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内蒙古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内蒙古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您的位置:首页  »  
 

内蒙古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是交通事故赔偿中一种特殊的情况,其发生的条件是交通事故中出现了被害人死亡。在被害人死亡后,其赔偿情况有什么特别的,或者说多了什么赔偿项目。您都知道,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有统一的赔偿项目。下面以内蒙古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为例,计算死亡赔偿数额。
  
  一、内蒙古公开数据
  
  根据《2015年内蒙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5年内蒙古发生的交通事故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594元/年;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1876元/年;
  
  农牧民人均纯收入10776元/年;
  
  农牧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0637元/年。
  
  二、赔偿标准
  
  1、死亡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594元×20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776元×20年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594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776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594元×5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776元×5年
  
  2、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丧葬费=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
  
  3、被抚养人生活费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1876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0637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丧失劳动能力)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1876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0637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1876元×[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0637元×[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1876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0637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三十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综上,根据《内蒙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介绍了内蒙古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及其计算方式。交通事故发生了死亡,其赔偿标准计算方式与普通的交通事故赔偿有所区别。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情况,举证困难也是其中一种。我们认为,在搜集证据的时候,需要咨询专业律师或者,在专家的建议下准备赔偿的证据,使赔偿事项顺利进行。

·特殊的商标侵权问题
    1,商标的反向假冒 商标的反向假冒也称商标的反向仿冒,是指经营者合法取得他人拥有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未经商标注册权人同意,擅自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后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商标反向假冒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向他人虚假地表示商品的真实来源,其实质是一种商标侵权行为。我国...

·二手房屋买卖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是不是有很多人不懂二手房屋买卖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我们可以来看看这个问题。如何判断注意事项是很简单的,而涉及到这个问题的时候,就要先查阅资料和相关法律法规,来确保做得正确。通过一定的求证和查阅,才可以让你在面对此类问题的时候保持理智,不犯低级错误。 在二手房交易中,许多购房者往往...

·报复陷害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

·撤销权成立的条件
    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

·2023地下车位的新规定是什么?
    地下车位的新规定是什么?一、地下车位的新规定是什么?如果地下车位(库)建筑面积未分摊,且开发商单独取得车库产权的,则开发商可以对购房人出售产权,但地下车库只能预售给本小区范围内的商品房预购人。《北京市城市房屋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可以单独转让的地下停车库等附属...

·商标被抢注可以销售吗?
    商标被抢注可以销售吗?商标被抢注不可以销售,抢注商标后高价出售是违法行为,触犯《反不正当竞争法》。恶意抢注目的在于不法售卖,认定以售卖商标为目的的恶意滋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增加恶意抢注行为的非法成本。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形式主要有:没收违法所得、罚...

·小三可以告重婚罪吗
    一、小三可以告重婚罪吗 小三是可以告重婚罪的,但并不是所有的小三都能够告。必须是小三构成重婚罪当中的受害者,即在与有夫之妇或有妇之夫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期间,其并不知道对方已经结婚。那么这种情况下的小三才能以受害人的身份状告对方重婚罪。 二、重婚罪如何认定 关于重婚罪的认定...

·二手房交易的步骤是怎样的
    二手房交易的步骤是怎样的一、二手房交易的步骤是怎样的 选择中介公司进行二手房交易,比较省心省时,在中介的“监督”下会减少许多不必要的麻烦。二手房交易一般都由以下几个步骤来完成(因各房产中介规定不同,各步骤或略有差异): (一)登记 买卖双方到中介机构咨询二手房交易的相关政策,并详...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通常情况下是怎么判刑的?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通常情况下是怎么判刑的? 一、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通常情况下是怎么判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案例分析
    1、(1)案情 家住某区赵某今年51岁,她在街头摆的射击摊位上,6支枪形物被鉴定为枪支,12月27日,河北区法院一审判她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赵某的女儿王某说她没有想到摆一个射击摊儿会被判刑,而且这么重,“都知道那是玩具枪。”她称,母亲赵决书显示,法院审理查...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