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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十种缓刑情形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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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十种缓刑情形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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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醉驾十种缓刑情形是哪些?
  
  缓刑只对酒精含量在120mg/100ml以下,无以下从重情节、且认罪的被告人适用:
  
  (1)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尚未构成交通肇事罪的;
  
  (2)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的;
  
  (3)醉酒驾驶营运客车(公交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单位员工接送车、中(重)型货车等机动车的;
  
  (4)醉酒在城市道路上驾驶工程运输车的;
  
  (5)造成他人轻伤且负有主要责任的;
  
  (6)无驾驶汽车资格醉酒驾驶汽车的;
  
  (7)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的;
  
  (8)在被查处时逃跑,或者抗拒检查,或者让人顶替的;
  
  (9)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
  
  (10)曾因酒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
  
  二、醉驾判缓刑的条件:
  
  对酒精含量在120mg/100ml以上的,或者具有前款10种从重情节的被告人,不适用缓刑。对未成年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的,适用缓刑。
  
  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是反映该种犯罪危险程度的主要量刑因素,驾驶的车辆种类、行驶的道路种类、实际损害后果是重要的量刑因素。同时,还要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曾经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情况、其他交通违法情况等情节。
  
  惩治“醉驾”犯罪,要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当重点打击醉酒在公路、城市道路、高速公路上驾驶各类汽车的行为,特别是对醉酒驾驶营运客车(公交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单位员工接送车、中(重)型货车,及在城市道路上驾驶工程运输车的,应当判处较重的刑罚。
  
  在突出惩治重点的同时,要实事求是地对待醉酒驾驶超标两轮电动车问题。对于醉酒驾驶超标两轮电动车,凡是没有发生致他人轻伤以上事故且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醉酒驾驶超标两轮电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不起诉)。
  
  免予刑事处罚(不起诉)原则上只对酒精含量90mg/100ml以下,无上述10种从重情节且认罪的被告人适用。但对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以下,无上述10种从重情节,并有特殊情形的(如抢救危急病人等)极少数案件,也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不起诉)。
  
  并处罚金的,按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计算,以此累加。
  
  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并不得适用缓刑。
  
  代理律师的缓刑请求是不会得到受理的,这是由于若驾驶员依旧对社会存在威胁,那么,允许其请求,难免会再次导致醉驾事件的发生。司法机关在受理缓刑请求时,必须慎重审核,确保其对社会没有危害之后,才能批准其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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