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的保全中的撤销权的成立条件有哪些?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债的保全中的撤销权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您的位置:首页  »  
 

债的保全中的撤销权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在复杂的债务关系中,有的债务人为了保全自己,逃避债务,滥用债务转让的权利,使得债权人无法追偿债务人,所以这时候债权人会行使自己的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来维护自己身为债权人的权利。但是撤销权的成立要符合一定的法律规则,那么,债的保全中的撤销权的成立条件有哪些?请看下文。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1、客观要件,即债务人实施了有害于债权的行为。对此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分析:(1)须有债务人的处分行为。依《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包括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和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依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债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债务人放弃或者延展其到期债权,以致不能清偿其债务,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掼害的;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又无其他财产清偿到期债务,可能影响债权人实现其债权的;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担保,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且受让人或者出让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该行为已经或者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对于债务人毁损、抛弃财产的行为,债权人没有撤销权行使的可能,当然无法行使其撤销权。(2)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是指财产上受其直接影响的行为。不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因与债务人的责任财产无关,因此债权人不得撤销。不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主要包括:基于身份关系而为的行为,如结婚、收养或解除收养、继承的承认或抛弃;以不作为债务的发生为目的的法律行为;以提供劳务为目的的行为;财产上利益的拒绝行为;以不得扣押的财产权为标的的行为。(3)债务人的行为须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所谓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是指债务人的行为减少了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致使债务人无足够的财产来清偿其对债权人的债务,而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满足,从而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债务人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为债务人积极减少财产,如让与所有权,在自己财产上设定他物权,让与债权,免除他人债务等;二为债务人消极地增加债务,如债务承担,为他人提供保证,为他人的债权增设抵押权、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等。债务人的行为使自己陷于资力不足,不能清偿所有债权或者发生清偿困难,且此种状态持续到撤销权行使时仍然存在的,即可认定为有害于债权。但在清偿到期债务及获取正常对价的买卖互易等情况,因其并不必然导致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减少,不能认定该行为有害于债权。债权人于行为时虽有危害债权的故意,事实上并未对债权造成危害的,不发生撤销权。债务人是否陷于资力不足而不能履行或履行困难,致使自己的债权受损,应由主张撤销权的债权人负举证责任。2、主观要件,指行为人行为时具有的主观恶意,即债务人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时,明知行为有害于债权而为之的心理状态。债务人为无偿行为而有害于债权时,只需具备客观要件,债权人即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因为对无偿行为的撤销,仅使受益人丧失无偿所得的利益,并未损害其固有利益,法律因而侧重于保护受损的债权人的利益。但债务人所为行为为有偿时,只有行为时明知有损于债权人的债权的,而且受益人受益时明知此情形的,债权人才可行使撤销权。所以,对于债务人的有偿行为,除需具备客观要件外,还需具备债务人及受益人恶意的主观要件。其中,债务人行为时的恶意为撤销权成立要件,而受益人受益时的恶意为撤销权行使要件。如仅有债务人行为时的恶意,而受益人受益时为善意的,债权人不得行使撤销权。(1)债务人的恶意,即债务人明知其行为可能引起或增强债务清偿的资力不足的状态与且有害于债权人的利益的主观心理状态。债务人的恶意以行为时为标准,行为后产生恶意的,不成立债权人撤销权。至于其行为是否出于过失,则在所不问。债务人由他人代理实施行为的,应就其代理人的主观状态予以认定。债务人虽有主观恶意,但并未发生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结果时,不成立撤销权。债务人只要知道该行为有害于一般债权人的债权即可构成恶意,而无须针对某一具体债权人存在恶意。这是因为债务人的财产除对于特定债权人设有担保物权外,应为一切债务的总担保,债务人明知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而为处分财产或权利,即可推定其具有恶意。(2)受益人的恶意。是指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明知债务人的行为将有害于债权人的心理状态。受益人对可能有害债权人的事实缺乏认识的,债权人不得行使撤销权,至于受益人自己是否具有危害债务人的债权人的恶意,受益人是否明知债务人具有危害债权的恶意,不在考虑之列。对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以该第三人具有恶意为撤销权的行使要件,至于债务人行为时的相对人是否具有恶意,在所不问。受益人的恶意,以受益时为标准,受益后始为恶意的,债权人不能行使撤销权。受益人受益时间与债务人行为时间不一致的,即使受益人行为时无恶意,但受益时为恶意,仍可行使撤销权。受益人的恶意,虽一般要求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但如债权人能够证明依当时的具体情况,债务人有害于债权的事实应为受益人所知的,可以推定受益人为恶意。撤销权不仅可以保全债务,当债务人的行为对债权有不利影响时,若已经严重影响到债务的偿还,债务人有权使用撤销权来制止债务人的行为。所以,债务人要及时履行债务,承担债务人应有的责任,以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残疾人开车的交通事故怎么处理?
    在路上开车,交通事故几乎是每天都有发生的,对于正常人开车出现交通事故该怎么处理,一般人或多或少都有所了解。但是,对于残疾人开车发生了交通事故,要如何进行处理呢??下面就和我们来看看残疾人开车的交通事故怎么处理的相关内容。一、什么情况下残疾人可以办理残疾人驾驶证?符合以下规定的残障...

