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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的刑事责任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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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的刑事责任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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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危险驾驶罪当中,比较常见的就是醉驾了,这也是很多机动车驾驶者经常出现的一种情况。虽然也属于交通违章行为,但当事人更在意的却是刑事方面的责任。那到底危险驾驶罪的刑事责任是怎样的呢?请跟随本站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危险驾驶罪的刑事责任是怎样的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危险驾驶罪怎么认定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之处:三个罪名既然都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最主要的共同之处就是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三者之间的区别。其区别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主观方面不同。正如前所述,危险驾驶罪在主观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义上过失犯罪,主观上只能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是故意,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为过失。
  
  2、在行为方式上不同。危险驾驶罪只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两种行为,交通肇事包括一些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要求实施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但犯危险性相当的危险行为。不应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的行为。
  
  在分析了上文之后,您应该清楚我国目前关于危险驾驶罪的刑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吧,此罪属于危险犯,当然,由于此时尚未造成实际的损害结果,因而给予的处罚也不是很重,一般就是处拘役并处罚金,现实中犯危险驾驶罪被适用缓刑的情况其实是很多的,建议可以委托律师来进行缓刑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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