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什么是申诉?律师电话13951899110
什么是申诉?
您的位置:首页  »  
 

什么是申诉?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申诉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认为确有错误,向原审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的重新处理的一种诉讼请求。??
  在申诉期间,原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如发现申诉有理的,由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裁定;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
  另外,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如果罪犯被判缓刑会留案底吗?
    我们知道要是罪犯被判缓刑的话,那其实是有机会最终不用执行所判的刑罚,不过这仅限于主刑,如果同时还判有附加刑的话,那附加刑也是需要执行的。但如果罪犯被判缓刑会留案底吗?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所谓案底,是指司法机关对于判决后形成的案卷,所保留的档案资料。判缓刑,代...

·涉外离婚诉讼向哪个法院提出?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我国对于涉外离婚诉讼适用法院地法。 我国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一般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有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但是存在一些例外: 1、对...

·证明由己方抚养子女为宜的证据
    证明由己方抚养子女为宜的证据 在离婚诉讼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孩子的抚养存有争议,这种争议分两种情形,一种是双方都希望抚养孩子;一种是双方不希望抚养孩子。实践中前者的情况居多,我们就以的一种情况为例,进行说明。 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应该根据我国抚养孩子的立法精神,从如何有利于孩...

·什么是耕地占补平衡
    什么是耕地占补平衡一、耕地占补平衡的概念  耕地占补平衡是指建设占用多少耕地,各地人民政府就应补充划入多少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占用单位要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应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耕地占补平衡是占用耕地单位和个人的法定...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主责对应次责这样划分?
    现在不少人都拥有了属于自己的车,这为您的出行提供了不少的便利,节约了不少时间,但是万事总有利弊,交通工具的发达和普及也造成了许多问题,交通事故的高发率就是其中之一。那么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主责对应次责怎样划分呢?下面,的我们为您做详细的介绍。 交通事故主次责任如何确定,交通事故...

·工程质保金退还新规定有哪些
    工程质保金退还新规定有哪些 随着现在社会越来越多的人从事建筑行业,关于建筑行业的法规也越来越健全,承包各类工程也是有了相应的规定,而承包工程的一方在承包时是要缴纳一定的工程质保金的,相信您对于这个工程质保金的了解还是有些缺乏的,今天我们给您整理一下关于工程质保金退还新规定有哪些...

·劳动仲裁中的主体
    第一种,是劳动者的人事关系,工资关系和劳动关系相一致的情况。这也是在正常情况下,劳动用工机制健康发展、良性循环的模式和必然。在这里,只要用人单位具有法人资格,则无论何种劳动争议案由,该用人单位均毫无疑问地具有民事诉讼主体的资格。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三十条,...

·企业恶意拖欠货款客户怎么处理的?
    企业恶意拖欠货款客户怎么处理的?如今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在工作做生意等都非常看重诚信,诚信对于企业来说直接影响其形象,进而影响收益;而个人的影响就是在贷款方面就会有极大的困难。就如现在很多贷款,到了还款时期却拖延时间拒绝还款。那企业恶意拖欠货款客户怎么处理的?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

·在交通事故的处理过程中,对事故责任的认定是尤为重要的,关系着
    在交通事故的处理过程中,对事故责任的认定是尤为重要的,关系着当事人承担责任的比例。那么您知道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流程是怎样的吗?而又该如何划分交通事故责任?具体内容请从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流程是怎样的 1、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当立即拨打122报警电话...

·许昌征地补偿标准依据那些因素进行决定
    许昌征地补偿标准依据那些因素进行决定许昌征地补偿标准依据土地类型、土地年产值、土地区位登记、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决定,再依据片区划分用于征地补偿综合计算的标准。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可以得知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