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湖南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哪些内容?律师电话13951899110
湖南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哪些内容?
您的位置:首页  »  
 

湖南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哪些内容?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湖南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哪些内容?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上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严格执行补偿标准,确保征地补偿费用落实到位
  (一)严格实施征地补偿标准。各地应严格按照国家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有关规定,编制和报批土地征收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依标准实施征地补偿。各类建设用地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法定补偿标准,不得擅自以会议纪要等文件变相改变补偿标准。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立项审批和概(预)算审核等环节,要严格把关,确保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列入建设投资。在实施征地前,要督促有关单位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等各项费用预存至征拆资金专户,确保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到位。
  (二)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全省经济发展水平、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原则上每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一次调整。各市州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集体土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调整方案及房屋拆迁补偿办法,依法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目前实施的地上附着物、青苗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在近3年未作调整修订的市州,应及时组织调整修订。
  (三)依法分配使用征地补偿费用。征地补偿费应支付给享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中10%的被征土地的征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其使用分配和管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牵头负责,会同国土资源、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察、公安、民政、审计等有关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加强对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并依法做好被征地农户承包土地变更登记工作。
   二、严格履行征地程序,提高征地拆迁工作透明度
  (四)切实做好征地报批前的告知、确认、听证工作。征地报批前,各地应及时将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申请听证的途径、联系方式等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告知工作应采取在村和有征地拆迁事项的组内醒目位置张贴公告、进村入户送达、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告等有效方式,尽可能扩大被征地群众的知晓面。对涉及房屋拆迁的,应将公告送达或张贴至拟拆迁的具体农户,并通过拍照、摄像等方式留存依据。在开展拟征地告知的同时,须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代表共同确认。被征地农民要求听证的,应及时按程序组织听证,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合理要求。用地报批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说明拟征地告知、确认和听证工作的组织方式和过程,对程序不到位、告知确认等工作不落实的,不予通过用地审查。
  (五)认真组织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征地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及时将征地信息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并依法组织实施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登记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要重点推进征地信息查询制度,方便公众查询征地批复、范围、补偿、安置等相关信息。要大力推行“张榜公示”,把“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融入征拆程序的每一个环节,将被拆迁人的姓名、房屋面积、人口及补偿金额等个人补偿信息进行张榜,并在网站、电视、报纸等媒体上进行全方位、多层面的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要不断优化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对在征地报批前履行了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并完成土地补偿登记的,可在征地报批的同时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批准后,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可同步进行。涉及压覆矿业权补偿的,市、县人民政府应督促建设方及时做好补偿工作,补偿到位后应及时办理矿业权范围调整或矿业权注销手续。
   三、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保障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
  (六)实行多元化安置。鼓励多渠道多形式就业,各地要贯彻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积极引导和支持被征地农民转变就业观念,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按照统筹城乡就业的要求,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征收土地上开办的各类企业单位,同等条件下要优先招聘被征地农民就业。鼓励劳动密集型和中小微企业积极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加强规划统筹,适度将部分商业设施向集中安置区布局,创造就业机会,促进被征地农民向商业服务业转移。在城市规划区内,应积极推行货币补偿和公寓楼安置,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转变为城镇居民,并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做到征地、补偿、保障“三同步”。在城市规划区外,应优先对被征地农民在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调地安置或农业安置,并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农村社保体系;对不具备调地或农业安置的地方,要采取其他安置途径,确保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
  (七)切实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征地涉及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原则上要先安置后拆迁,落实好安置措施后方可实施拆迁,不得违法违规强制拆迁。确需过渡安置的,要取得被安置农民的理解和支持,并通过安排临时过渡房或支付过渡费的形式,保证被拆迁人在过渡期内的基本居住和生活条件。拆迁过渡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年,超过期限的应相应增加过渡费的支付额度。
  (八)统筹有序推进征地拆迁。各地应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和近期建设规划,合理确定一段时期内征地涉及的农民房屋拆迁规模,科学编制拆迁安置规划及方案,对拆迁安置用地和建造安置住房作出安排,有序推进拆迁安置工作,避免出现“重复拆迁”现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一般不单独为被拆迁对象安排宅基地建房,主要采取货币或实物补偿的安置方式,由被拆迁农户自行选购商品房或接受政府提供的安置房;要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生产生活的原则,建设功能齐全、设施配套的安置区,进行集中安置建房。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主要采取迁建安置方式,要优先利用空闲地和闲置宅基地,结合新农村、中心村和旅游小镇建设,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迁建用地。
  四、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征地拆迁管理
  (九)加强征地拆迁监督检查。市、县人民政府是征地组织实施的主体,对征地拆迁管理工作负总责。各部门应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能,加强配合协作,不断强化征地拆迁监督制约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各级国土资源、监察等有关部门,要采取专项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征地拆迁工作中程序是否合法、拆迁行为是否规范、补偿安置是否落实等情况进行适时监督,及时纠正征地拆迁工作中出现的偏差,确保征地工作依法规范有序地进行。要严肃查处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强迫搬迁的行为,严禁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或突击、“株连”等方式强制征地拆迁行为,严禁在征地拆迁过程中随意动用警力。
  (十)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在实施征地前,各地要分析和评估易引发不稳定风险的环节和因素,对不稳定因素、矛盾纠纷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重大项目及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项目,要按规定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恶性案件的征地拆迁项目,在风险隐患化解前一律暂缓实施。在征地实施中,要加强监管,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做到早发现、早处理,避免矛盾积累激化。要建立应急预案,对征地拆迁突发事件,要及时采取措施妥善解决,防止事态扩大。
  (十一)实行征地批后反馈制度。建设用地批准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将征地批后实施情况,包括实施征地范围和规模、履行征地拆迁程序、征地补偿费用到位、被征地农民安置及社会保障落实等情况,及时报送至“征地批后实施系统”,及时掌握、分析征地批后实施情况,加强征地批后监管,并适时将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及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状况报送同级人民政府。
  (十二)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各地要积极探索创新在征地拆迁中做好宣传引导、化解矛盾的有效途径和办法,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网络、宣传手册等方式广泛宣传征地拆迁政策,引导群众理性反映问题和诉求,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要大力宣传征地拆迁工作中的具体措施和典型经验,争取社会公众和舆论的理解和支持,为依法实施征地拆迁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以上便是我们整理的湖南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相关内容。新内容增加了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方式,对拆迁公益事业用房做出了新规定。这些内容有利于保护被拆迁房屋所有人的权益不受侵害,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

