位置:首页  »  
 

商标法间接侵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商标法间接侵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商标法间接侵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商标侵权行为首先必须符合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即:行为具有违法性,或者说有侵害行为;有损害事实发生;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但是在具有认定商标侵权行为时,其构成要件又有特定的含义,分述如下:
  
  1、商标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
  
  所谓违法性,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了他人商标权保护范围和保护期限内的注册商标专有使用权。
  
  2、商标侵权应有损害事实发生
  
  商标权是一种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因此侵犯商标专用权所造成的损害既可能是物质损害,也可能是无形损害。
  
  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应有因果关系
  
  这里所说的因果关系不仅包括直接因果关系(即直接侵权),还包括了间接因果关系(即间接侵权)。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这种划分更多的是学理上的分类。
  
  二、 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
  
  2、行政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管理的商标侵权案件,在查清事实后,对已构成侵权行为,有权采取如下行政处罚措施:
  
  (1)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封存或者收缴侵权商标标识。
  
  (3)消除现存商品及其包装上的商标。
  
  (4)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商标权的模具、印板和其他作案工具。
  
  (5)责令并监督销毁侵权物品。
  
  (6)罚款。
  
  (7)责令赔偿损失。
  
  3、刑事责任:商标法规定,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新刑法第三章第七节用了三个条文对侵犯注册商标的犯罪做了详尽的规定。
  
  商标法中对间接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以及司法判决情况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具体情况下应当结合实际来进行认定,如果当事人对相关情况不了解的,可以直接向商标管理部门咨询办理,由商标管理部门对相关侵权商标进行处理和相应的行政处罚。
  
  

·申请商标有哪些
    申请商标有哪些技巧 需要注意什么申请商标可以说是很专业的,同时我国对申请商标也是做出了专门的规定,其中就要求有一些东西是不能申请为商标的。而对于商标所有人而言,只有申请让自己的商标成为了注册商标之后,那么才能获得法律更多的保护。那现实中,申请商标有哪些技巧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

·扣船与诉讼分别管辖
    海诉法第19条规定,海事请求保全执行后,有关海事纠纷未进入诉讼或者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就该海事请求,可以向采取海事请求保全的海事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提起诉讼,但当事人之间订有诉讼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除外。也就是说在当事人约定的管辖法院不是扣船法院时,请求人只能向约定的法...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是什么?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是什么? 一、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是什么?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是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现分述如下: 1、公民的作品。...

·制作、销售伪劣的口罩的要如何定罪处罚
    在疫情期间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的口罩,会很大程度上增加使用者被传染的风险,从而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可能被认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或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如生产假冒伪劣的属于医疗卫生材料的口罩(如医用口罩等),或明知是该类型口罩系假冒伪劣的而销售的...

·一、房管局备案合同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可以拿回来吗?
    一、房管局备案合同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可以拿回来吗? 可以拿回来,并对产权分割和过户处理,有关离婚房产分割的情况有: (一)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且付清全部房款,应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1、婚前取得产权证的 《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

·劳动争议的诉讼标的是什么?
    劳动争议的诉讼标的是什么?劳动争议的诉讼标的就是双方之间产生争议的矛盾或者纠纷事由,主要表现有:1、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而发生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规定而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4、法律、法规规...

·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届满后怎么办?
    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届满后怎么办?我国的土地用途所多,但大致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则国有土地,二则集体土地。国家对集体土地的使用年限没有做出限制性的规定,但是国有土地都是有使用年限的。对于商业用地来说,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在使用年限届满之后应该怎么办呢? 一、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

·农村自建房拆迁人口核算可以吗?
    一、农村自建房拆迁人口核算可以吗?根据不同地区的政策有不同的核算标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其中,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

·流转土地合同生效条件有哪些
    流转土地合同生效条件有哪些 找专长律师:债权债务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公司经营律师 医疗纠纷律师 知识产权律师在当今中国这个社会,最保值和最值钱的在大多数人眼中就是房子了,说到房子这里必不可谈的就是一个土地的使用权了,那有些人签订了土地流转的合同,可是是不是合理合法会生效了,这里法...

·合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有多少
    在生活中,如果发现自己从事的工作并不是很满意后可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企业因为一些原因与职工主动解除劳动关系的话也应该对职工解除赔偿。有很多职工并不知道合法解除劳动关系还有赔偿,所以就错过了离职后的这一项赔偿。下面我们给您带来相关的介绍。 (一)正常情况下经济补偿金的支付 1...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