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持刀抢劫量刑的标准律师电话13951899110
持刀抢劫量刑的标准
您的位置:首页  »  
 

持刀抢劫量刑的标准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抢劫罪是犯罪者通过暴力、胁迫等手段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刑法中对于抢劫罪的量刑有多种影响因素,比如抢劫金额、是否初犯、是否致被害者伤亡等。持刀抢劫是属于可以增加基准刑的情形之一。而持刀抢劫量刑具体是什么,请参照的我们为您整理的刑法量刑内容。
   量刑起点
   1、构成抢劫罪的,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抢劫致一人重伤,末造成残疾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依法需要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增加刑罚量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抢劫的次数、数额、手段、后果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
  (3)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至二年的刑期;
  (4)每增加伤残等级一级,可以增加二个月六个月的刑期;
  (5)每增加抢劫一次,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三年的刑期;
  (6)抢劫数额未达到数额巨大的,每增加1 000元,可以增加二个月的刑期: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每增加10000元。可以增加二个月的刑期;
  (7)每增加本罪名第1条第(2)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的刑期。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持管制刀具等抢劫的;
  (2)流窜作案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 )教唆或伙同他人抢劫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物的
  (2)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抢劫的。
  从以上来看,我国对于这类型的暴力犯罪打击力度很大,量刑很重,尤其是持刀抢劫量刑和这类型的持械抢劫的量刑。但是对于抢劫罪的判定不仅仅只有是否持械,还有是否为惯犯,以及涉及金额的数量。同样,我国对于未成年人也有放宽减刑的条件,也体现了我国不只是依法治国,也也以人为本。最后我们建议,因刑法的量刑判断并不简单,所以若真有此类问题,最好向律师寻求帮助建议。
  
  
  

·物业合同到期续签函怎么写?
    物业合同到期续签函怎么写?为了更好的管理小区的公共事务,往往都会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由小区住户交纳物业费,然后物业就会根据合同内容管理小区。但是合同到期后,物业若想与小区续签合同,就会向小区发出续签函,那么,物业合同到期续签函该怎么写呢?我们为您准备以下范本。一、物业合同到期续签...

·技术引进合同
     
  1.格式 ×××技术引进合同
  
  甲方:×××(技术出口国的企业、其他组织,写明名称、法定代表、注册国、法定地址等;个人的,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和地址)
  乙方:×××(技术引进国的企业和其他组织,写明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地址等...

·股份公司股权转让限制有哪些?
    股份公司股权转让限制有哪些?依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的转让限制主要有以下几点: 1、转让场所的限制。 《公司法》第139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该条中的证券交易场所包括全国性的证券集中交易系统、地方性的证券...

·网络盗窃司法解释有哪些内容
    随着互联网科技的不断发展、改革,如今人们通过互联网进行经济网络方便、快捷的多,但是也容易发生网络盗窃。不过,我国目前尚没有关于网络盗窃司法解释的规定,网络盗窃犯罪的适用的都是统一的盗窃罪的司法解释规定,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公司中的隐名股东能否起诉?
    公司中的隐名股东能否起诉?第一、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与名义出资人(显名股东)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

·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可以采取按什么措施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可以采取按什么措施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过了但是债权并不会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劳动合同法82条规定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82条规定是什么?《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

·在我国交通事故学生是否有误工费?
    在我国交通事故学生是否有误工费? 学生通常情况下是没有误工费的,但是需要赔偿其他的费用。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夫妻自动离婚孩子怎么办?
    夫妻自动离婚孩子怎么办? 一、夫妻自动离婚孩子怎么办? 1、任何情况下都不存在自动离婚的情况,必须通过离婚登记或法院判决才能解除婚姻关系。根据我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婚姻家庭编中的规定,离婚只有两种方式:一是协议离婚;二是诉讼离婚。是不存在自动离婚这一说法的...

·单位可以随便安排加班吗
    有单位在实际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时候,只会一味的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仅超量安排工作,还会随意安排劳动者加班。那从法律角度分析的话,单位可以随便安排加班吗?对此,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后,马上为你做详细介绍。一、单位可以随便安排加班吗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