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犯罪形态与犯罪构成的关系是怎样的?律师电话13951899110
犯罪形态与犯罪构成的关系是怎样的?
您的位置:首页  »  
 

犯罪形态与犯罪构成的关系是怎样的?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犯罪行为在日常行为是较为平常出现的,民事主体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实施的犯罪行为不仅会侵害他人的权益,而且还会使社会处于动荡之中,甚者还会危害国家的经济利益。故而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就犯罪形态与犯罪构成的关系,旨在加以制止。
  一、创立“犯罪构成要件要素”概念
  在我国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中,只有“犯罪构成要件”的概念,而没有使用“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概念。但是,作为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内容是客观存在的。只不过,把犯罪构成要件与犯罪构成要件内部组成因素的“要素”错误地等同起来,在我国刑法学界已习以为常。例如,传统的刑法理论认为犯罪构成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四个共同“要件”,在指出这些要件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或“不可缺少的要件”的同时,又指出“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主体”之下还有“共同要件”或“必要要件”——自然人、刑事责任能力(或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犯罪主观方面”这一“共同要件”之下还有“罪过”这一必备的“主观方面要件”和犯罪目的这一选择性“要件”或“某些犯罪主观方面不可缺少的内容”;客观方面的要件之下,也分为危害行为这一必备“要件”和危害结果、犯罪的特定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等选择“要件”两大类;有的著述虽然注意到“方面”与“要件”的区分,但在表达“要件”时同样未能进一步对“要件”与“要素”作出区别,如在阐述“犯罪客观要件的内容”时,指出:“犯罪客观要件的内容首先是危害社会的行为,行为由身体动作、方法、时间、地点等因素构成。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的共同要件,除了危害行为之外,行为对象、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也是犯罪客观要件的内容,但它们不是一切犯罪的共同要件,只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3]笔者认为,对犯罪构成要件与犯罪构成要件要素不作区别,在论述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中产生逻辑性错误和理论体系矛盾是在所难免的,因为组成犯罪构成有机整体的最基本因素和这些因素的集合体已经混淆在一起,犯罪构成系统内部的层次、部分与整体的关系已经发生混乱了。以上述关于“犯罪客观要件”的论述为例,试问:既然作为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整体性”的东西被称为“要件”——这个整体性的“犯罪客观要件”之下一层次的东西——“危害行为”、“行为对象”和“危害结果”亦同样被称为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要件”又何以说得通?如果坚持“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之类也是“犯罪构成要件”,那么是不是可以把它们叫做“犯罪客观要件的要件”了呢?笔者认为,在未提出“犯罪客观要件要素”概念并对构成要件与要素相区分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之束缚下,是无法理顺作为“整体”的犯罪构成某一方面之要件与作为该方面要件的“个体”的“内容”之间的关系的,因为“要件”概念要一身兼两任——既指称组成犯罪构成的最基本因素,又指称这些因素集合而成的四个方面的整体(集合体),这将导致概念内涵的不确定性和概念功能的模糊性。传统犯罪构成理论中同时使用“犯罪客观要件的内容”和犯罪客观“要件”来概括“危害行为”等,实不得已而为之。除导致逻辑性错误外,对犯罪构成要件与犯罪构成要件要素不作区分的本体性缺陷表现在,在犯罪构成中,只要犯罪构成的“要素”缺少,就会被理解为“要件”缺少从而造成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内部及与其他相关理论领域的矛盾。例如,在故意杀人罪中,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侵害行为(包括实行行为与预备行为、实行行为与共犯行为)和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均为客观要件层次之下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按照传统的观点,这两者为“客观要件”,这样一来,当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侵害行为但没有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情况下,便被认为行为缺少了其中一个“客观要件”——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但事实上传统的观点不会不认可这种情况下成立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未遂或中止形态,而既然肯定它是犯罪的形态,也就肯定了行为是符合犯罪构成的,可是不可否认的是,犯罪构成又是“要件缺一不可”的整体!理论体系的自相矛盾无法摆脱。我国刑法学界在犯罪构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的区分标准及未完成形态犯罪负刑事责任的根据问题上出现的困惑,也正是根源于构成要件与构成要件内部构成要素的相混淆。对此,本文下面将作详细讨论。通过上述分析,应当肯定,犯罪构成要件要素,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内部组成因素的、组成犯罪构成这一主客观要件有机整体的最基本单位。犯罪构成要件则是以行为的若干方面为视角,由构成要件要素集合而成的、居于犯罪构成要件要素上一层次的单元或集合体。犯罪构成要件要素概念的创立,有利于犯罪构成理论层级结构的合理化,也为犯罪构成与犯罪形态的关系提供了合理解释的理论前提。
  二、犯罪构成与犯罪形态的关系
  我国刑法理论认为,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以犯罪既遂为模式,在此意义上说,犯罪既遂是完全符合犯罪构成的。但刑法也处罚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故刑法总则对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进行了修正,形成了修正的犯罪构成。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虽然没有完全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以既遂为模式的基本犯罪构成,但符合了刑法总则所规定的修正的犯罪构成。因此,在总论中只讨论犯罪预备、未遂与中止。但应注意的是,刑法分则也可能将犯罪未遂乃至犯罪预备直接规定为独立的犯罪,从而使事实上的未遂犯与预备犯成为法律上的既遂犯。所以,犯罪的事实上未完成与法律上的未完成,并不等同。根据以上信息,我们可以知道,犯罪形态与犯罪构成的关系是比较微妙的,在我国古代的法制建设之中,并没有法制形态这一概念,犯罪形态是近年来才最新出现的一种抽象的意识形态。传统的犯罪行为,一般只包含犯罪主体、客体以及犯罪事实·。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准备哪些证据材料?
        民间借贷纠纷证据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当事人能否胜诉,提供有效证据至关重要。债权人在起诉时需要按照法院要求提供相应证...

