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应收账款质押权实现方式有哪些?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应收账款质押权实现方式有哪些?
您的位置:首页  »  
 

应收账款质押权实现方式有哪些?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应收账款质押权实现方式有哪些?应收账款质押一般涉及三方主体:质权人(主债权人)、出质人(一般为主债务人)和主债务人的债务人(即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当出质人并非主债务人时,则有如下四方主体:质权人( 主债权人) 、主债务人、出质人和出质人的债务人(出质应收账款的债务人)。我国《民法典》并没有明确规定应收账款质权的具体实现方式,根据《民法典》第425条,权利质权参照适用动产质权的规定,可推知我国应收账款质权的实现方式,包括以下三种:协议折价、拍卖、变卖。由于以应收账款出质所担保的债权的清偿期与应收账款的清偿期并非一致,因此当出现主债务人无法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权人要实现应收账款质权时,需要考虑以下三种情况:
  一、应收账款的清偿期和质权所担保的主债权的清偿起同时到期
  此时当主债务人未清偿债务时,质权人可采取以下措施:
  1、《民法典》虽然没有规定质权人向出质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直接收取其所负债务的权利,但实际上质权人与次债务人是通过两个债权债务关系联系在一起的,即质权人与出质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和出质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在质权实现条件成立时,质权人可以通过与出质人协商,并依据相关法律达成债权让与的合意,同时根据相关法律通知次债务人,由质权人在质权担保的范围内直接接受次债务人的清偿。
  2、当质权实现条件成立时,而质权人与出质人无法达成债权转让协议时,质权人可以通过《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之规定通过行使代位权的方式来实现质权。
  此时,质权人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代位权的行使必须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且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代位权的行使前提是“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因此质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必须举证证明出质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这一法定事实。
  
  (2)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代位权的行使只能以诉讼的方式进行,以出质人或者次债务人为被告,根据该解释第20条规定可知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质权人可以直接接受次债务人的清偿。
  (3)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规定应收账款质权一旦依法设立,质权人就取得了以应收账款协议折价和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除了以应收账款折价需要与出质人达成一致外,质权人以拍卖、变卖的方式行使质权的,可以直接委托有关拍卖、变卖机构进行,拍卖、变卖成交后,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出质人或者质权人通知次债务人,自通知到达次债务人之日起,发生应收账款转让的效力。
  二、应收债款的清偿期限先于质权所担保的债权的清偿期限到期
  此时,若次债务人已清偿其与出质人之间的债务,则出质人与质权人之间的应收账款质权因客体的消灭而消灭,但是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条担保物上的代位性之规定可知,此时次债务人所清偿的债权金额应当视为担保物的替代物,质权人对此替代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但是出质人是否履行到期债务还不得而知,质权人亦不得要求出质人提前履行未到期债务,因此,质权人可以和出质人协商以出质人所收取的款项提前清偿,若出质人不同意提前清偿,质权人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请求将出质人所收的款项提存。根据《提存公证规则》第四条规定可知质权人应当向债务履行地的公证处提出提存申请。
  三、应收账款的清偿期限晚于质权所担保的债权的清偿期限
  此时,若次债务人选择提前履行其与出质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则质权人可以按前述(二)中所列方式实现质权。
  若次债务人未提前履行其与出质人的债权债务关系,质权人亦无权要求次债务人提前履行,此时应收账款质权仍然存在。但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此情形下质权人需在应收账款质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两年内行使质权。若两年内无法行使,则质权人丧失质权。因此,债权人在设立应收账款质权之时,就应当特别注意应收账款的还款期限,以免因应收账款的还款期限在自身债权期限的两年后才到期,而招致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综上所述,应收账款质押权实现方式有以上三种方式,但对于应收账款质押权的实现,我们建议您一定要理清债务关系,在质押合同签订前事先征得债务人的同意,避免以后因此产生纠纷,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建议您在必要时咨询律师,合理规避风险。想了解

·离婚后不要孩子抚养权违法吗?
    女性意识不断觉醒的同时,也伴随着离婚率的不断攀升。离婚后,有些父母为了孩子的抚养权争得面红耳赤,但有的父母出于经济能力和未来择偶的考虑,双方都不要孩子抚养权。离婚后不要孩子抚养权违法吗?我们通过下文来了解一下。 一、离婚后抚养权归谁如何决定? 1、婚姻法第36条第三款规定:“...

·劳动关系转移经济补偿是否有?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通常情况下这种关系在员工离职前是不会发生改变的,但是有时会因为公司的合并分立或者其他情况使得劳动关系发生转移,这种情形下会给劳动关系带来或多或少的影响,但是劳动关系转移经济补偿有没有很多人不知道,下面我们为您解答。一、什么是劳动关系转移?...

·现在很多的城市都是房地产产业占据城市的大部分区域,自建房已经
    现在很多的城市都是房地产产业占据城市的大部分区域,自建房已经逐渐因为社会经济发展而被淘汰了,对于房地产产业的小区里,一般都有一个物业公司,主要是提供小区住户的水,电,以及一些小区公共设施的管理。那么房子质量问题找谁投诉? 一、房屋质量问题向哪个职能部门投诉 首先看房屋质量保修...

·管道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具体有哪些
    管道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具体有哪些?自古以来,管道工程质量保证措施一直是以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先主体再附属的施工方略,而管道工程的施工与周边环境自然有剪不断的厉害关系,地形地貌及地质构造对管道工程的施工有相当大的的影响因素,而管道工程的总体布置设计情况更是与管道工程的质量息息相关。 ...

·我国关于入职前怀孕竞业协议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在当今这个社会,竞争是十分的激烈,公司为了避免员工进行恶性竞争,一般会跟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对此并不是很了解,比如说,我国关于入职前怀孕竞业协议的法律规定是什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我国关于入职前怀孕竞业协议的法律规定是什么这个问题以及与其相关...

·欠信用卡两年了还了一大半了还会坐牢吗
    如果你信用卡欠款5万以上,并且逾期时间超过3个月,就会被银行起诉,在法院判决后,若拒不还款,就会坐牢。因为欠款5万达到了信用卡诈骗的量刑标准,欠款金额在5万以下不会坐牢。另外,法院判决后拒不还款,你还会被列入失信人名单,也就是俗称的老赖名单,一旦进入了这个名单,你以后就无法进行任...

·经济仲裁劳动仲裁民事诉讼的区别是什么?
    经济仲裁劳动仲裁民事诉讼的区别是什么? 一、经济仲裁劳动仲裁民事诉讼的区别是什么? (一)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区别是什么? 1、启动条件不同,仲裁的前提是当事人双方达成仲裁协议,表明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关。而民事诉讼不需要双方协商,只要一方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就会受理。 ...

·珠海青湾鱼塘征收标准是什么样的
    珠海青湾鱼塘征收标准是什么样的近日,《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出台实施。分别对田地、山林地、果树、花地、苗圃地、荷花塘、莲藕塘、竹林、鱼塘、禽畜养殖场、滩涂、蚝田、坟地、水利设施、建筑物、晒谷场地坪、化粪池、水井等都作出了详细的补偿规定,...

·法院对强奸罪既遂一般会判几年
    法院对强奸罪既遂一般会判几年法院对强奸罪既遂的判刑,要具体根据案情的具体情况而定。法定量刑标准如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

·离婚调解到第一次开庭需要多长时间
    离婚调解到第一次开庭需要多长时间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开庭时间由法院决定,实践中有长有短。 但法院立案至判决的时间也就是审理期限,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如果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如果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