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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和故意伤害之间的界定是否有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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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和故意伤害之间的界定是否有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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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暴力和故意伤害之间的界定是否有明确的规定
  
  一、家庭暴力和故意伤害之间的界定是否有明确的规定?
  
  关于家庭暴力和故意伤害之间的界定再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小编从以下几点给大家分析:
  
  1、以家庭暴力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标准,分为一般的家庭暴力与犯罪的家庭暴力。
  
  一般的家庭暴力达不到刑法规定的犯罪程度,如殴打致使轻微伤、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公然侮辱他人诽谤他人、虐待后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等等。
  
  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是违反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等。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2、以暴力行为侵害对象不同为标准,分为侵犯身体的家庭暴力与侵犯精神的家庭暴力。
  
  侵犯身体的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员一方对另一方身体的有形伤害行为,包括所有对身体的攻击行为,如殴打、推搡、脚踢、使用工具攻击等。
  
  侵犯精神的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员一方对另一方精神的无形伤害行为,如威胁、恫吓、辱骂、当众或私下恶意贬低、挖苦、嘲笑、限制行动自由等。
  
  3、以造成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为标准,分为轻微的家庭暴力、严重的家庭暴力和极严重的家庭暴力
  
  轻微的家庭暴力并不构成犯罪,属于一般家庭暴力,但这并不意味着就不需要重视,轻微的家庭暴力有可能愈演愈烈发展为严重的家庭暴力。
  
  严重的家庭暴力是指的致使他人轻伤的家庭暴力行为,按我国刑法规定,故意造成他人轻伤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
  
  极严重的家庭暴力是指的致使他人重伤或死亡的家庭暴力行为。如果受害人当时的伤情并不严重,但发展为重伤的,也应当视为重伤;同样的,当时的伤情比较严重,而后又基本上恢复正常或者只造成轻伤害的,不能以重伤论处。
  
  二、家庭暴力法律最新规定:
  
  1、根据《婚姻法》第43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受害人要求依法处理的,公安机关才能受理,受害人未向公安机关要求处理的,公安机关不予处置。
  
  2、《婚姻法》第43条第3款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爱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3、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的规定:“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四)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五)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胁迫或者诱骗不满十八岁的人表演恐怖、残忍节目,摧残身心健康的;
  
  (七)隐匿、毁弃或者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的。
  
  发生在家人们之间的这种暴力性行为,不能因为跟对方的关系特殊就可以成为逃脱法律制裁的借口了,有很多的家庭暴力实际上已经逐步演化成为了虐待,甚至于是故意伤害,但是法律上缺乏家暴和故意伤害之间的相关法律定论,所以才导致家暴引起的恶性案件屡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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