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处罚律师电话13951899110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处罚
您的位置:首页  »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处罚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处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最新修改的内容规定:
  
  1、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3、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处罚
  
  1、《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2、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2)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4)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5)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6)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7)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3、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4、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5、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起诉、审判。
  
  醉驾的处罚,分为了两方面,一个是交通行政方面的处罚,一个是刑事处罚。由于现在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不是一律认定构成犯罪了。因此,其中的刑事处罚也就不是必须的。具体还是要根据实际的醉驾情况加以分析、判定。而通常认定构成犯罪的话,也是以危险驾驶罪论处。但在醉驾的基础上发生严重交通事故的,则可能会认定属于交通肇事罪。
  
  

·房屋买卖违约责任有哪些
    在买卖房屋的过程中出现的违约行为是比较多的,此时就需要违约方对守约方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那么法律规定的房屋买卖违约责任都有哪些呢?而房屋买卖违约金又该怎么计算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房屋买卖违约责任都有哪些 1、继续履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

·工伤员工自己可以申请工伤鉴定吗?
    工作中受到工伤是一件很麻烦的事情,因为受工伤不仅是身体受到了伤害,还会带来一系列需要处理的后续事件。受工伤之后要先申请进行工伤认定,然后在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只有拿着鉴定结果才能索赔。如果用人单位不申请工伤鉴定,工伤员工自己可以申请工伤鉴定吗? 一、工伤员工自己可以申请工伤鉴定...

·满足什么要件构成强迫卖淫罪
    满足什么要件构成强迫卖淫罪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犯罪的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但也包括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和男性。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他人意志,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他人卖淫。关于用何种方法强迫他人...

·卫生洁具购销合同怎么写?卫生洁具购销合同范文是怎样的
    卫生洁具购销合同怎么写?卫生洁具购销合同范文是怎样的 卫生洁具购销合同 买方: 卖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建材买卖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所购建材基本情况(单位:元) 合计人民币(大写): ...

·8级工伤能赔多少钱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土地使用权怎么样过户?
    土地使用权怎么样过户? ?土地使用权怎么样过户 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是指在初始土地登记之后,单位、集体或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发生权属转移或用途改变而办理的登记。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其土地使用权不受法律保护。 1、申请 由用地者填写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说明变更依...

·抢劫和抢夺有什么区别,不同之处有哪些?
    抢夺和抢劫,两个词语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在刑法规范里面,两个罪名确相差甚远,尤其是对于量刑而言。那么,到底什么是抢夺罪,抢夺与抢劫的区别又有哪些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什么是抢夺罪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抢...

·有交通事故精神赔偿金吗?交通事故赔不赔精神损害?
    找专长律师:交通事故律师 医疗纠纷律师 知识产权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土地房产律师 您都知道,发生交通事故后,第一时间是寻求交通事故鉴定,以确定双方的责任,从而主张事故赔偿。交通事故赔偿肯定包括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赔偿。但是,还有很多人有疑惑,有交通事故精神赔偿金吗?我们可以...

·未成年人抢劫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在刑法上,未成年人又分成了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同的年龄阶段,承担的刑事责任也不相同。而其中一部分未成年人是可以构成抢劫罪的犯罪主体的,那此时就需要根据法律中的规定对其作出处罚。不过这个未成年人抢劫罪量刑标准是怎样...

·权利人向海关总署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期限
    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备案知识产权的情况发生变更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自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核准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向海关总署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