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法中的非典型自首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刑法中的非典型自首
您的位置:首页  »  
 

刑法中的非典型自首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新刑法规定了自首(典型自首)和以自首论(非典型自首)两种情形,由于二者在主动投案的表现形式上有重大差异,因而对二者构成的内在要求也不同。典型自首的成立只需犯罪行为人单方做出行为便可,而以自首论则需要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人的单方行为做出评断,认为符合“尚未掌握”的标准才能成立。典型自首体现在主动投案上.以自首论则体现在主动交待余罪上。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典型自首必须具备两方面的行为特征。

   自动投案是自首的主要行为特征。典型的自首应当是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后主动到司法机关接受追究。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那些介于主动和被动之间的投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中列举了几种应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况。

   一是关于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后即主动交待罪行的自首,《若干解释》中规定: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待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司法实践中对这种情况理解不一,在掌握上有一定难度。

   “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对其中的“发觉”不能理解为“实际掌握”,尤其不能理解为没有获取充分的定案证据之前就属于没有被发觉。我们理解罪行末被发觉是指司法机关尚不知发生了该起犯罪,或者知道有该起犯罪发生但没有发觉被盘查人可能就是实施者,之所以盘查该人仅仅因为此人形迹可疑。即可能有某种违法犯罪行为,具体犯没犯罪,可能犯什么罪,司法机关并没有发觉。在这种一般性盘问的情况下,可疑人主动交待出司法机关意料之外的罪行,才可视为主动投案。因为其行为具有主动性,因而属于自首。

·行政拘留、劳动教养期间如实供述罪行能否成立自首?
    根据目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行政拘留、劳动教养期间,无论如实供述的是同种罪行还是异种罪行,均不能认定自首。第一种意见认为将被行政拘留、劳动教养人员按服刑犯处理,显属违法。第二种意见只考究了立法意图,而未能正确理解刑法典条文对“自动投案”的规定。   刑法理论界把刑法典总则第6...

·单位犯罪自首的认定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决定或由负责人决定实施的犯罪[1]。刑法分则规定有单位犯罪的罪名多达120个,几乎占总罪名的四分之一还要多,但是总则和分则均没有关于单位犯罪的自首的认定和处罚原则的规定,也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作出明确的规定...

·自首的法定从宽处罚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犯罪较轻的,还可以免除处罚。可以看出,对确定为自首的被告人,法院在对其量刑时有四种法定的裁量方式: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免除处罚或不从宽处罚。笔者认为,我国刑法对自...

·特殊情况下自首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自首必须满足两个条件: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于“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内涵,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分别予以明确规定。但该司...

·怎样才算自首?为什么有的人自首了却没有得到从轻处罚?
     法律规定:犯了罪以后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自首的 可以从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 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较重的如果有立功表现、也呼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那么 什么样的情况才算是自首呢?
   一般来说,自首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犯罪人自动投案...

·什么是特别自首?
    刑法第164条第3款、第390条第2款和第392条第2款系刑法分则关于特别自首之规定。理由如下:所规定的行为符合自首的本质特征。三个相关条款对于该类行为描述、措词及处理均为一个模式;此即“犯罪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其犯罪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而犯罪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

·“双规”期间的交待能否认定为自首?
    “双规”是指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党员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纪检监察机关指定地点、指定时间内交待问题的一种组织措施。《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2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组织和个人都有提供证据的义务。调查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采取以下措施调查取证,有关组织和个人必须...

·余罪自首的认定
    “余罪自首”不是新鲜的事,按理应是我国自首制度的传统内容。《唐律。例律》规定:“因问所骇之事,而别言余罪;亦如之。”我国革命法制史上便有“一罪既发觉,而自首未发觉余罪者,得减所首全罪之刑一等”之规定(《赣东北特区苏维埃暂行刑律》)。但是一九七九年刑法典对此不作规定,使之成为刑法学...

·因有犯罪嫌疑被拘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不是自首?
    不是自首。
       自首包括一般自首与特别自首。我们知道,成立一般自首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而成立特别自首,根据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除应符合成立一般自首的有关条件外。还应...

·共同犯罪自首的认定
    正确认定共同犯罪人的自首,关键在于准确把握共同犯罪人“自己的犯罪事实”的范围。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各种共同犯罪人自首时所要交代的“自己的犯罪事实”的范围,与其在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和具体分工是相适应的。
     1.主犯应交...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