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一、出租人未解除合同另行出租是合法的吗?律师电话13951899110
一、出租人未解除合同另行出租是合法的吗?
您的位置:首页  »  
 

一、出租人未解除合同另行出租是合法的吗?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一、出租人未解除合同另行出租是合法的吗?出租人未解除合同另行出租并不是合法的,出租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主要有这几种情形:1、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收益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3、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这里的条件是:承租人未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承租人未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无正当理由。承租人主张的何种理由方能构成“正当理由”,不应当做出一个严格的标准,应视当事人自身的状况而依诚信原则为判断,如承租人因失业而不能支付房屋租金,虽然并非不可以借债以偿还租金,然而终究过分艰难,因此,此时认为其无正当理由,而强令支付租金,否则即解除合同,实有落井下石之嫌,不值提倡。出租人已另行定出合理期限,但在该期限内承租人仍未支付租金。不过定出合理期限不是出租人主张解除合同的必要前提,因法律规定是以“可以”表述的,说明出租人对此有选择权,因此也可以不定出期限而直接要求承租人支付。二、出租人不想租了怎么办1、根据我国《民法典》有关规定,出租者突然变卦不想租房与承租者,如果在当时签订的租房合同上没有规定对违约行为作出明确的制约规定,那么承租人是无法进行有效的维权的,只能自己承担一切责任与后果。但如果合同中对违约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那么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中所约定的支付给承租人一定数额的赔偿金,如果出租人拒不支付,那么承租人有权通过法律途径为自己维护权利。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出租人违反租房合同约定,出现违约行为,那么应该支付给承租人合同中月租金的两倍作为赔偿金进行赔付,并且值得注意的是,定金和违约金以及损害赔偿金是不能进行重复计算的。2、一般来讲,《民法典》中的违约金制度不是具有惩罚性的违约金制度,实际上它应该归为赔偿性违约金制度。所以,就算违约金的金额远远高于实际损失时,这也是无可厚非的,因为这并不能改变其基本属性。如果租房中出租者违约,承租者还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否则出租者就应当承担合同中的违约责任,一般此类案件,都需根据事前在租房合同中所规定的赔偿标准或者违约责任来进行,如若没有规定,那么承租人是无法获得赔偿的,所以,租房合同上应当对违约责任明文规定,以便维护出租者与承租者两方的权利,至于租房违约金的规定,也应在租房合同中得到体现,双方可进行协商以不至于让违约金太高或太低,还可根据市场价格来决定违约金的多少。在租赁合同有效期间,若书出租人在没有获得承租人同意的情形下,就又与其他的民事主体建立了租赁关系,此种情形,承租人不仅可以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还可以直接提出解除租赁关系的请求,并且此时刑事解除权并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一、无遗嘱子女的继承顺序是怎么规定的?
    一、无遗嘱子女的继承顺序是怎么规定的? 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民法典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民法典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民法典所说的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公民与外国公民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费问题的批复
    1962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于1961年11月29日以电报请示的关于我国公民阿力也夫·依不拉克木与苏联公民阿利杜格利木娃·格乌格离婚后的子...

·犯什么罪不能减刑假释2023
    一、犯什么罪不能减刑假释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1)不管对罪犯所判处的是什么刑种与刑期,对累犯不得假释。 (2)对实施了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

·最新婚姻法什么是遗弃家庭成员?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即将生效,《婚姻法》相应废止。遗弃家庭成员,顾名思义就是一个家庭中,有成员被家庭成员遗弃的行为。通常上述所说的遗弃家庭成员的受害者,都是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需要别人赡养,抚养的人,比如老人,小孩,而行为人就是有抚养赡养义务的年轻人,小孩的父母,老人的子...

·我们一般职工在企业中上班
    我们一般职工在企业中上班,企业不仅仅为员工提供固定的薪酬,同时也会为员工购买五险,为了保障员工各项的福利,可以让员工老有所养,让员工在企业中上班更加的有保障。职工社保补缴五年可以吗?这个是可以的,只需要携带相关的材料,今天带您了解一下。一,职工社保补缴五年可以吗?退休前累计交够1...

·社会抚养费缴费流程的具体解释
    根据国家规定,违规生育的家庭,法律机构会立案侦查,根据执法人员的执法取证结果来判定是否需要像被调查人收取社会抚养费,若情节属实,那么法庭会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告知当事人需要缴纳相关费用,而后在收取社会抚养费,对于国家而言,必须有具体的规范的流程来完成这些这些国家给予权力所查办的事情,...

·如何用专利赚钱
    如何用专利赚钱 一、专利转让 专利转让是指专利权人将其专利的所有权移转至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约定价款。通过专利权转让合同取得专利权的当事人,即成为新的合法专利权人,原专利权人不再拥有该专利的支配权。 二、专利许可 事实上,专利许可类似于专利权出租,其 租赁 方式分多种。 ...

·拖欠工资双倍赔偿依据是什么?
    拖欠工资可以要求赔偿,但不是双倍工资,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才可以主张双倍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

·怎么分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怎么分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一、怎么分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按下列原则对当事各方的总损失进行调解: (1)当事人负全部原因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当事人负主要原因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3)当事人负同等原因...

·电子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
    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具体来说,采用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和可靠的电子签名。用人单位应...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