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珠海市市直合同制职员管理办法是什么?律师电话13951899110
珠海市市直合同制职员管理办法是什么?
您的位置:首页  »  
 

珠海市市直合同制职员管理办法是什么?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珠海市市直合同制职员管理办法是什么?
  
  ?珠海市市直合同制职员管理办法 ? ? ?
  
  一、为了提高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效能,充分调动我市合同制职员的工作积极性,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市直单位合同制职员管理工作的通知》(珠人社[2012]292号)及《关于调整市直单位合同制职员工资福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 本办法所称的合同制职员是指在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数额内,被录用者与市职员服务中心订立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人员。用人单位所需专业技术类合同制职员及辅助类合同制职员的考核适用本办法。
  
  三、用人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合同制职员进行管理和考核。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制定本单位合同制职员的考核标准和办法,其中包括试用期考核、月度考核、年度考核和合同期满考核,考核结果应及时报市职员服务中心审定、备案。考核结果作为职员续聘、解聘、工资升降、奖惩的依据。
  
  四、合同制职员考核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合同制职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五、合同制职员入职后,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称职及以上的,将在该职级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可连续晋升至该职级最高工资档次止。
  
  六、用人单位应对本单位合同制职员进行试用期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合同制职员在试用期内考核为不称职的,用人单位应将考核不称职的鉴定材料及要求解聘的报告及时报送市职员服务中心,市职员服务中心依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市直单位合同制职员管理工作的通知》(珠人社[2012]292号)第六条及相关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七、试用期限按以下几种方式实行:
  
  1、合同期限为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为1个月;
  
  2、合同期限为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为2个月;
  
  3、合同期限为2年以上、3年以下的,试用期为3个月;
  
  以上试用期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八、用人单位应对本单位合同制职员进行月度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九、用人单位应认真做好本单位合同制职员的月度考核工作,并于每年1月20日前向市职员服务中心集中报送上年度《合同制职员月度考核登记表》(附件1)。如遇当月考核为不称职的,应于次月20日前向市职员服务中心提交上述月度考核登记表。用人单位应认真做好本单位合同制职员的月度考勤工作,如遇请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及时报市职员服务中心。
  
  十、月度考核为不称职的合同制职员,将不发其次月全额绩效工资。
  
  十一、用人单位应对本单位合同制职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十二、用人单位应在年终认真组织合同制职员做好年度考核工作,填写《合同制职员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2),并于次年1月20日前将考核结果报送市职员服务中心。
  
  十三、合同制职员优秀比例为合同制职员总数的15%。合同制职员人数不足5人的单位,可推荐1名优秀职员,并将职员优秀事迹材料报市职员服务中心审批;合同制职员人数为5人及以上的单位,优秀比例为本单位职员总数的15%(小数点后的数按“四舍五入”的原则处理,不得突破),优秀等次人员名单报市职员服务中心审批。
  
  十四、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合同制职员,给予奖金800元。奖励费用列入财政预算。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合同制职员,将解除其劳动合同。
  
  十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同制职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1、工作未满半年的;
  
  2、考核年度内到龄退休,已办理或正在办理手续的;
  
  3、当年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
  
  十六、用人单位应对本单位合同制职员进行合同期满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具体考核内容及办法由用人单位负责制定,合同期满考核结果将作为是否继续聘用合同制职员的主要依据之一。
  
  十七、本办法由市职员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十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珠海市市直合同制职员管理办法对市直合同制职员的考核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考核结果与职员的工资、奖金和聘用直接挂钩。以上就是本次对于“珠海市市直合同制职员管理办法”的解答。

·一、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
    一、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1)劳动合同期限 法律规定合同期限分为三种:有固定期限,如1年期限、3年期限等等均属这一种;无固定期限,合同期限没有具体时间约定,只约定终止合同的条件,无特殊情况,这种期限的合同应存续到劳动者到达退休年令;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例如:劳务公司外...

·技术合同登记的步骤是怎样的
    技术合同登记的步骤是怎样的?个人通过发明创造获取技术知识产权后,可以将其出售或者转让,双方为了明确权利和义务,要签署一份技术合同。按照规定,双方当事人要将签订好的技术合同进行登记,这样做可以减少技术交易纠纷,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那么,技术合同登记的步骤是怎样的?我们通过本文告诉您...

·信用卡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信用卡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一、信用卡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一)在认定信用卡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时,法院考量的因素主要是“信用卡消费是否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如果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应当认为为共同债务; (二)其次是主张信用卡债务属于共同债务方的举证责任问题:有真实的消费...

·怎样确定逾期还款的利率
    怎样确定逾期还款的利率 一、怎样确定逾期还款的利率 1、如果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的借贷纠纷,债务人违约的,债权人因其违约而造成的损失主要是依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及因追讨而支出的费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约定的借款利息比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稍高,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债务人亦可...

·商标网无效的商标是否可以申请注册?
    商标网无效的商标是否可以申请注册?无效的商标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就可以申请注册的;第四十四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

·刑诉法羁押期限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一、刑诉法羁押期限的相关规定是什么?1、拘留的羁押期限最多为三十七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第二款规定,“对于流...

·一、工作五年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一、工作五年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符合哪些条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义务,遵守合同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因后悔或者难以履行而擅自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为了保障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和劳动者劳动权的实现,本法规定在特定条...

·强迫卖淫罪通常情况下是怎么判刑的
    强迫卖淫罪通常情况下是怎么判刑的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刑法修正案九废除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强迫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二)...

·企业并购贷款还款的方式和来源有哪些?
    企业并购贷款还款的方式和来源有哪些?并购贷款,即商业银行向并购方企业或并购方控股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股权对价款项的本外币贷款。是针对境内优势客户在改制、改组过程中,有偿兼并、收购国内其他企事业法人、已建成项目及进行资产、债务重组中产生的融资需求而发放的贷款。并购贷款是一种特...

·雇佣关系死亡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雇佣关系在中国的意思是指受雇人提供劳动事务,而相对应的雇主支付赢得报酬的法律关系。但是雇佣关系又与其他的劳务关系有所不同,那么雇佣关系死亡赔偿标准具体是怎样的呢?雇佣关系又有怎样的法律特征呢?接下来,我们为您解惑。 一、雇佣关系死亡赔偿标准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