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民事诉讼中的车辆保全需要哪些材料?律师电话13951899110
民事诉讼中的车辆保全需要哪些材料?
您的位置:首页  »  
 

民事诉讼中的车辆保全需要哪些材料?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民事诉讼中的车辆保全需要哪些材料?
  
  一、民事诉讼中的车辆保全需要哪些材料?
  
  诉前财产保全要向事故车辆扣留地的法院提出,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需要以下材料:
  
  1、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不是受害人的要附加申请人与受害人的关系证明;
  
  3、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事故车辆的权属证明;
  
  5、《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6、等值的担保,如果是以他人的财产作为担保要求他人写的担保书。
  
  二、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有哪些?
  
  ①申请。诉前保全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可以驳回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在起诉时也可以在诉讼中提出申请。
  
  ②财产保全的裁定。诉前财产保全必须在接到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诉讼保全如果是情况紧急的,也应48小时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应当立即执行。
  
  ③财产保全裁定不得上诉,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但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④诉讼财产保全的解除。如果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在15天内未起诉的或者其他需要解除的情况出现时,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填写财产保全申请书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①要求写明保全的理由,即为什么保全;
  
  ②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果不提供担保,法院有可能拒绝保全请求;
  
  ③要求提供被保全财产的具体位置和数量,否则法院无法执行。
  
  三、申请保全车辆需要怎么做?
  
  可以持交管部门的事故认定书和自己的申请财产保全书一并到当地人民法院申请财产抵押保全。法院在审核后就会将交管部门扣押的车辆进行财产保全。车主不出面交纳相关的赔偿金,你们有权要求其将车辆拍卖折抵赔偿费用。带着责任认定书,身份证,到对方住所地法院起诉,申请财产保全即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可以在苏倩也可以在诉讼过程之中,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只能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是利害关系人,并且只有在被申请的财产遭受严重损害,会导致申请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人民法院才会受理财产保全申请。
  
  

·三期女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赔偿多少钱?
    三期女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赔偿多少钱女职工在三期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包括双方合意解除、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依法解除(比如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等)如果企业未依法合理解除或协商解除,而是采...

·强迫卖血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强迫卖血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

·赡养是什么意思
    一、赡养是什么意思 每个人都会逐渐衰老,赡养,即照顾衰老的父母。所谓赡养,主要是指儿女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需的生活用品和费用的行为,即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提供必要的经济帮助,给予物质上的合理要求。 二、赡养的标准是怎样的 赡养标准根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没有书面形式合同成立吗
    没有书面形式合同成立吗 一、没有书面形式合同成立吗 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合同形式可以书面、口头或其它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

·农村抚养费一月400元会不会太低
    一、农村抚养费一月400元会不会太低? 抚养费的标准一般按月工资收入的20~30%比例给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

·精神病人犯罪是否受到处罚
    近年来,我国精神病人的犯罪作案手段残忍,人身危险性大,危害后果严重,对其周围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那么,精神病人犯罪是否受到处罚?如果需要受到处罚的话,具体又是怎样对精神病人进行处罚呢?我们马上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精神病人犯罪是否受到处罚 1、精神病人在不能...

·借款方后补借条有用吗?
    借款方后补借条有用吗?借款方后补借条有法律效力,但后补借条需注意以下几点:1、写清出借人借款人全名。实践上出借人与借款人往往关系较密切也不泛亲戚关系,借款时将日常习惯称谓写入借条,万一借款人逾期还款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诉借款人往往会因债权、债务人不明确而被法院拒之门外。2、借款时约定...

·团伙网络诈骗判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团伙网络诈骗判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社会经济的发展,促使网络电子行业也得到了繁荣,得益于此人们的生活也变得更加的便利,但是随着而来的是层出不穷的网络诈骗现象,且网络诈骗通常都是有租住的团体犯罪,故而社会危害性是比价高的,故而相关法律对团伙网络诈骗判刑标准做出了严格的规定。 团...

·交通肇事先提起民事诉讼的结果是什么?
    交通肇事先提起民事诉讼的结果是什么?我们都知道,民事判决和刑事判决没有直接关系,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法律原则一般都是先邢后民。那么交通肇事先提起民事诉讼的结果是什么样的呢?很多人都有这样的疑问,接下来就让我们为您解答。一、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主要依据交通肇事后造成的后果定罪量刑。《...

·侵权商标行为包括哪些?
    侵权商标行为包括哪些商标的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不法活动。第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相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的行为;第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第三.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示的;第四.经销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