·最新的证券交易印花税是多少
    最新的证券交易印花税是多少? 一、证券交易印花税是多少? 证券交易印花税, 是从普通印花税中发展而来的, 属于行为税类,根据一笔股票交易成交金额单独对卖方收取的,A股基本税率为0.1%且单向征收,基金和债券不征收印花税。股票交易印花税是从普通印花税发展而来的,是专门针对股票交易...

·事实婚姻 新婚姻法是否承认?
    在我国,公民之间要建立夫妻关系,应到民政局领取结婚证,在领取了结婚证之后,双方就是法律上的婚姻关系,婚姻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但现实中会有一些未领取结婚证,却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对外也宣称为夫妻关系的情形,这种事实婚姻 新婚姻法是否承认?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一、事实婚姻新婚姻法是...

·工程款结算有哪些
    工程款结算有哪些问题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发包方需要按照双方的约定支付工程款给承包方。实践中,围绕工程款结算而产生的问题是比较多的,包括拖欠工程款等等。那么您知道主要的工程款结算问题有哪些吗?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工程款结算有哪些问题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中的工程款结算,一般情况下都按国...

·民法规定合同违约金是多少
    民法规定合同违约金是多少合同规定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公民与法人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合同违约金没有法律规定上限,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30%,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如:双方约定违约金为2万元,但因违约实际给对方造成...

·随着私家车数量的不断增加,马路上发生车祸的几率也远大于从前,
    随着私家车数量的不断增加,马路上发生车祸的几率也远大于从前,车祸发生后就需要由交警部门认定到底是谁的责任,可是这认定交通事故的期限一般是多久呢?要是不尽快的对事故责任做出认定的话,那么就无法顺利的对事故做出处理。下面,我们就来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认定交通事故的期限一般是多久 交...

·一、交通事故人伤法院流程是什么?
    一、交通事故人伤法院流程是什么?(一)起诉和受理:交通事故当事人就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应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经法院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受理后七日内立案;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在七日内裁定,不服的可提起上诉。(二)审理前的准备:法院立案后五日内将起诉状附本发送给被告,被告应在15日内提交...

·商标无效自始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商标无效自始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商标无效自始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注册商标有明显瑕疵 1、违反《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即违反《商标法》第10条,注册的商标使用了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违反《商标法》第11条,注册的商标使用了法律禁止作为注册商标使用的标志;违反了...

·银行倒闭贷款要还吗?
    银行倒闭贷款要还吗?随着现代社会的进步,贷款这种金融行为的普及度已经非常高了,它不仅可以快速的满足我们的经济需求,同时也促进了经济的发展。而银行贷款这种贷款方式更加安全,也是大多数人会选择的方式。那么,相信许多人都会有一个疑问,银行倒闭贷款要还吗? 一、银行倒闭贷款要还吗? 如果...

·轻伤下怎么给被告人办理取保候审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律师申请取保候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向对应阶段的的机关提出。有权决定的机关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后7日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并且提出了保证人或者能够交纳保证金的,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同意,并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刑事...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