·非法转让武器装备罪的处罚是怎样的?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有些人为了谋取自身的利益,做着许多不为人知的交易与犯罪,比如非法转让武器装备。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非法转让武器装备是违法的行为,那么相应的处罚是少不了的,相信很多人对此并不是很了解。下面我们将为您介绍,非法转让武器装备罪的处罚是怎样的? 一、非法转让武...

·房地产开发商投资公司融资方式有哪些
    房地产开发商投资公司融资方式有哪些?一、房地产开发商投资公司融资方式有哪些 1、银行贷款:在我国,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对银行贷款具有高度的依赖性,一直以来银行贷款都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的融资途径。据保守估计,房地产开发资金中约有50%以上来源于银行贷款,如果再算上施工企业垫资、延迟供...

·非法持枪寻衅滋事罪怎么处罚
    寻衅滋事就是行为人在公共场合随意殴打他人或损害公私财物,很有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当然,还有行为人非法持枪寻衅滋事,那么非法持枪寻衅滋事罪怎么处罚?我们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非法持枪寻衅滋事罪怎么处罚 这是两个罪名,犯罪嫌疑人构成非法持枪罪和寻衅滋事罪,对...

·天津政府征地补偿标准2023是什么?
    天津政府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1、征收土地位置及地类:该宗土地位于团泊新城西区,北华路南侧、团泊大道西侧。土地现状为农用地(含耕地4.25191公顷)。2、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方式和对象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为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罪名做出的补充规定中,取消了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改为污染环境罪。那么,污染环境罪怎么认定?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污染环境罪如何认定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

·公安机关办案流程是怎样的
    公安机关办案流程是怎样的 公安机关是一个国家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它担负着侦查刑事案件和人民安全的义务,它是国家依法建立的,所以公安机关自然是依据法律办事。公安机关办案自然有自己的一套流程,需要按照规定进行办案的步骤。相信有不少人会好奇公安机关办案流程是怎样的?在这里就让我们来解答...

·公民如何做房屋他项权?
     一、公民如何做房屋他项权? 房产的他项权是指除产权人及共有权人以外的其他团体或者个人对该房产涉及的权利,通常是指抵押权利,他项权证由他项权人持有。 一般房产购买时,选择按揭贷款时,在房屋所有权证书中,会有他项权利内容记载,载明他项权利人、权利种类(如典权、抵押权等)、权...

·怎么认定诽谤罪,诽谤罪判刑?
    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话会构成诽谤罪。一旦侵害人的行为符合诽谤罪的犯罪构成,受害人要及时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那具体来说怎么认定诽谤罪?而在认定之后又该如何对诽谤罪判刑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怎么认定诽谤罪 ...

·土地使用权受到侵害怎么办
    土地使用权受到侵害怎么办他人非法侵占土地使用权人所使用的土地,是对土地使用权人的占有使用权的侵害。当土地使用权受到侵犯时,土地使用权人有权依法采取措施保护其权利,可以请求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侵害人排除妨碍、停止侵害、返还土地、恢复土地原状、赔偿损失。土地使用权人也可...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1
  • 2
  • 3
  • 4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13951899110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