·北京买房资格审查手续是怎样的?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火爆,很多城市也出台了调控政策,像在北京买房的话就需要达到一定条件才行。通常,有在北京买房意向的人们会做个资格审查,看看自己是否具备条件,否则即便是钱到位了,也无法顺利买到房子。那么北京买房资格审查手续怎么办理?下面我们为您解释下相关知识。 一、北京买房资格如何...

·用人单位录用童工怎么举报
    虽然大部分国家都有关于童工的规定,但是一般都是对童工进行了保护的,即不允许用人单位使用童工。而在我国童工一般是指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样也不允许用人单位录用童工,要是发现单位有这样的行为,其实可以进行举报。不过此时单位用童工怎么举报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用人单位...

·支付令申请书
    

支付令申请书

申请人:××银行

地址:××省××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A  &nb...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指南2010
    

一、买卖合同的订立

(一)买卖合同订立中出现争议的主要类型与特点

当事人之间就买卖合同订立中出现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于合同主体的争议。买卖行为是经济活动中最常见的一种,市场主体或因考虑交易的便捷、或因法律意识...

·土地出让金返还方式有哪些?
    土地出让金返还方式有哪些? 第一、政府主导拆迁,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建设购买安置回迁房 第二、政府主导拆迁,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拆迁(代理拆迁、拆迁补偿) 目前招拍挂制度要求土地以“熟地”出让,但现实工作中一些开发商先期介入拆迁,政府或生地招拍挂,由开发商代为拆迁。在开发商交纳...

·湘潭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湘潭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湘潭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保障被征收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秩序,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合同法中违约金多少怎么规定?
    合同法中违约金多少怎么规定?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合同法》同时废止。 一、违约金多少怎么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

·2023年判缓刑有案底吗,可以消除案底吗?
    判缓刑有案底吗?缓刑有案底,因为缓刑也是人民法院作出的一种有罪判决,会有犯罪记录。如果被判处缓刑的话,是需要遵守缓刑的相关规定的。《刑法》第七十六条 【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

·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1、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

·什么样的公司可以发行债券
    什么样的公司可以发行债券 一、什么样的公司可以发行债券 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也就是具有发行公司债券资格的公司为: 1、股份有限公司; 2、国有独资公司; 3、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4、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在这四种可以发行...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