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监视居住会被判缓刑吗?律师电话13951899110
监视居住会被判缓刑吗?
您的位置:首页  »  
 

监视居住会被判缓刑吗?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监视居住会被判缓刑吗监视居住与最终刑罚是否缓刑并无直接必然联系,也没有因果关系,所以两者无比较的客观条件。所以,即使之前有被监视居住,在开庭审判的时候,能不能判处缓刑,这还是需要根据案情决定,而并不是必然的。二、监视居住会被撤销吗监视居住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应当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应当通知执行机关,并将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监视居住超过法定期限,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解除监视居住要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以内审查决定。经审查认为超过法定期限的,经检察长批准后,解除监视居住;经审查未超过法定期限的,书面答复申请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核实被监视居住人后,及时指定被监视居住人住处或者居所所在地派出所执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的,执行监视居住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原决定监视居住的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出解除、变更监视居住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原决定机关的决定书解除监视居住。需要解除监视居住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解除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机关、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对于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要求公安机关解除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释放犯罪嫌疑人、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案件,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十五日前,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决定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前,作出解除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对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但这与之后的判刑处罚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当然,不管能不能监视居住,这跟之后会不会对嫌疑人、被告人判刑也没有什么关系。法院审理案件作出判决结果,一切看的是证据,而并非是之前有没有被监视居住。
  
  
  

·软件代理合同处理有哪些
    软件代理合同处理有哪些办法 其实在生活当中,如果双方决定要共同合作什么事情的话,那么在签订合同以后,正常情况下,只要双方都严格的按照合同当中的条款来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就可以了,这也不会发生什么样的纠纷。如果要针对合同进行处理的话,那么肯定是发生了合同纠纷。下面我们为您介绍的是...

·取保候审后又批捕能再取保吗
    一般不可以。取保后再次批捕的,一般情况下是案件已经查明,等待宣判即可。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应当逮捕的人犯,如发现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及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或罪行较轻的人,即可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

·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交通事故时有发生,我们都对交通事故有一个大致的了解。知道遇到交通事故需要及时报警,千万不能肇事逃逸,不然会罪加一等。但是您对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问题有了解吗?下面我们就为您整理了2017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一、标准内容 (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根...

·逮捕后存疑不起诉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吗
    一、逮捕后存疑不起诉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吗“存疑不起诉”也有叫“疑罪不诉”的,所谓存疑不起诉形似中止,实为终止(或称终结)的决定。因为依照《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则自宣布之日起生效,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最高人民...

·网贷逾期违约金合法吗
    网贷逾期违约金合法吗? 网贷,是一种很方便的贷款的方式,我们在进行网贷的时候,很多机构会要求逾期还贷的时候,缴纳一定的违约金,对于,您也是对于网贷逾期违约金合法吗这个问题存在一定的疑惑。其实,我们的法律中对于这个问题,是有介绍的,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网贷逾期违约金合法吗 ...

·需要什么条件构成遗弃罪?
    虽然遗弃行为在社会上得到您的强烈遣责,但事实上,遗弃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许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和幼小的儿童被家人遗弃,生活流离失所,甚至造成他们的死亡。遗弃行为如果达到一定的条件是会构成犯罪的,那需要什么条件构成遗弃罪?我们在下文中为您说明。 一、什么条件构成遗弃罪? 1...

·欠条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是什么
    欠条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是什么欠条的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欠条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但是,等到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欠条的诉讼时效期间还是可以重新起算的。那么欠条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是什么呢?以下是具体介绍。 一、欠条诉讼时效中...

·诉讼离婚管辖权如何确定?
    出轨往往是造成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导致离婚的主要原因,这类离婚,无过错方一般采取诉讼离婚的方式解决。发起诉讼,就得找到具备管辖权的法院,否则可能会因为管辖权异议而耽误诉讼进程。离婚案件本质上属于民事案件,那么诉讼离婚管辖权如何确定?下面请看我们的看法。 一、诉讼离婚管辖权如何确定...

·如何区分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和见习期
    一、试用期和见习期的相同点:

  1、两者都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刚刚建立劳动关系时使用的,是一个考察期、适应期。

  2、两者都有一定的期限,且都包括在劳动合同期以内。

  3、两者规定的劳动者待遇福利一般都低于...

·劳务关系怎么订立合法?
    ?劳务关系怎么订立合法?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劳务关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劳务合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该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