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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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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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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能力鉴定的范围  
  
  
  (一)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的鉴定;  
  
  (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的鉴定;  
  
  (三)停工留薪期延长的确认;  
  
  (四)工伤直接导致疾病的确认;  
  
  (五)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六)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关于工伤鉴定的几个法律概念: 
  
  (一)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因此,必须先认定,后鉴定。  
  
  (二)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
  
  1、劳动能力鉴定,包括伤残等级鉴定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2、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
  3、护理等级鉴定,
  4、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  
  
   (三)初次鉴定:初次劳动能力鉴定是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的时间应当是工伤职工的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或者是已经痊愈。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所提交的材料不因申请主体不同而有所区别。应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工伤证),工伤诊断证明,以及医院记载的有关负伤职工的病情、病志、治疗情况等资料(包括有关的放射材料)。  
  
  (四)致残等级鉴定,也称工伤评残,是劳动鉴定委员会在劳动能力鉴定技术小组认为工伤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需要评残的基础上,依据《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依赖护理的程度作出的判别和评定。一共有十个级别。一级最高,十级最低。  
  
  (五)劳动能力鉴定与工伤评残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从性质上来说,劳动鉴定是工伤评残的基础。从程序上来说,是先鉴定后评残。从范围来说,劳动鉴定更大一些,即除对工伤(含职业病)进行鉴定外,还包括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导致的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其主要职能是从医务方面对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状况进行鉴定。而工伤评残相对来说更专业、更严格,其职能是对工伤和患职业病职工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状况进行的鉴定。二者的工作程序和判别依据也不同。但对于明显的工伤(含职业病)案例来说,工伤评残可以与劳动鉴定同时进行。
  
  三、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规定流程: 
  
  工伤认定程序: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第97号令)、《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西安市人民政府第23号令),工伤认定程序如下: 
  
  1、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在内告知经办机构,工伤认定申请应由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在工作中很难避免这样的意外情况出现,如遇此情况必然会联系到工伤的鉴定来保障自身的权益。这是确定工伤和后续护理水平的重要手段和证据。如果员工受到工伤,用人单位需要进行赔偿。员工需要到有关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去确定伤势的大小。以上是我们总结的西安工伤鉴定的具体方法,希望能够给予你相关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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