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还款能否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律师电话13951899110
还款能否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
您的位置:首页  »  
 

还款能否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还款能否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这些事由区别于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都是依当事人主观意志而实施的行为。诉讼时效的目的是促使权利人行使请求权,消除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稳定状态,从而诉讼时效进行的条件是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如果当事人通过实施这些行为,使权利义务关系重新明确,则诉讼时效已无继续计算的意义,当然应予以中断。1.起诉。即权利人依诉讼程序主张权利,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起诉行为是权利人通过人民法院向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方式。故诉讼时效因此而中断,并从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时重新起算。2.请求。这里指权利人直接向义务人作出请求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这一行为是权利人在诉讼程序外向义务人行使请求权。改变了不行使请求权的状态,故应中断诉讼时效。3.承诺。即义务人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直接向权利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基于义务人认诺所承担的义务,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得以明确,诉讼时效自此中断,并即时重新起算。认诺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包括部分清偿、请求延期给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担保等。二、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发生后,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事由存续期间,时效不进行,中断事由终止时,重新计算时效期间。但如何确认中断事由的终止,因事由的性质有别而有所不同:(1)因请求或同意中断时效的,书面通知应以到达相对人时为事由终止;口头通知应以相对人了解时为事由终止。在时效期间重新起算后,权利人再次请求或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可再次中断。(2)因提起诉讼或仲裁中断时效的,应于诉讼终结或法院作出裁判时为事由终止;权利人申请执行程序的,应以执行程序完毕之时为事由终止。(3)因调解中断时效的,调处失败的,以失败之时为事由终止;调处成功而达成合同的,以合同所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时为事由终止。以上就是诉讼时效中断的具体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相关事项的处理和认定上,应当对诉讼时效中断的具体条件进行适用后才可以处理,司法机关应当对诉讼时效的期限进行认定,如果出现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那么是可以不予受理相关案件的。
  
  
  

·新婚姻法父母出资认定购房有什么不同?
    随着房价的飙升,买房越来越困难了,有些人报着不买房不结婚的心态,有些刚出来工作,本身没有什么积蓄的情侣结婚,此时双方父母为了各自子女的生活,会出资买房,那么新婚姻法父母出资认定购房有什么不同呢?下面就和我们一起从下面文章中了解一下吧。 一、新婚姻法父母出资认定购房有什么...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处理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处理现实中,欠钱不还的朋友大有人在,而且还有些人“引以为荣”,很多债权人对这些人是深恶痛绝,后悔当初怎么借钱给他,那么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处理呢?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在下文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欠钱不还怎么处理1、直接开口要:如果是有当时借钱时朋友给的...

·商标复审材料要哪些
    商标复审材料要哪些 一、商标复审提交什么材料 1、商标驳回通知书或商标异议结案通知书 2、商标复审申请书; 3、商标明确的请求理由和事实依据,并附有关证据材料; 4、委托代理组织,并提交商标复审委托书; 5、注册人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二、商标复审的程序是怎样的 商标...

·北京是我国的首都也是一个国际化的大都市,房价比较高昂。刚去北
    北京是我国的首都也是一个国际化的大都市,房价比较高昂。刚去北京工作的人很难买到合适的房子,这时候可以用租房来解决住的问题。租房子过程中有一些注意事项,可以预防以后会产生纠纷。下面为您介绍一下北京租房需要注意什么。 北京租房需要注意什么: 一、租金低于市场价 当租金明显低于市...

·法院邮寄送达对方拒收视为送达吗
    法院邮寄送达对方拒收视为送达吗?一、法院邮寄送达对方拒收视为送达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对于法院邮寄送达的情形,被送达人拒收并不否定送达的...

·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是指什么
    在法院处理诉讼案件过程中,为了保证案件解决的真实性和公平公正性等,会对搜集到的证据进行司法鉴定,其中就包括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那么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是什么?包括什么内容?在这里跟随我们一起了解一下。 一、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是什么?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

·应该认定为工伤的:
    应该认定为工伤的: (1)必须是在工作时间和场所内; (2)必须是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 (3)不符合条例第十六之规定。 二、不应该认定为工伤的: 首先,是否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很容易认定的,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打架受伤肯定不能认定为工伤的。 其次,是否为...

·一、驾驶人员不赔偿交通事故咋办?
    一、驾驶人员不赔偿交通事故咋办?1、如果肇事车辆有购买保险,可以将肇事车辆车主、司机和购买保险的保险公司一起起诉进来;2、先由承保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肇事者承担3、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的决议;
(3)变更股东、投资总额、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时应提交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
    南京律师...

·小公司股权转让程序是怎样的?
    小公司股权转让程序是怎样的? 一、哪些行为属于股权转让行为?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了七类情形为股权转让行为:(1)出售股权;(2)公司回购股权;(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4)股权...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